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2日18時23分左右,湖南省冷水江市中連鄉民興煤礦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至23日早上5時左右,搜救工作結束,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傷。事故發生後,煤礦相關負責人企圖瞞報,目前煤礦法人代表已被冷水江市公安部門控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5·22湖南冷水江煤礦事故
- 時間:2011年5月22日
- 地點:湖南省冷水江市中連鄉民興煤礦
- 傷亡人數:7人死亡,1人受傷
詳情,救助,事故處理,
詳情
據冷水江市委市政府連夜調查結果,此次事故系民興煤礦+30煤巷掘進下山班中放炮誘發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當班下井人員15人,事故發生後,帶班礦長李菊芳帶領7人升井(含受傷人員)。
民興煤礦為技改完成、證照齊全的生產礦井,年生產能力6萬噸,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工商登記資料顯示,該礦1994年11月開始開採,為集體所有制企業。
一位礦難後趕到現場的礦工家屬反映,政府部門的救護隊趕到之前,煤礦沒有組織實質性的救援工作。據冷水江市派往現場的工作人員介紹,有關部門剛到煤礦調查時,發現煤礦22日下井記錄等資料和礦上安全工作負責人員都已消失。
救助
5月22日22時40分左右,冷水江市委市政府接到舉報,隨後組織安監、煤炭、公安等部門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調查了解,並連夜成立救援指揮部,召集市礦山救護隊赴井下開展搜救工作。
事故處理
2011年10月24日, 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下發了《關於冷水江市民興煤礦“5·22”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批覆》(湘煤安調查〔2011〕155號),對事故責任進行了認定,對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理。
2011年5月22日,冷水江市中連鄉民興煤礦發生一起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429萬元。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一、事故煤礦的基本情況
民興煤礦位於冷水江市中連鄉民主村境內,始建於1993年,1994年投產,原設計生產能力1萬噸/年。2008年,經整合技改擴能,生產能力提升至6萬噸/年。目前,該礦證照齊全。
煤礦聘請羅青松擔任法人代表兼礦長,同時還聘請了質量技術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技術負責人、防突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經營副礦長。另外還聘請帶班長6人,安全員6人,瓦斯檢查工12人。
該礦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2.14m3/min,相對瓦斯湧出量20.16m3/t。煤塵無爆炸危險性,煤層不易自燃。
礦井採用平硐-斜井聯合開拓,劃分為一個水平生產,上、下山開採,水平標高為+85m。礦井建立有地面瓦斯抽放系統,抽放站安裝有二台型號為2BE1-203瓦斯抽放泵,配套電機功率37kw;其瓦斯抽放管路已敷設至採掘工作面。
二、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民興煤礦所開採的冷水江礦區中連井田測水組3煤層隨著礦井開採深度的增加,瓦斯含量、瓦斯壓力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相應增加,有煤與瓦斯突出的危險。
2、3煤下山及相關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未採取任何防突措施,-7m車場繞道放炮後揭穿了3煤層,誘導了煤與瓦斯突出,造成人員傷亡。
3、安全管理人員缺乏必須的煤與瓦斯突出災害相關知識,災害發生時,未採取任何個體防護措施就冒險施救,擴大了事故。
二間接原因
1、礦井對3煤層可能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的災害危險程度認識不足。
⑴該礦及所在的冷水江礦區中連井田內相鄰煤礦在開採3煤層過程中,自建井以來,從未發生過煤與瓦斯突出,對3煤層一直按非突出煤層進行管理。在3煤層中進行採掘作業時,一直未採取相應的綜合防突措施。
⑵礦井向下部延伸或開拓新採區時,未組織測定3煤層的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⑶3煤下山在-7m水平進入煤層頂板後,沒有採取措施探明巷道前方煤層情況;在3煤下山-7m車場繞道首次揭煤前,未實施包括工作面預測、防突措施實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措施在內的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2、礦井的現場管理不到位。
⑴礦井未執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全井撤人、地面放出班炮的規定,安排在井下班中放炮。
⑵本次事故放炮前,當班在11採區帶班的安全副礦長劉中華和帶班長劉長堅未按照礦方規定將+30m、+50m區域內的所有作業人員撤至避災硐室內,部分作業人員冒險在避災硐室外逗留。
3、礦井通風系統不完善。
⑴3煤下山延伸掘進施工前,未按規定建築兩道牢固的正反向風門,災變時瓦斯迅速逆流至+50m區段絞車房及+85m絞車房,造成災害擴大。
⑵3煤下山迴風系統部分地段巷道斷面小,局部地段有效通風斷面僅1.0∽1.2m2,迴風不暢。
4、礦井不執行監管指令,違法越界組織施工。礦井法定開採標高為+300m∽+30m,從2011年3月份起,該礦不執行監管指令,多次打開3煤下山密閉越界組織施工,至事故發生當班止,3煤下山已掘進至-7m水平,共掘進了煤下山40m,車場11m,繞道4m,共違法越界施工巷道55m。
5、冷水江市相關職能部門對民興煤礦的監管存在差距。
⑴中連鄉人民政府和冷水江市煤炭局對民興煤礦開採的3煤層可能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的災害危險程度認識不足,未監督檢查該礦在3煤層的開採過程中採取綜合防突措施。
⑵冷水江國土資源局對民興煤礦越界施工的違法行為檢查不細,要求不嚴,在發現3煤下山存在越界行為時,未及時跟蹤督促予以糾正。國土資源局對民興煤礦進行監管時,未將監管情況及時通知中連鄉人民政府。
三、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共有16人受到處理,其中主要投資人及礦長等2人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12人給予黨紀、行政處分,2人給予辭退處理。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已決定關閉民興煤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