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長沙早餐店燃爆事故

2022年6月1日早上6:30左右,長沙縣星沙街道一早餐店發生火災並引發燃爆事故,消防、公安、衛健、應急等部門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處置。6月2日,據長沙縣公安局通報,涉事早餐店的店長、股東等3人,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於當日被警方刑事拘留。

2023年10月16日,湖南省應急管理廳公布了長沙鄒蘭餐飲店“6·1”一般爆燃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18名公職人員被處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6·1長沙早餐店燃爆事故
  • 發生時間:2022年6月1日
  • 發生地點湖南省長沙縣
  • 事故傷亡:1人死亡,13人受傷
事故經過,事故傷亡,事故處置,調查報告,事故性質,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間接原因,人員處置,

事故經過

2022年6月1日早上6:30左右,長沙縣星沙街道一早餐店發生火災並引發燃爆事故,消防、公安、衛健、應急等部門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處置。
6·1長沙早餐店燃爆事故
發生燃爆的早餐店,屋內已成一片廢墟

事故傷亡

截至2022年6月1日10時,事故造成1人死亡,13人受傷,傷者已緊急送醫院救治。
2022年6月1日,長沙市消防救援支隊星沙站消防員龍耀瑾同志在參加長沙縣星沙街道一早餐店燃爆事故處置時,因起火門面突然發生爆炸,不幸壯烈犧牲,年僅22歲。

事故處置

2022年6月2日,據長沙縣公安局通報,涉事早餐店的店長、股東等3人,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於當日被警方刑事拘留。
據湖南省長沙縣公安局官方微博通報,2022年6月1日早上6時28分,長沙縣星沙街道一早餐店發生火災並引發燃爆事故。經查,周某(男,51歲,長沙市開福區人,長沙中帆氣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女,34歲,長沙縣人,涉事早餐店店長)、鄒某蘭(女,41歲,新化縣人,涉事早餐店股東)在該起燃爆事故中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已被刑事拘留。

調查報告

2023年10月16日,湖南省應急管理廳公布了長沙鄒蘭餐飲店“6·1”一般爆燃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18名公職人員被處理。

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劉長和粉店員工劉某某誤操作開啟了未與匯流排連線的2號丙烷氣瓶(備用氣瓶),造成該氣瓶內的丙烷直接對空排放,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煲湯灶火源引發第一次爆燃。
第一次爆燃後,丙烷氣瓶存放區處於高溫環境,丙烷氣瓶安全閥自動開啟,釋放出少量丙烷氣體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遇丙烷氣瓶存放區四周金屬圍擋物等表面高溫發生第二次爆燃。
第二次爆燃後,丙烷氣瓶繼續泄漏大量丙烷氣體並大面積擴散,在高位置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團,遇廚房閣樓木板未熄滅的火星等火源發生第三次爆炸,造成人員傷亡。

事故間接原因

1.中帆公司明知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不能將丙烷作為餐飲場所燃料使用的情況下,2014年以來長期違法向餐飲行業供應瓶裝丙烷。
2.中帆公司供應的丙烷未加入加臭劑,不符合標準要求,導致燃氣泄漏後現場人員無法感知並採取防範措施。
3.丙烷氣瓶不符合民用燃氣使用要求。涉事丙烷氣瓶為工業用氣瓶,需要專用扳手啟閉,緊急情況下消防人員無法及時關閉閥門。
4.劉長和粉店丙烷氣瓶存儲區不符合民用燃氣安全要求。丙烷氣瓶未設定在單層專用房間;氣瓶間通風不良,未設定機械排風、送風系統,門窗未按要求向外開,導致丙烷泄漏後無法有效擴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
5.安全管理和培訓教育不到位。中帆公司、劉長和粉店等單位均未依法依規開展相關安全培訓教育,致使相關從業人員不熟悉安全操作規程,不具備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6.劉長和粉店未依法設定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丙烷泄漏後無法報警。
對有關責任人員及單位的處理建議
公安機關已採取強制措施人員
01舒丹劉長和粉店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於2022年6月7日被長沙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02鄒雲蘭劉長和粉店合伙人,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於2022年6月15日被長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9日被取保候審。
03周丹長沙中帆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2022年7月8日經長沙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現羈押在長沙縣看守所。
04盧宇中帆公司業務員,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2022年7月8日經長沙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現羈押在長沙縣看守所。

