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規則

所謂“5-4-3規則”,是指在10M乙太網中,網路總長度不得超過5個區段,4台網路延長設備,且5個區段中只有3個區段可接網路設備。即:一個網段最多只能分5個子網段;一個網段最多只能有4個中繼器;一個網段最多只能有三個子網段含有PC,如圖1,子網段2和子網段4是用來延長距離的。10Base2(匯流排型網)每一區段的架設規則為:每區段的最長延伸距離為185米,最多可接30台網路設備,每兩台網路設備間的最小距離為0.5米。每一區段兩端各接一個50歐姆終端電阻器用來結束絡電氣信號。
5-4-3規則
所謂10Base-T(星型網路)的5-4-3規則,是指任意兩台電腦間最多不能超過5段線(既包括集線器到集線器的連線線纜,也包括集線器到電腦間的連線線纜)、4台集線器,並且只能有3台集線器直接與電腦等網路設備連線。如圖2所示即為10Base-T網路所允許的最大拓撲結構,以及所能級聯的集線器層數。其中,位居中間的集線器是網路中惟一不能與電腦直接連線的集線器。5-4-3規則的採用與網路所允許的最大延遲有關。電腦傳送數據後,如果在一定的時間內沒有得到回應,那么,將認為是數據傳送失敗,而不斷地重複傳送,但對方卻永遠無法收到。數據在網路中的傳輸延遲,一方面受網線長度的影響,另一方面也受集線設備的影響,因此,雙絞線網路不僅對電纜的傳輸距離有限制,而且也限制了集線器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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