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8·31東營化工廠爆炸事故
- 外文名:August 31st DongYing factory explosion
- 事故時間:2015年8月31日23時22分
- 事故地點:東營利津縣刁口鄉
- 死亡人數:13人
- 責任企業: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
事件起因,事故經過,處理結果,環境檢測,事故定性,事故直接原因,責任追究,
事件起因
事故經過
東營市委宣傳部通報稱,經過持續一天冒雨搜救,迄今為止發現死亡人員5名,在外地找到前期失聯人員1名。現場搜救還在進行中。廢水全部封堵,沒有外溢。
2015年9月5日,從山東省東營市委宣傳部獲悉,截至9月5日12時,位於利津縣的山東濱源化學公司“8.31”著火爆炸事故的現場搜救工作基本結束。經過四天多時間的持續搜救,共發現死亡人員13人。
處理結果
企業負責人已被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中。山東省政府安委會決定,對該事故提級調查、掛牌督辦。事故調查組已進駐現場並展開工作。
事故調查組由省政府安委會副主任、省安監局局長李世瑛任組長;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總工會、省安監局、東營市政府有關負責同志任副組長;省檢察院應邀派員參加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報告(初稿)經山東省安委會審查同意,以山東省安委會檔案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同意後,由山東省負責批覆結案並向社會公布。國務院安委會還要求,事故結案後,事故調查報告和事故處理決定落實情況要及時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環境檢測
1日早9時59分,利津縣委宣傳部官方微博發布訊息稱,事故發生後,當地環保部門立即啟動應急回響,安排專業人員布點對環境空氣品質進行檢測。截至1日8點,環境空氣穩定達標,事故廢水得到封堵,未發生外溢。
截至9月5日12時,現場廢水已進行無害化處理。空氣品質正常。
事故定性
山東東營8.31重大爆炸事故被認定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濱源公司車間負責人違章指揮,安排操作人員違規向地面排放硝化再分離器內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導致起火燃燒,隨後引發爆炸。
責任追究
東營市委、市政府此前已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除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3名企業相關責任人在事故中死亡外,有3名企業負責人現已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擬對東營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和利津縣委、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等27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東營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誡勉談話。
責任追究詳細情況為:
(一)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濱源公司副總經理劉樹海、車間主任陳國民、工段長薄其星已在事故中死亡,免於追究責任。
(二)公安機關已採取措施人員。
1.李培祥,中共黨員,濱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2015年9月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9月15日被執行逮捕。
2.鄧學振,中共黨員,濱源公司環境安全辦公室主任,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3.古鵬飛,濱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辦公室主任(借調至濱源公司幫助工作),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的,建議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郭新照,中共黨員,利津縣刁口鄉安監辦主任。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事故企業監督檢查不力,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發現和制止事故企業違規試車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1年、行政撤職處分。
2.孫建強,中共黨員,利津縣刁口鄉派出所所長。貫徹落實國家危險化學品管理法律法規不到位,工作不細緻、不全面,對事故企業購買、存儲、使用易制爆化學品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3.王志遠,民眾,利津縣安監局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股負責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違規受理事故企業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手續;對事故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4.張學峰,中共黨員,利津縣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參公管理事業單位人員)。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監管工作不細緻、不到位;對事故企業違規投料試車行為發現和查處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十三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5.袁秀寶,中共黨員,利津縣環保局法制工作負責人。貫徹落實國家環境法律法規不到位;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違法問題處理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6.李兆秀,中共黨員,利津縣環保局監測站站長,主持環境監察大隊工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行為。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十三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7.紀念敏,中共黨員,利津縣住建局工程股股長(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貫徹落實國家工程建設法律法規不到位,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違法問題監管和查處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十三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8.孫象平,中共黨員,東營市安監局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科科員。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事故企業項目安全手續審查不嚴,對發現的企業未批先建問題核實、處置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9.鄭永俊,中共黨員,利津縣公安消防大隊副書記、大隊長(現役)。貫徹落實國家消防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問題查處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八十九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記大過處分。
10.宋瑋合,中共黨員,利津縣公安局黨委委員、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貫徹落實國家危險化學品管理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事故企業購買使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11.高振宇,中共黨員,利津縣安監局黨組副書記、主任科員,分管危險化學品監管、安全生產宣傳培訓等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違規批准受理事故企業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手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12.崔樹功,民眾,利津縣環保局主任科員,分管環境監察大隊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到位,發現和查處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問題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3.於秀勇,中共黨員,利津縣住建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審批大廳、工程股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工程建設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問題查處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14.薄國本,中共黨員,利津縣公安局副局長,分管治安管理大隊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危險化學品管理法律法規不到位;督促指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監管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5.任傳濤,中共黨員,利津縣刁口鄉黨委副書記、鄉長。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強化屬地管理責任、組織領導鄉政府職能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及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16.宮長江,中共黨員,利津縣刁口鄉黨委書記。“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意識不強,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領導、組織全鄉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督促刁口鄉政府和職能部門落實監管職責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及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取消其正科級待遇,降為副科級非領導職務。
