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6雅西高速客車側翻事故

5·16雅西高速客車側翻事故

2020年5月16日12時38分,G5京昆高速四川雅西段西昌雅安方向發生一起客車側翻事故。事故車輛上共有乘客36人。

截至2020年5月16日,該起事故已造成6人死亡,另有30人在醫院接受治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5·16雅西高速客車側翻事故
  • 發生時間:2020年5月16日
  • 發生地點:G5京昆高速四川雅西段
  • 傷亡情況:6人死亡、30人受傷
事故經過,事故傷亡,事故處置,調查報告,

事故經過

2020年5月16日12時38分,G5京昆高速雅西段監控中心接警稱,G5京昆 k2053+100,(雅西段、石棉縣境內)一輛西昌往雅安方向,車輛牌照為川J28129的大客車碰撞中央護欄發生側翻。

事故傷亡

經核查,事故車輛上共有36人,現場120醫生確認2人死亡,到醫院後4人救治無效死亡,另外30人在醫院接受治療。

事故處置

事故發生後,受傷人員已全部送往石棉縣醫院救治。截至2020年5月16日,事故在進一步處置中。

調查報告

2020年5月16日12時36分,G5京昆高速2052Km+800m處雅安市石棉縣境內徐店子隧道出口蘇村壩大橋發生一起川J28129大客車碰撞中央隔離護欄側翻,造成川J28129大客車6人死亡、29人受傷(其中3人重傷)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1172.82萬元。事故發生後,四川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發了《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通知書》(川安委督〔2020〕2號),對事故查處實行掛牌督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2020年5月25日,雅安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該市政府、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紀委監委、市交通運輸局、市總工會以及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遂寧市人民政府、涼山州人民政府相關負責同志組成的G5京昆高速(雅西段石棉縣境內)“5·16”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另邀請該市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檢驗鑑定等,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0年5月16日,胡某軍駕駛川J28129“金旅牌”大型客車在西昌長安汽車站內載客14人(含駕駛員)後,9時46分從車站發車離站,9時52分在西昌市攀西商貿城外上旅客22人(核載39人,實載36人),9時56分從京昆高速公路西昌收費站ETC車道進入京昆高速公路向成都方向行駛,10時56分進入彝海安檢站接受檢查,11時57分駛出京昆高速公路石棉收費站在楊麼哥飯店停車吃飯休息,12時27分從石棉收費站進入京昆高速公路繼續向成都方向行駛,12時36分行駛至京昆高速公路(雅安市石棉縣境內西昌往成都方向)2052Km+800m處時,車輛與高速公路中央隔離護欄發生碰撞後側翻,造成該車乘客6人死亡、29人受傷(其中3人重傷)、車輛及路產不同程度受損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時天氣陰,小雨。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接到事故報告後,石棉縣委、縣政府,石棉縣和漢源縣醫療救護單位,四川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四川省交通運輸廳高速公路交通執法總隊、四川雅西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等部門有關人員相繼前往現場開展救援處置工作;雅安市相關領導率市公安、應急、交通等部門負責人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指導事故救援工作;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和省應急廳相關領導帶領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事故經各方力量全力救援、迅速處置,於當日13時40分完成救援工作。29名傷員送至石棉縣人民醫院和石棉縣中醫院搶救,6名死者的遺體及時送往石棉縣殯儀館停放,依法扣留川J28129大型普通客車並拖移至停車場封存待檢,15時事故現場清撤完畢,恢復正常通行;救援處置期間現場未發生二次事故,也未發生大面積、長時間交通擁堵情況。目前,善後處理工作完畢,社會穩控形勢總體較好。
二、事故相關情況
(一)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該起道路交通事故導致6人死亡、29人受傷(其中3人重傷);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約1172.82萬元。
(二)事故客車情況
