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9廣州交通肇事案,是指2010年8月19日在廣州市番禺大道發生一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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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
8·19廣州交通肇事案2010年8月19日,廣州市番禺大道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何某勇駕駛公車上班,途經番禺大道由北向南行駛時,將正在此處進行道路改造、施工的袁某某撞倒。袁某某當場死亡。
事件處置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何某勇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施工的公司則負次要責任,死者袁某某不承擔責任。事發後,何某勇賠償了被害人家屬人民幣38萬元,雙方達成了和解協定。
涉案處置
但按規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應負刑事責任。但直到2012年8月左右,何某勇才被刑事拘留,此時距交通肇事事發已兩年左右。在這兩年期間,何某勇不但未被拘留,還升了官——任黃閣鎮規劃國土建設辦公室主任。
法院查明,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於廣輝在擔任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副局長主管交警大隊期間,濫用職權,指使番禺分局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處理中隊在辦理何某勇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時不依法及時立案、不依法採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放縱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何某勇逃避刑事責任,導致被害人家屬信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廣州中院一審以濫用職權罪,對於廣輝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於廣輝抗訴稱,其在辦理何某勇交通肇事案過程中存在沒有及時立案、移送案件等瀆職行為,但未達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後果。
二審法院認為,於廣輝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構成濫用職權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於廣輝抗訴所提意見,經查理由均不成立,均不予採納。
於廣輝抗訴稱,其在辦理何某勇交通肇事案過程中存在沒有及時立案、移送案件等瀆職行為,但未達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後果。
二審法院認為,於廣輝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構成濫用職權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於廣輝抗訴所提意見,經查理由均不成立,均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