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6時許,一名男子持水泥磚塊,在西安火車站售票廳沖砸正在購票的旅客,執勤民警迅速趕到現場制止,在連續警告無效的情況下開槍將其擊傷,後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目前西安火車站已恢復正常秩序。 (西安鐵路公安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6.17西安火車站槍擊事件
事情經過,內容擴展,
事情經過
2015年6月17日清晨六點半左右,一名男子在西安火車站售票廳門口,被警察開槍擊倒。
2015年6月17日12點30分左右,在現場看到,一輛停放在售票廳附近的警車疑似中彈,有警察正在進行勘察。目前,尚不知被擊倒者及其他人員傷亡情況。
內容擴展
警察在什麼情況下才能開槍
1.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2.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3.搶奪、搶劫槍枝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4.使用槍枝、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枝、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5.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6.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7.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8.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9.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11.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
12.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13.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14.犯罪分子攜帶槍枝、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1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