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5安徽渦陽殺人案

8·25安徽渦陽殺人案

1996年8月25日,安徽省渦陽縣大周莊發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繼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其女當場死亡。同村村民周繼坤、周家華、周在春、周正國、周在化作為嫌疑人被警方抓捕,隨後檢方提起公訴。因為“矛盾點多”,尤其是控方證人當庭翻證,否認目擊,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委會(渦陽縣原屬阜陽市)已決定宣告五被告人無罪。周繼鼎沖入審判長巫繼成的辦公室服毒自殺,阜陽市中院審委會不得不重新複議該案,並改變原先決定:判處兩人死刑、一人無期、兩人15年有期徒刑。

2014年7月22日17時19分,安徽省高院宣布複查此案。2016年,安徽“無罪改判死刑”案複查2年無果, 4人已出獄。2018年1月4日,被判處死緩的周繼坤減刑後刑滿釋放,至此,此案5名原審被告人皆已獲釋。

2018年4月11日,安徽省高院宣判,該案原審被告人周繼坤、周家華、周在春、周正國、周在化無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8·25安徽渦陽殺人案
  • 案發時間:1996年8月25日
  • 案發地點:安徽省渦陽縣大周莊
  • 案件傷亡:1人死亡,4人受傷 
案件經過,案件處置,案件勘察,嫌疑犯,成立特偵組,一審開庭,一審判決,發回重審,高院審理,高院再審,

案件經過

1996年8月25日深夜,周繼鼎夫婦二人及兒子在院中睡覺;兩個女兒周翠菊、周翠蘭則在東屋睡覺。半夜被砍傷後,所有人都昏迷了,周繼鼎先醒來叫人報了警。
周繼鼎及兒子被砍的位置周繼鼎及兒子被砍的位置
警方趕到時,周翠菊(周繼鼎與前妻所生)已經死亡,屍體平躺在東屋的床上。周繼鼎家附近有多家住戶,案發時卻沒有任何人聽到異響或叫喊聲。

案件處置

案件勘察

警方對現場進行了勘查,筆錄中除了記載案發現場的布局情況、血跡所在以及死者姿態外,並沒有記錄到任何可疑跡象。
渦陽縣公安局對周翠菊死因進行了鑑定,認為系顱腦損傷死亡。周翠菊胸前皮膚還有小面積挫傷。鑑定報告分析稱,胸部傷痕系鈍器傷,可能是死者發現兇手後起來時,被兇手用鈍物擊傷後,又用斧頭類兇器猛擊頭部致死。
案發三天后,渦陽縣公安局對周繼鼎家其他四人所做的傷情鑑定顯示,四人均傷在頭部,周氏夫婦及二女兒為重傷,神志昏迷;兒子為輕傷,神志稍清。傷情鑑定推斷,兇器為一面帶刃的鐵制刀具,或較重的鐵質鈍器,如斧背之類。

    嫌疑犯

    據傷情鑑定,現場情況未有發現有姦情的行為,仇殺可能性大,可能為兩人以上作案。案發前,嫌犯之一周在春27歲,尚未娶妻,為人老實,生性膽小。因與周繼坤及其父親家住得近,常來幫忙。周在春的辯護律師劉靜潔後來指責警方偵查太粗疏:死亡鑑定書中沒有推斷周翠菊的死亡時間,現場勘驗沒有對現場的血跡及各種遺留物進行化驗。劉靜潔還認為:案發當天是夏天最熱之時,但死者在夜間卻身穿牛仔褲和長袖衣服睡覺;死者頭部嚴重損傷導致死亡,但其上衣卻無血跡;死者腿部未受傷,但右小腿褲子上卻有大片血跡。此外,四個傷者被砍時竟然無人感到疼痛而叫喊、掙扎,連只有鼻子上有一處劃傷的周繼鼎之子竟然也昏迷不醒。

    成立特偵組

    這起案件被定為“8·25”特大殺人案,渦陽縣成立了特偵組。特偵組先後收審了周繼坤、周家華、周在化,這三人與周繼鼎家存在矛盾;但由於種種原因,三名嫌疑人被釋放,案件陷入僵局。
    1996年年底,渦陽縣委常委、政法委第一書記王秀坤聽了案情匯報後,“感到此案就此一放,後果將更加嚴重”,責成公安局迅速組成新的特偵組重新偵破此案。
    1997年3月,特偵組發現一個重大線索:案發當晚,有人聚在一起喝酒,並在現場附近出現,嫌疑人又聚焦在周繼坤、周家華身上。警方秘密拘捕二人,同時拘捕了“常聽周繼坤使喚”的周在春。
    3月17日,警方將目光首先落在“常在周繼坤等人身上撈實惠”的周在春身上。當年的報導提到,“經過兩天一夜耐心的說服和政策的教育,他(周在春)交代了5人喝酒後實施殺人的罪行。”
    隨後,周在化、周正國、周繼坤、周家華相繼被捕。“由於最後兩名犯罪嫌疑人頑固性很強,審訊相持不下,幹警們便與他們打起了心理戰……最終一舉攻下具有相當反偵查經驗的周繼坤,周家華也在有力的證據擊中要害後,承認了罪行。”報導中如是寫到。
    警方偵查認定,周繼坤、周家華兩家,因與在計生辦工作的周繼鼎存有積怨,後又因計畫生育問題產生矛盾。二人預謀後分頭找到周在春、周正國、周在化三人。案發當晚,周繼坤、周家華、周在春、周正國、周在化五人持自家的刀、斧等工具,先對屋外熟睡的周繼鼎夫婦及其兒子頭部砍、劃,致三人當場昏迷。在東屋內熟睡的周翠菊、周翠蘭被驚醒,周繼坤、周在春發現後各持一把菜刀竄進,先對周翠菊頭部連砍數刀,對周翠蘭頭部砍一刀後退出。周家華又進入對周翠蘭頭部猛擊一斧,又對周翠菊頭部砍一下。周翠菊當場被砍死,周翠蘭昏迷。
    但根據五人的交代,警方先後在大周莊的水井、機井、水塘、橋下等地搜尋,卻並未找到殺人血衣和作案工具。警方同時還對五人家裡進行了搜查,搜走了多件他們平時穿的衣服和家中的切菜刀、鐵錘等。渦陽縣公安局曾委託公安部對周在春和周在化T恤上的可疑斑跡進行檢驗,但並未檢出人血。

