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東莞坍塌事故

2021年8月18日14時10分許,東莞市日新傳導科技有限公司內“電子加速器輻照裝置”建設項目在進行輻照裝置禁止體頂面澆築時發生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377萬元。

2023年3月,東莞市政府批覆橋頭鎮“8·18”一般坍塌事故調查報告,認定東莞市橋頭鎮“8·18”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8·18東莞坍塌事故
  • 發生時間:2021年8月18日 
  • 發生地點:東莞市日新傳導科技有限公司
  • 死亡人數:2
事故經過,事故結果,調查報告,

事故經過

2021年8月18日14時10分許,東莞市日新傳導科技有限公司內“電子加速器輻照裝置”建設項目在進行輻照裝置禁止體頂面澆築時發生坍塌事故。

事故結果

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377萬元。

調查報告

2023年3月,東莞市政府批覆橋頭鎮“8·18”一般坍塌事故調查報告,認定東莞市橋頭鎮“8·18”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21年8月18日14時10分許,東莞市日新傳導科技有限公司內“電子加速器輻照裝置”建設項目在進行輻照裝置禁止體頂面澆築時發生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377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東莞市人民政府決定提級開展事故調查,成立了由東莞市政府副秘書長任組長,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總工會、橋頭鎮政府有關人員參加的東莞市橋頭鎮“8·18”一般坍塌事故調查組。東莞市紀委監委成立了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對事故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公職人員履職不力、失職失責問題開展審查調查。
經調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輻照裝置建設項目2.5MeV加速器室頂板混凝土模板支撐架體穩定性差,支撐架在施工動荷載作用下,整體失穩坍塌。間接原因是輻照車間土建工程實際承包人違規承接建設工程、違法發包、未落實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聘請不符合資質的人員負責管理現場、未對輻照車間的支撐架體材料進行檢驗;支撐架搭設工程承包人違法承包搭設工程,違規提供無出廠合格證、無檢驗合格報告的支模架材料。涉事建設單位東莞市日新傳導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寶勝系統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備建築設計資質超範圍承包工程及未履行總承包單位建設責任,廣東洲海建設有限公司違規出藉資質,江蘇省江建集團有限公司設計研究院設計圖紙不規範,東莞市橋頭實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對管轄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監管不力。
公安機關依法對輻照車間土建工程實際承包人闕開平、涉事工程項目現場施工指揮人員闕秉洪、事故工程高支模搭設工程承包人龍順高、承包事故工程高支模搭設工程腳手架搭設勞務卿文現進行立案偵查,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相關部門依法對東莞市日新傳導科技有限公司、寶勝系統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東洲海建設有限公司以及3名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
紀檢監察機關對相關職能部門公職人員共15人予以追責問責,具體如下:
葉志豪,市生態環境局監射科科長,給予責令檢查處理。
陳偉超,時任橋頭鎮生態環境分局局長,給予責令檢查處理。
李建河,橋頭鎮生態環境分局副局長,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莫俊欽,橋頭鎮生態環境分局辦事員,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羅樹堂,橋頭鎮住建局局長,給予責令檢查處理。
朱廣順,橋頭鎮住建局辦事員,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孫海峰,橋頭鎮住建局總工程師,給予批評教育處理。
劉明賢,橋頭鎮住建局辦事員,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賴福照,橋頭鎮住建局辦事員,給予責令檢查處理。
莫容欽,橋頭鎮規劃所所長,給予談話提醒處理。
莫文杰,橋頭鎮規劃所辦事員,給予批評教育處理。
劉秉鈞,東莞市橋頭實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王嶸,時任東莞市日新傳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移交有關單位處理。
韓重要,東莞市日新傳導科技有限公司執行總經理,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移交有關單位處理。
高楊,東莞市日新傳導科技有限公司安全主任,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移交有關單位處理。
事故調查報告強調各鎮街(園區)、各有關部門要吸取深刻教訓,全面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職盡責,深入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精準發力,加強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管;轉變思維,切實加強環保工程安全監管;釐清職責,杜絕監管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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