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9蒙陰命案

2016年6月29日17時許,邢文龍幫孫文“站場”過程中,使用關公刀刀刃將張立左頸總動脈割斷,導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6·29蒙陰命案
  • 發生時間:2016年6月29日
  • 發生地點:山東省臨沂市
事件經過,投案自首,事件結果,案件審理,發回重審,重審開庭,

事件經過

  • 尋常口角
2016年6月29日17時許,山東省臨沂市蒙陰縣的孫文和妻子去岳父家接小孩,出小區後,孫文4歲的大兒子進入小區門口的超市,隨後出來告訴孫文夫婦,自己被超市老闆“嫌”(訓斥)了。超市老闆即為本案被害人張立。孫文夫婦隨後進入超市找張立理論,雙方發生爭吵。據張立妻子證言,孫文離開時丟下一句話:“你想死!”張立擔心出事,遂打電話找來朋友幫忙。離開超市後,孫文給邢文龍打電話要其過來,邢文龍隨後開車帶著兩名同伴趕到。據孫文供述,他找邢文龍的目的,是想讓邢把張立“揍一頓出出氣”。而邢文龍則表示,他去的目的是想幫孫文“站場”(當地方言,意為在衝突中幫一方威懾另一方)。事實上,無論是邢文龍還是被邢文龍叫去的同伴,都不認識張立。在超市附近碰頭後,在孫文提示下,邢文龍等人把車牌號遮擋住。此時,孫文妻子騎電動車帶著孩子也趕到。“孫文讓她回家,她不走,又返回小賣部了。”邢文龍曾如此向警方供述。
  • 引發命案
孫文等人怕她吃虧,遂開車也趕到超市。他們抵達時,看到孫文妻子正和張立吵架。孫文先下車,上去就扇了張立一巴掌。雙方旋即發生肢體衝突。其中超市一方有張立和朋友王岩;孫文一方有孫文、邢文龍和同伴張偉國,另一名同伴褚旭沒有參與。衝突中,張立曾使用馬扎還擊。
據邢文龍和張偉國供述,打鬥中,孫文朝邢文龍喊了一句:“上車拿傢伙。”車上的禇旭下車打開後備廂,邢文龍從中取出一把“關公刀”,又返回衝突現場。與此同時,張立也轉身進入超市。
現場監控錄像顯示,在超市門口,邢文龍和孫文分別用關公刀刀背和馬扎攻擊身材魁梧的王岩,王岩退入超市,邢文龍追至門口。就在此時,張立手持一根“電警棍”從超市門帘後出來,邢文龍遂用關公刀刀刃朝其揮去。結果一刀致命。法醫鑑定報告顯示,張立的左頸總動脈被割斷,導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6·29蒙陰命案
揮刀者為邢文龍,著黑衣者為孫文,從門帘後走出者為張立

投案自首

見出了大事,孫文、邢文龍一夥乘車逃走。2016年6月29日晚,知道張立身亡後,孫文向警方投案。次日,邢文龍、張偉國也分別投案。褚旭則是次日在家中被警方帶走。

事件結果

案件審理

  • 開庭審理
2017年6月1日,邢文龍案由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臨沂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起訴邢文龍,以故意傷害罪起訴另外3人。被害人家屬對各被告人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各項損失400萬元。控辯雙方圍繞邢文龍的罪名展開激辯:控方認為,邢文龍構成故意殺人罪,辯方則認為邢文龍沒有殺人故意,僅構成故意傷害罪。邢文龍本人在法庭上辯解說,他並不想殺張立。當時自己站在門口,門帘擋住了視線,他看到門帘後伸出一隻手,手裡拿著電警棍,他的注意力全在電警棍上,就拿刀擋了一下。然而檢方認為,邢文龍所謂“用刀擋電警棍”的說法不成立,從監控錄像可以看出,刀是朝張立的頸部而不是電警棍的方向砍去的。起訴書對此情節中所用的措詞是:“邢文龍持刀朝張立頸部猛砍一刀。”
  • 一審判決
2017年9月11日,臨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邢文龍構成故意殺人罪,判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且限制減刑。以故意傷害罪判孫文無期徒刑,判張偉國有期徒刑9年,褚旭有期徒刑4年。此外判決被告人共同賠償被害人親屬兩萬九千餘元。判決書里提到,該案經合議庭評議後,由臨沂中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審判委員會是法院決定案件處理的最高審判組織,由院長、庭長和資深審判員等人員組成,負責研究決定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對於邢文龍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辯護意見,臨沂中院認為,綜合邢文龍所使用的工具、砍刺的部位、力度及造成的後果,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律師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在本次判決中,臨沂中院認定邢文龍和孫文均構成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辯護律師認為,自首情節是邢文龍一審得以保命的重要因素。
一審判決後,臨沂市檢察院沒有抗訴。而包括邢文龍在內,4名被告人全部抗訴,認為一審判得太重。
2018年3月,張立父親向有關部門反映,孫文、邢文龍有打架鬥毆、放高利貸、非法拘禁他人等行為,“在蒙陰無惡不作,要求徹查”。

發回重審

2018年6月,山東省高院接受山東省檢察院建議,認為邢文龍與孫文是否構成自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二人涉嫌黑惡勢力犯罪,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9月,蒙陰縣公安局發布通告,向社會徵集邢文龍、孫文的違法犯罪線索,稱兩人屬“涉惡犯罪團伙”。
2019年4月3日,臨沂中院重審邢文龍案。此次開庭前,負責審理該案的法官曾接待過被害人張立的家人。接待筆錄顯示,張立家人再度強烈要求判邢文龍、孫文死刑,並表示“不(接受)調解,不要錢”。案卷材料中,有一份時任臨沂中院院領導的批示件。該批示件顯示,重審開庭後,被害人家屬曾向臨沂中院書面表示:如果不判邢文龍死刑,將“豁出老命來維權到底”,使用“任何極端手段也在所不惜”。時任臨沂中院領導就此作出批示,要求該案審判人員“安排做好化解釋明工作,不能出現極端事件”。
2019年11月22日,臨沂中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改判邢文龍死刑,以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另外3人的刑期則與原判一致。重審判決書顯示,此次判決同樣也是由臨沂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值得一提的是,重審判決將一審認定的邢文龍自首情節“拿掉”了,理由是:邢文龍在重審庭審中的供述與事實不符,且翻供情節足以影響該起事實的定罪量刑。

重審開庭

2020年12月3日,山東省高院重審開庭。開庭前,主審法官接待了張立家人,表示庭審結束之後,將“加快辦案進度”。此時,距該案案發已有4年5個月。邢文龍一審判死緩後,張立家人曾多次向上反映。與此同時,邢文龍的家人也到山東高院信訪。接待筆錄顯示,他們認為孫文作為組織者判了無期,邢文龍卻判了死刑,“太不公平”。
二審開庭時,邢文龍的辯護律師把一審違反“抗訴不加刑”原則作為辯護重點,認為在檢察機關既沒有抗訴、也沒有就故意殺人罪這一罪名補充新證據的情況下,臨沂中院改判邢文龍死刑立即執行嚴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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