    一審開庭

    偵查結束後,警方將該案移送渦陽縣檢察院。
    1998年10月6日,該案第一次開庭,五被告人當庭否認故意殺人,指偵查階段存在刑訊逼供,並當庭亮看傷情。
    證人周開慧(左)、周在榮(右)證人周開慧(左)、周在榮(右)
    大周莊村民周杰和周開慧,作為控方證人出庭。此前周杰在警方所作證言稱,案發當晚在周繼坤家裡,看到五嫌疑人一起喝酒,並計議要“擺治擺治”周繼鼎,還亮了兇器。周繼鼎鄰居周開慧在警方所作證言稱,當晚看到五嫌疑人走向周繼鼎家,過了一會便聽到周繼鼎家傳出“哎呦”聲。
    但二人出庭後均推翻此前的證言,稱那些證言是被警察“打出來”的。當天有19名證人出庭作證,有18人當庭否定了以前的證言,不少證人當庭陳述公安機關對他們暴力逼取證言的情形。
    審判長巫繼成印象最深的一個證人是村民周在榮,“一傳進法庭,撲通跪下來,說‘因為公安局關了我一個多月,非叫我說這幾個人作案之前到我小店裡買過熟食’。”
    案發當年只有10歲的周繼鼎之女周翠蘭也出庭作證,她稱案發當晚,自己看見周繼坤和周家華拿著刀和斧頭進門。然而在法庭辨認環節,她不認識被告席上的周繼坤。“你爸是不是讓你每天都記今天說的話?”劉靜潔問了她一句。“嗯,我爸怕我忘了。”
    公訴人在庭上還出示了兩把菜刀,稱系殺人兇器。
    辯護律師反駁稱,菜刀系案發數月後從被告人家裡提取,刀上並沒有死者周翠菊或其他人的血跡,不能證明任何案情。
    法庭也認為,兩把菜刀在案發許久後才提取,且未對菜刀進行檢驗,因此不能確認該菜刀為兇器。
    周繼坤妻子張俠、周家華、周在化、周正國、周在春周繼坤妻子張俠、周家華、周在化、周正國、周在春
    案件審理後,合議庭和阜陽市中院審委會一致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宣告五被告人無罪。
    1998年10月15日下午,審委會討論了該案,當時1997年版的《刑事訴訟法》剛施行不久,該法第162條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被害人父親周繼鼎在阜陽中院(渦陽縣原屬阜陽市)一審該案時,聽到合議庭、審委會全體一致認為應判無罪訊息後在法院服毒自盡,搶救無效後死亡。

    一審判決

    1999年3月,阜陽市中院下達了一審判決。因犯故意殺人罪,周繼坤、周家華判處死刑,周在春判處無期徒刑,周正國和周在華各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判決書中對於證據情況寫得非常簡略: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法醫鑑定結論等所證實,五被告人亦曾作過供述,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可以認定。

    發回重審

    一審判決後,五被告人不服提起抗訴,1999年7月,安徽省高院撤銷阜陽中院的判決,發回重審。
    2000年2月23日,阜陽市中院審委會對該案進行了討論,研究決定後同意合議庭第一種評議意見。最終,阜陽市中級法院此次一審判處周繼坤、周家華死緩,周在春無期徒刑,周正國、周在華有期徒刑15年。
    圖為朱明勇律師與本案第一被告人周繼坤圖為朱明勇律師與本案第一被告人周繼坤

    高院審理

    2000年10月8日,安徽省高院不開庭審理了該案做出判決,維持疑罪從輕、留有餘地的有罪原判:判處2人死緩,1人無期,2人15年。

    高院再審

    該案5被告人及其家屬多年來堅持申訴。2014年7月22日,澎湃新聞獨家發布報導《安徽司法惡例:被害人父親法院自盡,被告無罪變死刑》。2014年7月22日17時19分,安徽省高院通過官方微博稱,因該案發生已近20年,現已責成相關部門立即調取該案全部卷宗,組織專門人員認真進行審查,相關審查結果出來後,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2017年1月23日,該案部分當事人及家屬在安徽省渦陽縣大周莊的家中,收到安徽高院法官送達的再審決定書。安徽高院認為,5名申訴當事人的申訴符合重新審判的條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二)項等規定,由安徽省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2017年8月2日,該案再審開庭,庭審持續至8月3日中午結束。5名原審被告人請求法院判決自己無罪,受害人家屬向法庭請求法庭公正裁判,檢方請法庭綜合考慮此案有罪和無罪證據,作出裁判。法庭宣布合議庭合議後,擇期宣判。
    圖為 此案代理律師朱明勇與五名被告人與家屬圖為 此案代理律師朱明勇與五名被告人與家屬
    2018年1月4日,被判處死緩的周繼坤減刑後刑滿釋放,至此,該案5名原審被告人皆已獲釋。從1997年3月17日被刑拘算起,周繼坤失去自由近21年,也是5人中服刑時間最長的,釋放證明書顯示,服刑期間他減刑6次總計5年6個月。
    2018年4月11日,安徽省高院宣判,該案原審被告人周繼坤、周家華、周在春、周正國、周在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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