川J28129大型普通客車(以下簡稱事故客車),核定載人數:39人,使用性質:公路客運;車輛類型等級為大型高二級;汽車技術等級評定為一級車輛;車輛型號:金旅XML6113J38;發動機號:L63LAFX0172;車輛識別代碼:LL3ACDJ2FA003112;總質量:16500kg;整備質量:11800kg;登記日期:2015年9月18日,檢驗有效期至2020年9月;該車投保了商業險和交強險,車損險保額28.85萬元,三者險保額200萬元,座位險保額每座58萬元,保險終止日期為2020年9月30日;登記所有人:遂寧富臨運業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遂寧市開發區站南路1號遂寧市汽車中心站。
事故客車於2020年3月5日在遂寧市良合汽車修理廠進行了二級維護,經檢驗事故客車符合《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範》(GB18344-2016)二級維護要求。
(三)川J28129駕駛員情況
胡某軍,男,45歲,漢族,身份證號碼:51090219XXXXXXXX74,事發時車輛駕駛員,戶籍所在地為四川省遂寧市船山區永興鎮田灣村5社32號,駕駛證發證機關為四川省遂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2008年4月25日領取B2機動車駕駛證,2017年11月30日增駕A1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至2024年4月25日,駕駛證狀態顯示正常,無違法未處理信息;2009年10月20日取得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4日。
胡某軍經遂寧富臨運業有限公司駕駛培訓、考試合格後,安排為事故客車的副駕駛員,2020年4月11日起駕駛該車通行遂寧至西昌客運班線8次,其中6次單獨駕駛,2次在主駕駛員劉某強指導下駕駛,事故發生當日主駕駛員劉某強請假參加培訓考試未跟車。
(四)事故道路相關情況
1.事故道路情況
事發路段位於雅(雅安)西(西昌)高速公路(全長240Km),屬於京(北京)昆(昆明)高速公路在四川省雅安市石棉縣境內的一段,該路段於2007年3月開工,2012年4月全線通車。
事故現場位於G5京昆高速公路(雅西段西昌往成都方向)2052Km+800m處,該隧道接橋樑路段平直,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西昌,北往成都,路面為潮濕水泥混凝土路面,從左至右依次為小客車道(寬度為380cm、限速110Km/h)、客貨車道(寬度為380cm、限速90Km/h)、應急車道(寬度為250cm)。
2.事故道路鑑定情況
經對事發路段(G5京昆高速公路西昌往成都方向)道路線形、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標誌、標線、中央分離帶護欄)、事發路段的路面平整度、路面抗滑性、路面排水性能、隧道出口照明進行鑑定,鑑定意見載明:事故路段道路線形參數、隧道內路面平整度基本符合規範要求,但存在以下問題:
(1)G5京昆高速公路西昌往成都方向蘇村壩大渡河大橋路側行車道邊緣線標線(實線)沒有每隔15m左右設定排水縫,不符合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第3部分:道路交通標線》第3.8條的要求。
(2)G5京昆高速公路西昌往成都方向蘇村壩大渡河大橋路側路緣石部分排水槽淤塞,存在排水不暢,不符合行業標準《公路養護技術規範》第3.3.1條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養護技術規範》JTJ073.1-2001第6.4.2條的要求。
(五)事故涉及單位概況
1.遂寧富臨運業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1)遂寧富臨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遂寧富臨公司)成立於2011年8月30日,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900582165816K,地址位於遂寧市開發區站南路1號遂寧市汽車中心站,法定代表人李某,註冊資本壹仟壹佰萬元整,營業期限2011年8月30日至長期,經營範圍:出租汽車客運、貨運配線、客運站經營、普通客運、省際班車客運等,四川省富臨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遂寧富臨公司設董事會,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2人,下設船山分公司、大英分公司、安居分公司、城南客運站、城北客運站及財務處、經營處、行政處、安全處、車技處、稽查大隊、GPS監控中心等部門,現有職工240餘人,營運線路有129條,營運班車440台,城市計程車56台。
遂寧至西昌客運班線情況:2015年4月14日經四川省交通運輸廳道路運輸管理局批准遂寧富臨公司所屬事故客車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起訖地:遂寧-西昌;起點站:商務客運中心,訖點站:長安汽車站;班車類別為直達;途徑線路為:S11(遂寧南-桂花互通)、G42(桂花互通-成都)、G4201、G5(成都至西昌),高速公路進出口:遂寧南、西昌;車輛數量:壹輛;車輛類型等級要求:大型高一級(39座),經營模式:公司化經營,經營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止。
2020年5月12日經遂寧市交通運輸局道路運輸管理處批准遂寧富臨公司所屬事故客車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遂寧至西昌客運班線核准線路為599公里,起點站:遂寧城南客運站,訖點站:西昌長安汽車站;班車類別為直達;遂寧市交通運輸局批准途徑線路為:S53(遂寧南-桂花互通)、G42(桂花互通-成都)、G4201、G5(成都至西昌),配載站點/中途停靠站點:石棉汽車站,線路牌:G1180261,經營模式:公司化經營,經營期限:至2024年6月30日止。
