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情況
據山西省
和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今天發布的訊息:該縣呂鑫煤業四採區A6-1採區8月11日15時至17時發生邊坡滑坡事故,經初步詢問礦方負責人,當時5台挖掘機被埋,4人死亡,5人失蹤。今天凌晨0點52分,礦方負責人投案自首。
事故調查
央視新聞客戶端訊息,8月18日,晉能集團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和順呂鑫煤業有限公司(露天煤礦)“8·11”邊坡滑坡事故調查組成立,並於當日在和順縣召開調查組成立大會。山西省政府成立了省級事故調查組,由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牽頭,省公安、工會、安監、煤炭等部門和晉中市政府參加,邀請省監察委員會派員參加。
事故通報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關於晉能集團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和順呂鑫煤業有限公司“8·11”邊坡滑坡事故的通報
安委辦〔2017〕23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有關中央企業:
2017年8月11日,晉能集團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和順呂鑫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呂鑫煤業)發生邊坡滑坡事故,事故後該礦蓄意瞞報。目前已初步確認8人死亡、1人失蹤、1人受傷,山西省政府組織公安機關仍在進一步核實事故人數。
該礦屬國有控股證照齊全的露天開採礦井,核定生產能力200萬噸/年。初步分析,這起事故暴露出的主要問題:一是呂鑫煤業在邊坡出現裂隙、有塌滑徵兆的情況下,未撤出人員和設備,繼續冒險開採作業,導致邊坡滑坡。二是呂鑫煤業生產活動層層轉包、以包代管,每個採區(作業點)由包工頭組織生產。三是晉能集團兼併重組呂鑫煤業後,僅僅按煤炭產量收取了一定管理費用,沒有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四是事故發生後,呂鑫煤業有預謀、有計畫、有組織地瞞報事故。五是和順縣政府相關部門在接到事故舉報信息後,在未認真核查取證的情況下,作出了沒有人員傷亡的結論。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查清事故情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事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從嚴從快查處事故
責成山西煤礦安監局會同山西省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對這起事故迅速開展調查。事故調查組要徹查事故暴露出的各類問題,特別是查清瞞報事故經過和社會關注的相關問題。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等手段,依法加大對企業主體責任的追究力度。對涉嫌犯罪的人員,要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鑒於事故反映出呂鑫煤業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瞞報事故等突出問題,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6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49號)等有關規定,責成山西煤礦安監局依法暫扣呂鑫煤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依法按程式將呂鑫煤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並結合事故調查結論,進一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二、嚴格落實兼併重組企業主體責任
各地區兼併重組主體企業要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將兼併重組煤礦納入統一管理,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杜絕管不了、管不住或控股權、管理權“兩張皮”現象。地方各級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檢查兼併重組主體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團隊是否到位、對所屬礦井安全管理責任是否落實;檢查被兼併重組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責任是否落實。特別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委會要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對全省兼併重組煤礦、露天煤礦開展一次專項行動,整治“假整合、假控股”,整治兼併重組主體企業“只掛名、不真管”,嚴厲查處使用包工隊或將採掘工作面進行承包、轉包或租賃等違法行為,發現後一律停產整頓,杜絕層層轉包、以包代管。露天煤礦要重點整治邊坡管理不力、排水設施和防排水工程不完善等行為,及時消除隱患。
三、切實深化汛期煤礦各類災害和隱患治理
各地區煤礦企業要深刻吸取近期煤礦事故教訓,突出重點作業地點、重點工藝環節、重點災害類型,進一步深化汛期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要對防治水及地面各類地質災害工作進行全面排查治理。加大對井田範圍內地表水體、地面裂縫、塌陷區、泄洪渠、防洪壩等重點部位的巡查,發現異常情況要第一時間準確預警。露天煤礦應當定期巡視采場及排土場邊坡,發現有滑坡徵兆時,必須設明顯標誌牌。要加強應急值守,嚴格落實領導幹部到崗制度、關鍵崗位24小時值班制度和應急信息報告制度,一旦發生險情,要立即按程式啟動應急回響。對於井口及工業廣場標高低於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的礦井以及受河流、山洪、滑坡、土石流威脅的礦井,接到暴雨信息時,要立即採取停產撤人措施;發現有事故徵兆的,要立即採取停產撤人措施,不得冒險組織作業。
四、認真組織事故舉報核查工作
各地區接報生產安全事故舉報信息的部門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由當地政府組織公安、監察、工會和有關安全監管監察等相關部門進行核查,核查結果要及時向上級安委會報告。對核查難度大、本級政府難以推進的,要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匯報並提請組織核查。對核查工作不認真、走過場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要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民眾和輿論監督的作用,鼓勵民眾舉報、媒體監督,及時曝光瞞報謊報企業並公布瞞報謊報責任人員處理情況。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