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佛山陳村襲警案

7·23佛山陳村襲警案

為爭奪黃家圍地塊,順德陳村紺現村二龍股份社理事羅某等人商量脅迫土地承包經營戶停止耕種、退還土地。因被害人杜某拒絕清理魚塘、退還土地,羅某等人遂先後於2011年7月21日和次日的14時許,召集、組織多名村民前往被害人杜某承包魚塘的堤圍上,對其承包魚塘的塘基進行挖掘破壞,導致魚塘與外河河涌相連,養殖魚流失。

2011年7月23日6時30分許,三名辦案民警去到陳村鎮“聚龍酒樓”門口,依法對涉案人員盧某(另案處理)進行抓捕。其間,盧某反抗並大聲叫喊,部分村民聞訊來到,圍困執行公務的三名辦案民警,將執勤麵包車推翻,將三名辦案民警捆綁在麵包車底盤位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7·23佛山陳村襲警案
  • 時間:2011年7月23日
  • 地點:陳村鎮“聚龍酒樓”門口
  • 事件:襲警
事件簡介,事件起因,事件經過,事件結果,一審結果,二審結果,

事件簡介

2011年7月23日,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陳村鎮20多名村民為爭奪土地,暴力抗法,使用捆綁、放火等暴力方式襲警。事件發生後,公安部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開展解救工作。經勸阻無效,為確保被困民警人身安全,上午11時許,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將被困民警安全解救並送醫院救治。同時依法將現場妨害公務、襲擊警察的犯罪嫌疑人帶離審查,並警告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儘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
7·23佛山陳村襲警案

事件起因

為爭奪陳村鎮黃家圍地塊,羅某文、吳某原等人在2011年7月21日召集、組織多名陳村鎮紺現村村民,前往被害人杜某承包的魚塘,對其塘基進行挖掘破壞,導致魚塘養殖魚流失。杜某報案後,7月23日,3名辦案民警在依法對涉案人員盧某進行抓捕時,遭到村民圍堵。

事件經過

執勤麵包車被推翻,3名民警被捆綁在麵包車底座。
多名村民手持木棍、鐵鏟等工具,並要挾翻轉執勤麵包車壓死民警,阻礙公安民警執行解救、現場拍攝取證等公務,並與現場執勤民警對峙,造成執勤民警受傷及財物損壞。被告人梁某等人還用汽油淋、擦到三名被困警察身上,並將汽油引燃,幸現場消防人員及時將火撲滅。後經法醫鑑定,三名被捆民警所受損傷均已達輕傷;在場執行公務的另三名民警損傷構成輕微傷。

事件結果

一審結果

2011年12月30日,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羅某文、吳某原等13人分別對定罪或量刑不服提起抗訴,其中,抗訴人羅某文認為其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妨害公務罪量刑過重。
主犯被判八年零兩個月
順德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文等26名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由於個人目的,糾集多人破壞生產經營,情節嚴重;夥同他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共同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分別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妨害公務罪和放火罪,應實行數罪併罰。
根據26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判處羅某文等26名被告人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妨害公務罪、放火罪,判處最高八年零兩個月,最低一年零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張某歡等6名被告人因罪責相對較輕,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具有法定從輕情節而被判處緩刑。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羅某文組織村民挖掘他人正在使用的魚塘塘基,行為均有證人證言予以證實,該行為直接破壞了他人的生產經營,造成相應經濟損失,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故該抗訴意見據理不足,不予採納。
羅某文、吳某原等13人分別對定罪或量刑不服,提起抗訴。

二審結果

2012年4月1日,佛山中院對“7·23陳村襲警”系列案作出終審宣判,裁定駁回抗訴,維持一審判決。
同時,佛山中院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抗訴人羅某文等人罪名的事實清楚,證據經法定程式出示、質證,合法有效,且確實、充分,量刑並無不當,遂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7·23佛山陳村襲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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