(2)遂寧富臨運業有限公司船山分公司(以下簡稱船山分公司)成立於2011年11月24日,類型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903588352065G,地址位於遂寧高新區物流港遂寧商務客運中心,負責人唐某川,經營範圍:出租汽車客運、客運站經營、省際班車客運、市際班車客運等;負責所屬客運班車(含事故客車)日常管理和駕駛員的招聘、考核、培訓等工作。
船山分公司設經理1人、副經理2人,下設有安全科、經營科、辦公室、車技科等科室,現有職工40餘人。
2015年10月1日,船山分公司與譚某軍(居民身份證號:51072219721115149X)簽訂道路旅客運輸全資目標責任考核協定,協定約定由譚某軍經營事故客車,自負盈虧,譚某軍在一次性轉賬支付遂寧富臨公司55萬元目標考核費用後,每月還需向公司繳納目標考核費用及車輛的GPS費用、駕駛員培訓費等費用。
(3)遂寧富臨運業有限公司城南客運站(以下簡稱城南客運站)成立於2012年12月12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903058242782P,地址位於遂寧高新區物流港遂寧商務客運中心,負責人唐某川,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經營範圍:客運站經營。
城南客運站設站長1人、副站長1人,下設客運科、安全科、辦公室、財務科等科室,現有職工62人。
2.西昌長安汽車站有限公司
西昌長安汽車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昌長安汽車站)成立於2010年5月4日,類型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3401MA62H5UB71,地址位於西昌市航天大道西延線,法定代表人毛龍富,註冊資本壹仟萬元整,營業期限2010年5月4日至長期,經營範圍:客運站經營、停車服務、房屋租賃、場地租賃。
西昌長安汽車站設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執行董事4人、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1人,下設安全部、生產經營部、行政人事部、財務部,現有職工64人,33條客運班線,1條超長客運包車線路。
(六)檢驗鑑定情況
1.車輛鑑定情況
經對事故客車進行檢驗、鑑定,鑑定意見載明:
(1)未發現被鑑定車輛轉向系、制動系、輪胎、照明及信號裝置、座椅所檢項目事故前存在的安全隱患。
(2)被鑑定車輛第一排右邊內側旅客座椅安全帶的功能在本次事故前已失效或部分失效,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中第12.1.4條的規定。
(3)被鑑定車輛第二排左邊內側旅客座椅安全帶鎖扣變形、第二排左邊外側旅客座椅安全帶織帶固定處脫離、第三排左邊內側旅客座椅安全帶的織帶與鎖舌脫離和織帶表面見手工縫製痕跡,事故過程中未能對乘員起到可靠有效保護作用,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第12.1.4條的要求。
(4)除上述所檢座椅安全帶外,其餘座椅的安全帶裝備齊備(鎖舌、鎖扣完好),但部分座椅安全帶的織帶有打結現象(會對安全帶的伸縮性產生影響)。
2.駕駛員駕駛過程及車輛車速鑑定情況
經四川西華交通司法鑑定中心對車輛的事故過程等鑑定,並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表明駕駛員胡某軍當日駕駛事故客車在事故過程中未與其他車輛發生過接觸,駕駛速度未超速,事故系胡某軍駕駛事故客車在隧道內違法變更車道,出隧道後駕駛過程操作不當導致。
3.屍體檢驗鑑定情況
經對6名死者死因進行了檢驗鑑定,鑑定意見載明:
(1)旅客顏某系因顱腦、胸腹腔臟器以及四肢多發損傷致呼吸循環功能障礙死亡。
(2)旅客任某系因嚴重顱腦損傷致呼吸循環功能障礙死亡。
(3)旅客劉某輝系因嚴重顱腦損傷並胸、腹部臟器損傷致創傷性休克,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
(4)旅客許某偉系因重型顱腦損傷並胸、腹部臟器損傷等致複合型損傷死亡。
(5)旅客黃某系因重型顱腦損傷合併胸腹部臟器損傷致複合型損傷死亡。
(6)旅客陳某明系因嚴重顱腦及胸腔臟器損傷致複合型損傷死亡。
4.駕駛員的血液和毒品檢驗鑑定情況
經鑑定,對胡某軍血液中酒精含量及甲基苯丙胺、MDMA、嗎啡、單乙醯嗎啡、古柯鹼、氯胺酮檢驗,排除了胡某軍酒駕、毒駕的情況。
(七)交警部門依法認定的事故責任情況
2020年7月2日,四川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六支隊三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186031202000000024號)認定:川J28129駕駛員胡某軍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三、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通過調查取證,並根據《四川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六支隊三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186031202000000024號)分析認定,事故直接原因為:胡某軍駕駛安全技術狀況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川J28129大型普通客車在隧道內違法變更車道,駛出隧道後遇雨天路面潮濕操作不當,導致車輛與道路中央護欄相撞後側翻造成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
