9·18福建石獅惡性持刀砍人事件

2014年9月18日清晨6時許,福建石獅鬧市街頭髮生一起惡性持刀砍人事件,造成至少3人受傷,持刀男子被隨即趕到的民警當場制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9·18福建石獅惡性持刀砍人事件
  • 發生時間:2014年9月18日清晨6時
  • 發生地點:福建石獅鬧市街頭
  • 受傷人數:至少3人
案情經過,相關法規,

案情經過

9.8清晨事發地在市區民生路獅城影劇院門口,大約是清晨6點多,一名男子突然手持菜刀,見人就砍。現場民眾趕緊報警,十分鐘左右民警趕到現場。
民警趕赴現場時,該男子仍手持菜刀。據當地媒體報導,民警先是用警棍打男子手上菜刀。由於現場圍觀民眾較多,擔心有人再次被傷到,一民警朝天開槍示警,但該男子仍然不放刀,還衝著民警揮刀。於是民警又開第二槍示警。
在幾名民警和部分市民的幫助下,10分鐘後該男子被成功制服。據了解,現場至少有3人受傷。
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相關法規

像9·18福建石獅惡性持刀砍人事件這種,持刀砍殺行兇的行為,定性是尋釁滋事還是故意傷害通過以下分析:
(一)尋釁滋事罪的認定上在刑法實務中一般分為兩類:一是無端滋事型,即行為人毫無來由地惹事生非、打人毀物、尋釁鬧事;二是小題大做型,即被侵害者此前的舉動根本不至於引起普通人那么強烈的反應。那么其行為也不屬於第一種無端滋事型。
(二)在行為導致被害人輕傷結果的情況下,區別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就在於該行為指向是否具有特定性。如果行為指向比較“隨意”,不以傷害某一個人或者某一些特定的人為目的,而是嚇嚇人就可以,搗了亂就開心,那么這種行為的性質就是尋釁滋事。而如果行為指向比較特定,儘管其行為方式上與尋釁滋事的行為方式雷同,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也要定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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