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瀋陽金店搶劫案

5·5瀋陽金店搶劫案

5·5瀋陽金店搶劫案是指2017年5月5日12時許,在瀋陽市法庫縣發生一起搶劫金店案件,兩名犯罪嫌疑人持槍械闖入該縣某金店內,搶走4201克黃金首飾(價值人民幣138萬餘元)後逃離現場。該案件兩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

2018年3月26日,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2017年遼寧省一號公案持槍搶劫金店案,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5·5瀋陽金店搶劫案
  • 地點:遼寧省瀋陽市法庫縣
  • 時間:2017年5月5日
  • 搶劫數量:4201克黃金首飾
案件經過,案件處置,案件偵查,抓獲嫌疑人,公開宣判,搶劫數量,

案件經過

2017年5月8日11時,遼寧省瀋陽市公安局舉行新聞通報會,稱2017年5月5日12時許,在瀋陽市法庫縣發生一起搶劫金店案件。兩名犯罪嫌疑人持槍械闖入該縣某金店內,實施搶劫後逃離現場。
5·5瀋陽金店搶劫案

案件處置

案件偵查

案件發生後,引起公安部、省市主要領導高度關注,責成公安機關儘快偵破此案。省市公安機關第一時間成立了由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王大偉任總指揮,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劉家鐸,瀋陽市副市長、公安局長楊建軍任現場總指揮的“505”專案指揮部,確定該案為2017遼寧省一號公案,指揮部立即調集省、市、縣三級公安機關刑偵等相關警種、部門精幹警力趕赴現場,全力組織開展案件的偵破工作。
在專案指揮部的統一指揮部署下,迅速劃定偵查範圍、確定偵查方向、制定偵查措施,相關工作迅速展開。經工作,初步確定兩名經過偽裝的犯罪嫌疑人為男性,二人作案後駕駛一輛機車逃離現場。經過對遼寧省法庫、康平、新民、阜新、彰武及內蒙古通遼等地的大量摸排和偵查,發現了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後的行蹤,並確定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藏匿於瀋陽市皇姑區某酒店內。

抓獲嫌疑人

經過全體參戰民警53小時的晝夜兼程、廢寢忘食的連續作戰,2017年5月7日下午6時許,特偵組在瀋陽市皇姑區嘉陵江街某快捷酒店將犯罪嫌疑人路某某(男,28歲,江蘇漣水人)抓獲。
2017年5月8日上午7時許,抓捕組民警在瀋陽市大東區聯合路東建街某小區內將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男,45歲,遼寧撫順人)抓獲,並當場從其家中繳獲制式槍枝1支,子彈34發,以及全部被搶的黃金飾品。
經突審,路某某、胡某某對2017年5月5日中午在法庫縣某金店結夥搶劫黃金首飾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犯罪嫌疑人路某某、胡某某因涉嫌搶劫罪已被瀋陽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進一步審理中。

公開宣判

2018年3月26日,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2017年遼寧省一號公案持槍搶劫金店案,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28日,路某某與胡某某共同預謀搶劫金店,準備包括1支手槍在內的作案工具。同年5月5日12時許,二人駕駛機車來到遼寧省法庫縣一家金店,胡某某持手槍,路某某持鐵錘進入店內,威脅店內人員不準反抗,搶走櫃檯內的黃金飾品90件,二人駕駛機車逃離現場,將作案工具燒毀掩埋。
同年5月7日和8日,路某某和胡某某先後被公安機關抓獲,搶劫的黃金飾品及作案用槍枝被當場查獲。經鑑定,涉案黃金飾品逾2230克,價值714099元人民幣。胡某某被抓獲時,民警在其家中查獲“64式”手槍1支,子彈34發。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槍搶劫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己構成搶劫罪。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購買槍枝,其行為亦構成非法買賣槍枝罪,應與搶劫罪數罪併罰。同時二被告持槍搶劫行為人身危險性大,社會影響惡劣,應予嚴懲。
法院經綜合考慮本案案情及二被告的犯罪事實做出判決。被告人胡某某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買賣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路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搶劫數量

現場搶走4201克黃金首飾(價值人民幣13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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