1.船山分公司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
(1)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船山分公司未認真查驗事故客車安全狀況,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客車長期存在安全帶損壞、手工縫製、功能失效、達不到防護要求等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條、《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第三十二條、《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2)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不到位。船山分公司督促監控人員正確履職不到位,對事故客車在運行期間未採取有效實時監控管理、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客車長期在規定的配客點外上客,對事故當日事故客車在規定的配客點外攬22名旅客的行為也未及時發現並消除,加重了事故傷亡後果,違反了《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和《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3)對駕駛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流於形式。未嚴格落實客運駕駛員崗前培訓制度,未按要求開展相關的崗前培訓,未讓駕駛員提前熟悉和了解客運車輛性能和客運線路情況,駕駛員胡某軍從上崗至事發期間僅參加過2次培訓,且對培訓內容和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範等問題不知曉,違反了《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第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4)在未按照規定取得許可城北客運站作為配載點的情況下,允許遂寧至西昌線路營運車輛長期在城北客運站載客,公司對此行為未及時糾正,導致隱患長期存在。
2.城南客運站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
未嚴格執行汽車客運站安全出站檢查制度。在事故客車每趟出站時安全檢查中僅提醒旅客要系好安全帶,未認真檢查和發現該車安全帶長期存在損壞、手工縫製、功能失效、達不到防護要求等隱患,出站檢查把關不嚴,違反了《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3.遂寧富臨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1)督促船山分公司、城南客運站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未及時發現並糾正事故客車安全帶長期存在損壞、手工縫製、功能失效、達不到防護要求等隱患。
(2)城南客運站與城北客運站同為遂寧富臨公司旗下客運站,為方便旅客出行,公司在未按程式取得許可城北客運站作為配載點的情況下,擅自允許遂寧至西昌線路營運車輛長期在城北客運站載客,導致隱患長期存在。
(3)主要負責人未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經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李某從2017年任職以來,未取得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4)車輛動態監控責任落實不到位,對車輛和駕駛員監控不到位。督促監控人員正確履職不到位,對事故客車在運行期間未採取有效實時監控管理、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客車長期在規定的配客點外上客,對事故當日事故客車在規定的配客點外攬22名旅客的行為也未及時發現並消除,加重了事故傷亡後果,違反了《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和《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5)未嚴格執行公司化管理,對公司所屬的班線客車包而不管,對事故客車採取全資目標責任考核方式交由譚某軍經營管理,自負盈虧,沒有按協定規定對駕駛員實行“五統一”管理,未與主駕駛員劉某強和副駕駛員胡某軍簽訂聘用勞動契約,將安全管理責任違規轉嫁承包經營人譚某軍。
4.事故客車承包經營人譚某軍履行安全管理責任不到位。
遂寧富臨公司以全資目標責任考核方式與譚某軍簽訂目標考核協定後,譚某軍將事故客車的日常維護、運營、管理等職責交由主駕駛員劉某強;2015年經營該車起,為增加事故客車運營的經濟利益,親自製作了對賬單並交給駕駛員,讓駕駛員記錄每天站內和在規定的配客點外的攬客的收益情況,每天相互對賬,並採取在規定的配客點外攬客收費定價,超出部分駕駛員自得及在規定的配客點外收益提成的方式鼓勵駕駛員在規定的配客點外攬客;未制止駕駛員偽造包含在規定的配客點外攬客人員數量的路單,並加蓋偽造的有出站口檢查合格的公章,長期進行在規定的配客點外攬客,蓄意逃避交通執法部門檢查的行為;未履行對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責任,對車輛安全帶等安全設施維護、更換和使用失管,以上違反了《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5.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監管不到位
