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25日,安徽省渦陽縣大周莊發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繼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其女當場死亡。同村村民周繼坤、周家華、周在春、周正國、周在化作為嫌疑人被警方抓捕,隨後檢方提起公訴。因為“矛盾點多”,尤其是控方證人當庭翻證,否認目擊,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委會(渦陽縣原屬阜陽市)已決定宣告五被告人無罪。周繼鼎沖入審判長巫繼成的辦公室服毒自殺,阜陽市中院審委會不得不重新複議該案,並改變原先決定:判處兩人死刑、一人無期、兩人15年有期徒刑。
2014年7月22日17時19分,安徽省高院宣布複查此案。2016年,安徽“無罪改判死刑”案複查2年無果, 4人已出獄。2018年1月4日,被判處死緩的周繼坤減刑後刑滿釋放,至此,此案5名原審被告人皆已獲釋。
2018年4月11日,安徽省高院宣判,該案原審被告人周繼坤、周家華、周在春、周正國、周在化無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8·25安徽渦陽殺人案
- 案發時間:1996年8月25日
- 案發地點:安徽省渦陽縣大周莊
- 案件傷亡:1人死亡,4人受傷
案件經過,案件處置,案件勘察,嫌疑犯,成立特偵組,一審開庭,一審判決,發回重審,高院審理,高院再審,
案件經過
1996年8月25日深夜,周繼鼎夫婦二人及兒子在院中睡覺;兩個女兒周翠菊、周翠蘭則在東屋睡覺。半夜被砍傷後,所有人都昏迷了,周繼鼎先醒來叫人報了警。
警方趕到時,周翠菊(周繼鼎與前妻所生)已經死亡,屍體平躺在東屋的床上。周繼鼎家附近有多家住戶,案發時卻沒有任何人聽到異響或叫喊聲。
案件處置
案件勘察
警方對現場進行了勘查,筆錄中除了記載案發現場的布局情況、血跡所在以及死者姿態外,並沒有記錄到任何可疑跡象。
渦陽縣公安局對周翠菊死因進行了鑑定,認為系顱腦損傷死亡。周翠菊胸前皮膚還有小面積挫傷。鑑定報告分析稱,胸部傷痕系鈍器傷,可能是死者發現兇手後起來時,被兇手用鈍物擊傷後,又用斧頭類兇器猛擊頭部致死。
案發三天后,渦陽縣公安局對周繼鼎家其他四人所做的傷情鑑定顯示,四人均傷在頭部,周氏夫婦及二女兒為重傷,神志昏迷;兒子為輕傷,神志稍清。傷情鑑定推斷,兇器為一面帶刃的鐵制刀具,或較重的鐵質鈍器,如斧背之類。
嫌疑犯
據傷情鑑定,現場情況未有發現有姦情的行為,仇殺可能性大,可能為兩人以上作案。案發前,嫌犯之一周在春27歲,尚未娶妻,為人老實,生性膽小。因與周繼坤及其父親家住得近,常來幫忙。周在春的辯護律師劉靜潔後來指責警方偵查太粗疏:死亡鑑定書中沒有推斷周翠菊的死亡時間,現場勘驗沒有對現場的血跡及各種遺留物進行化驗。劉靜潔還認為:案發當天是夏天最熱之時,但死者在夜間卻身穿牛仔褲和長袖衣服睡覺;死者頭部嚴重損傷導致死亡,但其上衣卻無血跡;死者腿部未受傷,但右小腿褲子上卻有大片血跡。此外,四個傷者被砍時竟然無人感到疼痛而叫喊、掙扎,連只有鼻子上有一處劃傷的周繼鼎之子竟然也昏迷不醒。
成立特偵組
這起案件被定為“8·25”特大殺人案,渦陽縣成立了特偵組。特偵組先後收審了周繼坤、周家華、周在化,這三人與周繼鼎家存在矛盾;但由於種種原因,三名嫌疑人被釋放,案件陷入僵局。
1996年年底,渦陽縣委常委、政法委第一書記王秀坤聽了案情匯報後,“感到此案就此一放,後果將更加嚴重”,責成公安局迅速組成新的特偵組重新偵破此案。
1997年3月,特偵組發現一個重大線索:案發當晚,有人聚在一起喝酒,並在現場附近出現,嫌疑人又聚焦在周繼坤、周家華身上。警方秘密拘捕二人,同時拘捕了“常聽周繼坤使喚”的周在春。
3月17日,警方將目光首先落在“常在周繼坤等人身上撈實惠”的周在春身上。當年的報導提到,“經過兩天一夜耐心的說服和政策的教育,他(周在春)交代了5人喝酒後實施殺人的罪行。”
隨後,周在化、周正國、周繼坤、周家華相繼被捕。“由於最後兩名犯罪嫌疑人頑固性很強,審訊相持不下,幹警們便與他們打起了心理戰……最終一舉攻下具有相當反偵查經驗的周繼坤,周家華也在有力的證據擊中要害後,承認了罪行。”報導中如是寫到。
警方偵查認定,周繼坤、周家華兩家,因與在計生辦工作的周繼鼎存有積怨,後又因計畫生育問題產生矛盾。二人預謀後分頭找到周在春、周正國、周在化三人。案發當晚,周繼坤、周家華、周在春、周正國、周在化五人持自家的刀、斧等工具,先對屋外熟睡的周繼鼎夫婦及其兒子頭部砍、劃,致三人當場昏迷。在東屋內熟睡的周翠菊、周翠蘭被驚醒,周繼坤、周在春發現後各持一把菜刀竄進,先對周翠菊頭部連砍數刀,對周翠蘭頭部砍一刀後退出。周家華又進入對周翠蘭頭部猛擊一斧,又對周翠菊頭部砍一下。周翠菊當場被砍死,周翠蘭昏迷。
