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8崇左加工車間閃爆事故

7·18崇左加工車間閃爆事故

2024年7月18日上午8時50分許,廣西崇左市江州區廣西泰航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車間發生閃爆,經初步核實現場有1人死亡,2人受輕傷,受傷人員已送醫治療。

2024年9月,崇左市人民政府公布該起事故調查報告顯示,崇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西泰航新材料有限公司“7·18”爆炸事故是一起由於企業使用和管理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不規範而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7·18崇左加工車間閃爆事故
  • 發生時間:2024年7月18日
  • 發生地點:廣西崇左市江州區廣西泰航新材料有限公司
  • 傷亡情況:1人死亡,2人受輕傷
事故經過,事故傷亡,事故處置,事故調查,事故原因,直接原因,間接原因,

事故經過

2024年7月18日上午8時,廣西崇左市江州區廣西泰航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車間發生閃爆,現場濃煙滾滾並伴有大火。
7·18崇左加工車間閃爆事故
現場情況

事故傷亡

2024年7月18日,經初步核實現場有1人死亡,2人受輕傷,受傷人員已送醫治療。
死亡人員:陳某某,女,48歲,泰航公司塑殼釘組裝機操作員,2023年12月入職,入職時未經公司三級安全教育。
受傷人員:何某某,女,43歲,泰航公司塑殼釘組裝機操作員,2024年7月入職,入職時未經公司三級安全教育;黃某某,女,39歲,崇左市某公司門衛。

事故處置

2024年7月18日,事發後,消防、公安、應急等有關部門趕赴現場救援處置,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中。
截至2024年7月18日12時30分許,經消防、公安等救援力量全力搜救,事故無新增失聯、傷亡人員。現場搜救工作已全部結束。善後處置、傷者治療及事故原因調查等相關工作正在進行。
2024年9月12日訊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兼操作員宋某,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建議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調查

2024年9月,崇左市人民政府公布該起事故調查報告顯示,崇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西泰航新材料有限公司“7·18”爆炸事故是一起由於企業使用和管理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不規範而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調查報告還顯示,企業將爆炸點1(約400kg半成品纖維素混合物)和爆炸點2(約30kg纖維素混合物藥片)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隨意存放於生產車間,未按規定存放是造成此次爆炸事故的重要原因。
此外,泰航公司還存在盲目蠻幹、非法生產的問題。泰航公司於 2023年7月委託中尚國際有限公司編制《廣西泰航新材料有限公司年產10億枚一體釘項目(一期)安全設施設計》,聘請5名專家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評審。專家組對安全設施設計評審過程中提出的修改意見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了修訂,泰航公司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要求實施一期項目的安全設施施工,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下,盲目蠻幹、非法生產。該公司年產10億枚一體釘項目於2023年12月開始非法生產,期間兩次從某化工公司購買硝化棉(B棉)作為生產一體釘輔料,第一次購買4噸、第二次購買5噸,總計9噸。事發前企業非法生產售賣一體釘約560萬枚,使用硝化棉約5噸,事發後退回某化工公司硝化棉約2噸,事發時生產車間硝化棉約2噸。該起事故中,泰航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兼操作員宋某,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建議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陳某某在操作壓片機過程中,沒能及時有效處置壓片機中硬雜質與模具摩擦產生的火花,火花飛濺引燃壓片機旁物料桶中的纖維素混合物,進而引爆車間內半成品纖維素混合物導致爆炸。

間接原因

1.企業未按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泰航公司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致使作業人員不能有效識別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應急處置能力不足,不能及時消除可能產生隱患。
2.企業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管理不規範。企業未建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將易制爆化學品堆放在不具備存放標準的生產車間,公司易制爆化學品的操作人員未經過培訓並考試合格。
3.企業未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泰航公司未按照規定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液壓壓片機操作規程,公司主要負責人(兼液壓壓片機操作員)宋某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車間安全管理、有關機械操作規程均由主要負責人口頭交代完成。
4.企業生產工藝和設備存在缺陷。經現場勘查及對企業負責人現場問詢得知,工藝過程中無法完全剔除送壓片的纖維素混合物中含有的細微金屬、砂子等硬雜質,壓片機在工作狀態下起火不可避免,且機器一直未調試正常並且配套模具未做好。
5.有關行政單位未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指導企業隱患排查治理不力,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管控不嚴,未能有效防範化解事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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