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河南尉氏嫖宿幼女案

6.7河南尉氏嫖宿幼女案

2010年5月,河南省尉氏縣“水立方”商務會所發生了多起強迫中學生賣淫案件,引起了國務委員兼公安部部長孟建柱,河南省委書記盧展工的重視。當地公安機關先後抓獲多名作案人員,打掉兩個涉嫌強迫女學生賣淫的團伙。尉氏縣房管局、國土資源局和公安局5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工作人員被法院判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6.7河南尉氏嫖宿幼女案
  • 發生地點:河南省尉氏縣
  • 發生時間:2010年6月7日
事件背景,事件經過,案發,違法營業,檢查流於形式,事件結果,

事件背景

2010年5月22日下午,尉氏縣中學生馬某在其校領導陪同下到尉氏縣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報案稱:5月21日其被他人強迫賣淫。接報當晚,人民路派出所就迅速行動,將尉氏縣城關鎮16歲無業女子卞某抓獲刑拘。
5月23日晚9時,又有兩名中學生在其監護人的陪同下到人民路派出所報案,稱二人和同學被三名女子帶至“水立方”浴場被迫賣淫。6月1日下午3時,在確認犯罪嫌疑人後,特偵組連夜將3名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據了解,三人均為女性,年齡都是17歲,為尉氏縣城關鎮無業人員。
6月6日下午,特偵組又將涉嫌嫖宿幼女的42歲尉氏縣朱曲鎮人黃群州抓獲。
2010年6月7日,一篇題為《河南尉氏官商買春》的網帖曝光稱,河南尉氏縣一處名為“水立方”的商務會所內,連續發生了十餘起嫖宿未成年少女案,這些未成年少女來自該縣城幾所中學,被騙去會所受害之後又被組織者拍下裸照相威脅,並強迫女生回校誘騙身邊的女同學前來“應招”,如果完不成任務,就將她們的裸照貼到大街上並傳到學校和其父母那裡,讓她們今後無法見人。帖子中說,眾多官員、商人參與其中,家長欲告無門。
該帖子提及:“尉氏縣‘買處’‘嫖幼’之風在尉氏縣地方官員、商人中大有盛行之勢,他們已把‘買處’、‘嫖幼’視為采陰補陽的一種時尚。”帖子內容讓人震驚和憤怒。
由於最初沒有官方的正面回應,事件被越炒越凶,在社會上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因此此案引起了國務委員兼公安部部長孟建柱、河南省委書記盧展工的高度重視,河南省公安廳遂派人前往調查。

事件經過

案發

6月10日,涉嫌介紹賣淫的犯罪嫌疑人張軍麗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在此基礎上,特偵組又專門組織人員深入開展走訪,又發現兩名受害人。
6月23日,尉氏縣公安局在官方網站“尉氏網”發布訊息,確認有女中學生被脅迫賣淫。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已打掉兩個犯罪團伙,破獲涉嫌強迫少女賣淫案5起,抓獲涉案犯罪嫌疑人5名。對涉案在逃的4名犯罪嫌疑人,特偵組已採取網上追逃等措施奔赴各地開展抓捕工作。涉案的“水立方”浴場、悅心賓館已被停業整頓。
尉氏縣公安局有關人員稱,案件已基本查明,涉嫌強迫女生賣淫的有兩個團伙。其中丁某、楊某、秦某、侯某系一團伙,自2010年3月份起先後在“水立方”浴場強迫少女賣淫兩次、在悅心賓館強迫少女賣淫兩次。卞某、要某系另一團伙,於5月21日下午在縣城鐵路北街雲龍賓館強迫少女賣淫一次。
案發前,位於尉氏縣城工業園區的“水立方”商務會所,是當地人投資1200萬開辦的一家高檔洗浴場所,有洗浴、普通按摩、棋牌等消費項目。工商登記的名字是“水藝方”,而2009年2月,商務會所開業時,招牌上用的名字卻是“水立方”。
6月26日,“水立方”洗浴中心老闆韓金亞現身接受記者採訪,稱自己並非該案的組織者和協助者,只是對在自己的洗浴中心內發生未成年人賣淫案表示內疚,對被停業整頓表示理解,但認為自己亦是受害者。