17.左振明,中共黨員,2010年2月至2015年7月任利津縣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2015年7月起任利津縣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在擔任縣環保局局長期間,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問題查處不力;在擔任縣安監局局長期間,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到位,未採取有效措施發現和制止企業違規投料試車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18.李維國,中共黨員,2009年4月至2015年7月任利津縣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2015年7月起任利津縣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在擔任縣安監局局長期間,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到位,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問題查處不力;在擔任縣環保局局長期間,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問題查處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9.張順,中共黨員,利津縣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工程建設法律法規不到位,違規批准事故企業項目建設手續;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問題查處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0.王炳芳,中共黨員,利津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危險化學品管理和消防法律法規不到位;督促指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監管不力;督促指導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1.劉相永,中共黨員,東營市安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危險化學品監督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事故企業項目安全手續審批把關不嚴;督促指導下屬科室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2.趙紹青,中共黨員,利津縣委常委、縣政府黨組副書記、副縣長,分管重點項目推進、安全生產等方面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組織部署開展全縣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導有關職能部門及刁口鄉政府履行監管職責、強化屬地管理以及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及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23.李輝,中共黨員,東營市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督促指導市安監局及利津縣政府和安監局嚴格履行審批、監督檢查職責不到位,未能發現和制止事故企業違規投料試車行為。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及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4.燕振誠,中共黨員,利津縣委副書記、縣長。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領導、組織全縣安全生產及項目建設審批工作不力;對鄉鎮政府、職能部門履職要求不嚴;對企業加強安全生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企業未批先建督促、檢查、處置不力,源頭治理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及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5.杜振波,中共黨員,利津縣委書記。“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意識不強,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領導、組織全縣安全生產及項目建設審批工作不力;督促利津縣政府和職能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和審批監管職責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及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6.楊夢斌,中共黨員,東營市政府副市長(聯繫、督導刁口鄉安全生產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落實督導責任不力,工作開展不細緻、不到位,未深入企業現場督導檢查。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7.田青雲,中共黨員,東營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市長,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負責發展改革、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等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組織部署開展全市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導利津縣委縣政府強化屬地管理以及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四)問責人員及單位建議。
1.趙豪志,中共黨員,東營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市長。東營市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東營市安監局履行審批監管及督促指導責任不到位;利津縣委縣政府履行屬地管理、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對此,作為東營市市長、市安委會主任,趙豪志同志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對其誡勉談話。
2.申長友,中共黨員,東營市委書記。東營市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東營市安監局履行審批監管及督促指導責任不到位,利津縣委縣政府履行屬地管理、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對此,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作為東營市委書記,申長友同志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省委、省政府領導對其誡勉談話。
3.責成利津縣委、縣政府向東營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東營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2.申長友,中共黨員,東營市委書記。東營市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東營市安監局履行審批監管及督促指導責任不到位,利津縣委縣政府履行屬地管理、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對此,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作為東營市委書記,申長友同志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省委、省政府領導對其誡勉談話。
3.責成利津縣委、縣政府向東營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東營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五)行政處罰建議。
1.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培祥終身不得擔任化工和危險化學品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責成東營市安監局,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對其處上一年收入60%的罰款;
2.責成東營市安監局,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對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處200萬元罰款。
2.責成東營市安監局,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對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處20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