但根據五人的交代,警方先後在大周莊的水井、機井、水塘、橋下等地搜尋,卻並未找到殺人血衣和作案工具。警方同時還對五人家裡進行了搜查,搜走了多件他們平時穿的衣服和家中的切菜刀、鐵錘等。渦陽縣公安局曾委託公安部對周在春和周在化T恤上的可疑斑跡進行檢驗,但並未檢出人血。
一審開庭
偵查結束後,警方將該案移送渦陽縣檢察院。
1998年10月6日,該案第一次開庭,五被告人當庭否認故意殺人,指偵查階段存在刑訊逼供,並當庭亮看傷情。
大周莊村民周杰和周開慧,作為控方證人出庭。此前周杰在警方所作證言稱,案發當晚在周繼坤家裡,看到五嫌疑人一起喝酒,並計議要“擺治擺治”周繼鼎,還亮了兇器。周繼鼎鄰居周開慧在警方所作證言稱,當晚看到五嫌疑人走向周繼鼎家,過了一會便聽到周繼鼎家傳出“哎呦”聲。
但二人出庭後均推翻此前的證言,稱那些證言是被警察“打出來”的。當天有19名證人出庭作證,有18人當庭否定了以前的證言,不少證人當庭陳述公安機關對他們暴力逼取證言的情形。
審判長巫繼成印象最深的一個證人是村民周在榮,“一傳進法庭,撲通跪下來,說‘因為公安局關了我一個多月,非叫我說這幾個人作案之前到我小店裡買過熟食’。”
案發當年只有10歲的周繼鼎之女周翠蘭也出庭作證,她稱案發當晚,自己看見周繼坤和周家華拿著刀和斧頭進門。然而在法庭辨認環節,她不認識被告席上的周繼坤。“你爸是不是讓你每天都記今天說的話?”劉靜潔問了她一句。“嗯,我爸怕我忘了。”
公訴人在庭上還出示了兩把菜刀,稱系殺人兇器。
辯護律師反駁稱,菜刀系案發數月後從被告人家裡提取,刀上並沒有死者周翠菊或其他人的血跡,不能證明任何案情。
法庭也認為,兩把菜刀在案發許久後才提取,且未對菜刀進行檢驗,因此不能確認該菜刀為兇器。
案件審理後,合議庭和阜陽市中院審委會一致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宣告五被告人無罪。
1998年10月15日下午,審委會討論了該案,當時1997年版的《刑事訴訟法》剛施行不久,該法第162條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被害人父親周繼鼎在阜陽中院(渦陽縣原屬阜陽市)一審該案時,聽到合議庭、審委會全體一致認為應判無罪訊息後在法院服毒自盡,搶救無效後死亡。
一審判決
1999年3月,阜陽市中院下達了一審判決。因犯故意殺人罪,周繼坤、周家華判處死刑,周在春判處無期徒刑,周正國和周在華各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判決書中對於證據情況寫得非常簡略: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法醫鑑定結論等所證實,五被告人亦曾作過供述,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可以認定。
發回重審
一審判決後,五被告人不服提起抗訴,1999年7月,安徽省高院撤銷阜陽中院的判決,發回重審。
2000年2月23日,阜陽市中院審委會對該案進行了討論,研究決定後同意合議庭第一種評議意見。最終,阜陽市中級法院此次一審判處周繼坤、周家華死緩,周在春無期徒刑,周正國、周在華有期徒刑15年。
高院審理
2000年10月8日,安徽省高院不開庭審理了該案做出判決,維持疑罪從輕、留有餘地的有罪原判:判處2人死緩,1人無期,2人15年。
高院再審
該案5被告人及其家屬多年來堅持申訴。2014年7月22日,澎湃新聞獨家發布報導《安徽司法惡例:被害人父親法院自盡,被告無罪變死刑》。2014年7月22日17時19分,安徽省高院通過官方微博稱,因該案發生已近20年,現已責成相關部門立即調取該案全部卷宗,組織專門人員認真進行審查,相關審查結果出來後,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2017年1月23日,該案部分當事人及家屬在安徽省渦陽縣大周莊的家中,收到安徽高院法官送達的再審決定書。安徽高院認為,5名申訴當事人的申訴符合重新審判的條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二)項等規定,由安徽省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2017年8月2日,該案再審開庭,庭審持續至8月3日中午結束。5名原審被告人請求法院判決自己無罪,受害人家屬向法庭請求法庭公正裁判,檢方請法庭綜合考慮此案有罪和無罪證據,作出裁判。法庭宣布合議庭合議後,擇期宣判。
2018年1月4日,被判處死緩的周繼坤減刑後刑滿釋放,至此,該案5名原審被告人皆已獲釋。從1997年3月17日被刑拘算起,周繼坤失去自由近21年,也是5人中服刑時間最長的,釋放證明書顯示,服刑期間他減刑6次總計5年6個月。
2018年4月11日,安徽省高院宣判,該案原審被告人周繼坤、周家華、周在春、周正國、周在化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