人員處置

對有關公職人員的處理建議
對長沙縣、望城區、開福區和長沙市的18名公職人員進行了處理。處理建議全文如下:
  • 長沙縣
1.王能武,中共黨員,2021年5月至今任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分管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等工作。燃氣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和“打非治違”力度不夠,未有效督促指導檢查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對此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誡勉處理。
2.石爭,中共黨員,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任星沙街道黨工委書記,主持黨工委全面工作。未落實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責任,研究部署推動落實轄區燃氣行業隱患排查和“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對此負有領導責任,給予通報批評處理。
3.劉志偉,中共黨員,2021年5月至今任長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食品消費綜合監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監督管理科等科室。履行餐飲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力,導致涉案門店的燃氣安全隱患未被及時發現。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4.陳自力,中共黨員,2021年4月至今任長沙縣城市管理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負責城鎮燃氣管理工作。對燃氣行業安全日常管理不力,對餐飲場所使用不合格燃氣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不夠深入。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5.彭正球,中共黨員,2021年8月至今任長沙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分管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燃氣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不夠徹底,對縣市監局開展餐飲行業燃氣安全隱患排查不力的問題失管失察。對此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誡勉處理。
  • 望城區
6.張繼峰,中共黨員,2019年3月至今任望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燃氣熱力事務中心主任,主持中心全面工作。未落實燃氣領域“打非治違”和“管合法必須管非法”工作要求,未依法組織查處燃氣領域違法行為。對此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誡勉處理。
7.楊文廣,中共黨員,2021年2月任望城區應急管理局一級主任科員。2014年至2021年分管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期間,明知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向餐飲行業違法銷售丙烷,未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對此負有領導責任,楊文廣還存在其他違紀行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 開福區
8.肖志宇,中共黨員,2021年12月至今任開福區交通運輸局安全監督科科長,負責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中帆公司使用無資質車輛、無資質駕駛人員、無押送人員從開福區華勇青公司倉庫非法運輸丙烷的源頭監管不力。對此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處理。
9.周鵬昆,2021年11月至今任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開福交警大隊六中隊中隊長,負責路面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未發現和依法查處中帆公司使用無資質車輛、無資質駕駛人員、無押送人員運送丙烷的違法行為。對此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處理。長沙市
10.張昊,中共黨員,2020年5月至今任長沙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危貨運輸執法大隊大隊長,負責市級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安全執法檢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路面檢查、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源頭執法檢查。對中帆公司長期使用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和人員在長沙市內跨區運送丙烷的違法行為從未進行查處。對此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處理。
11.趙會華,中共黨員,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任長沙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黨組成員,2020年4月至今任該局二級調研員。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分管燃氣熱力處,該處負責全市燃氣熱力行業安全監管;2021年1月協助開展安全生產和燃氣相關工作。明知燃氣監管屬於城管部門法定職責,明知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氣經營資質向餐飲行業供應丙烷的違法行為,還兩次幫助中帆公司逃避行政處罰。組織開展燃氣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走過場。對此負有直接責任,趙會華還存在其他違紀行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調整其退休待遇。
12.鄧鵬宇,中共黨員,2019年1月至今任長沙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全面工作。市城管局未按照法定職責和“管合法必須管非法”的要求,查處中帆公司無證向餐飲行業銷售丙烷作為燃氣使用的違法行為。對此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誡勉處理。
13.尹端陽,中共黨員,2011年12月至2021年8月任長沙市住建行政執法局黨總支書記,主持局黨總支全面工作,2021年8月退休。對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氣經營資質向餐飲行業供應丙烷的違法行為查處打擊不力。對此負直接責任,尹端陽還存在其他違紀行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胡自文,中共黨員,2012年6月至2020年5月任長沙市住建行政執法局黨總支委員、副局長,分管執法監督工作,2021年10月退休。對本局出具的行政執法意見未予落實。對此負直接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5.劉曉軍,中共黨員,2012年2月至2021年4月任長沙市住建行政執法局局長,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市住建執法局沒有在中帆公司無證向餐飲門店銷售丙烷作為燃氣使用的初期階段,對其違法行為予以堅決打擊,且執法權下放後未將該公司違法行為移交相關部門單位。對此負領導責任,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處理。
16.葉雲松,中共黨員,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任原市住建委燃氣處處長,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任市城管局燃氣熱力管理處處長,2019年7月至2021年8月任市城管局督查督辦處處長,2021年8月至今任市城管局四級調研員。對市燃氣熱力局向市住建委報告中帆公司違法行為並請求明確日常監管單位的書面請示,未進一步跟蹤落實。對此負有直接責任,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7.王碩成,中共黨員,2015年9月至2019年5月任原市安監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處長,2019年5月任市應急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處長,2019年12月至今任市應急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處長、一級主任科員。明知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氣經營資質向餐飲行業供應丙烷的違法行為,未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負責市應急管理局向市城管局復函一事過程中,錯誤界定對丙烷作為燃料使用沒有禁止性規定,導致中帆公司憑藉此函長期規避監管。對此負有直接責任,王碩成還存在其他違紀行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免去現職。
18.梁明孝,中共黨員,2019年6月任長沙市應急管理局二級調研員,分管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2022年3月退休。對市應急局復函市城管局一事審核把關不嚴,導致中帆公司憑藉此函長期規避監管。對此負有領導責任,梁明孝還存在其他違紀行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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