違法營業

2007年,姜軍偉(另案處理)在尉氏縣城關鎮尉蔡路西工業園區創建“水立方”商務會所,因註冊營業執照必須提供房產證或有關房產的證明檔案,姜軍偉便托人找到尉氏縣房管局工作人員齊曉紅,申請辦理房產證。
礙於熟人介紹,在姜軍偉沒有提供土地使用證、建設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齊曉紅就安排人員到實地測繪丈量、繪製平面圖、計算房屋面積,並為其辦理了兩份房屋所有權證,使姜軍偉得以利用該房產證為“水立方”辦理了個體工商營業執照。
2008年10月份,尉氏縣國土資源局監察大隊發現姜軍偉的“水立方”商務會所是在其經營的“黑仔”食品廠的原址上改建的。2009年1月2日,時任尉氏縣國土資源局監察大隊大隊長的馬軍偉安排執法人員都艷然對其進行調查。經勘查,“水立方”占地13.33畝,其中4.40畝為集體土地,8.93畝為建設用地,在沒有辦理土地用途變更手續的情況下,姜軍偉將其改為“水立方”的經營用地,屬於非法使用土地。
2009年5月5日,尉氏縣國土資源局對姜軍偉下發了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等設施,並罰款8.88萬元。同年5月12日,都艷然用電話與姜軍偉聯繫後,姜軍偉找人代收了這份處罰決定書,簽收人註明“姜軍偉”之後,姜軍偉對處罰決定置之不理。
2010年3月5日,馬軍偉、都艷然以這份處罰決定書籤收時未註明“代簽”且又沒有採取其他送達方法為由,將其視為無效送達,後又向姜軍偉重新送達了一份處罰決定書。至案發時,馬軍偉、都艷然二人也未及時有效地糾正其土地違法行為。

檢查流於形式

尉氏縣工業派出所是“水立方”商務會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派出所副指導員阮振領和民警劉文進為責任人。
2009年4月份,“水立方”在沒有辦理任何證照的情況下開始營業。2009年5月至7月,阮振領和劉文進先後三次對“水立方”進行治安檢查,對其無證營業的行為沒有進行任何處理。
直到2009年7月底,“水立方”才辦理了相關證照。阮振領和劉文進在每月一次的治安檢查中,對發現部分住宿人員資料登記不全、信息未及時上傳等違法現象沒有嚴格依法處理,對實際存在的賣淫嫖娼現象未及時發現。
2010年6月,多家媒體對此事報導後,尉氏縣才開始嚴查有關人員的瀆職行為。同時,將姜軍偉非法占用的土地及對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及其設施處理的案件,移交給了尉氏縣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經鑑定,姜軍偉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築物等設施價值737.09萬元。

事件結果

2010年1月20日,因案情特殊,此案移送異地審理。涉嫌玩忽職守罪的阮振領和劉文進被河南省延津縣公安局執行逮捕。6月20日,延津縣人民檢察院對二人提起公訴。
2011年1月13日,涉嫌濫用職權罪的齊曉紅被延津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6月20日,齊曉紅坐在了被告席上。
延津縣人民法院認為,因被告人齊曉紅違法為“水立方”辦理了兩份房屋所有權證,使姜軍偉得以利用該房產證辦理了“水立方”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從而導致在“水立方”營業期間發生了強迫女中學生賣淫案件。齊曉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並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7月2日,延津縣人民法院以齊曉紅犯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7月18日,犯玩忽職守罪的阮振領和劉文進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11年1月18日,涉嫌玩忽職守罪的馬軍偉、都艷然被延津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6月22日,二人被檢方提起公訴。
在庭審中,馬軍偉、都艷然的行為是否與“水立方”發生的案件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成為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
檢方指控,被告人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水立方”的土地違法行為查處不到位,未及時向尉氏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導致處罰期間“水立方”照常營業,並發生多起強迫中學生賣淫案件。因其不履行職責,間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作案場所。
而馬軍偉的辯護律師認為,馬軍偉的行為與“水立方”發生的多起強迫中學生賣淫案件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其行為也不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馬軍偉雖有延遲送達處罰決定書的行為,但涉案的土地和房產在司法機關立案前已經被沒收,並沒有直接造成公共財產的毀損。被告人的行為沒有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更達不到刑法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故其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是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既包括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也包括造成嚴重的政治影響和社會影響,還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等合法權益。辯護人以二被告人的行為沒有給國家造成財產損失,其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認定,二被告人在查明“水立方”屬於違法占地,作出相應處罰決定後,由於其工作失職,導致該處罰決定在1年多的時間裡得不到執行。在此期間,“水立方”會所繼續營業,並發生上述案件。二被告人的瀆職行為,為犯罪分子間接提供了作案場所,兩者間存在明顯的因果關係。鑒於涉案的罰沒款和財產均已執行,且二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
2011年8月1日,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馬軍偉、都艷然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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