(1)遂寧市交通運輸局道路運輸管理處,負有對客運班線許可的職能職責,在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審核工作中責任落實不到位。2018年8月13日,該市運管處相關人員在審核事故客車增加石棉配載點申請時,未發現並指出遂寧城北客運站不是經相關部門審批的合法配載點,致使事故客車在未按照規定取得許可城北客運站作為配載點的情況下,繼續在城北客運站載客,導致隱患長期存在,負行業主管責任。
(2)遂寧市船山區交通運輸局,負責統籌轄區內營運車輛、客運站點、線路的安全監管和對下屬單位督促、指導。對船山區公路運輸管理所監督、指導工作落實不到位,導致船山區公路運輸管理所長期未對遂寧富臨公司及其船山分公司進行有效監管,負行業主管責任。
(3)遂寧市船山區公路運輸管理所,負責本轄區客貨運行業的發展、管理和服務工作,督促和指導客貨運企業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未認真履行職責,對遂寧富臨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失察,對遂寧富臨公司及其船山分公司長期未進行公司化經營失察,對遂寧富臨公司及其船山分公司的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監管不到位,對安全教育培訓次數不足且流於形式未進行相關處理或提出整改意見,對遂寧富臨公司及車站重點崗位重點環節監督不到位,對事故客車違規在遂寧富臨公司城北客運站配載的行為失察,對遂寧富臨公司及其船山分公司所屬客運車輛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的監管不到位,未充分發揮監控平台的作用,致使肇事車輛長期不按規定線路行駛並在站外攬客的行為未被發現和處理,負行業主管責任。
(4)涼山州西昌市交通運輸服務發展中心(原西昌市運管所),負責該市打擊整治客運車站周邊環境和進站車輛經營者、司乘人員站外攬客、攬貨行為,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主體責任,西昌市交通運輸服務發展中心未認真履職履責,管理監督不到位,對事故客車違規在攀西商貿城違規載客行為失察,安全檢查流於形式監督不到位,負行業主管責任。
(5)涼山州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四中隊,在配合運管部門對該市打擊整治客運車站周邊環境、司乘人員站外攬客、攬貨行為,保障道路運輸安全工作中未認真履職履責,對事故客車違規在攀西商貿城違規載客行為失察,巡查不到位。
6.有關企業存在的問題
(1)西昌長安汽車站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
①未嚴格執行汽車客運站安全出站檢查制度。出站檢查工作人員在事故客車出站時僅僅目測有無安全帶,未認真檢查安全帶是否齊全有效及旅客安全帶是否系扣,未確保事故當日事故客車出站時所有旅客系好安全帶。
②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經查,未見法定代表人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的檢查及處理情況記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2)遂寧富臨公司城北客運站未按照規定取得許可作為配載點的情況下,允許遂寧至西昌線路營運車輛長期在城北客運站載客。
(三)事故性質
調查認定,G5京昆高速(雅西段石棉縣境內)“5·16”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意見
根據調查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事故調查組建議對相關單位以及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問責處理。
(一)移交司法機關人員
胡某軍,事發當天川J28129大型普通客車駕駛員,在高速公路駕駛過程中,駕駛安全技術狀況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事故客車在隧道內違法變更車道,在駛出隧道後遇雨天潮濕操作不當,導致車輛與道路中央護欄相撞後側翻,在規定的配客點外攬客加重了事故傷亡後果,對事故負主要直接責任,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0日石棉縣檢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18日石棉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胡某軍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個人
1.李某,中共黨員,遂寧富臨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遂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李某行政處罰。
2.李某忠,中共黨員,遂寧富臨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安全工作。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力,未發現和及時消除遂寧富臨公司、船山分公司、城南客運站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三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由遂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李某忠行政處罰。
3.唐某川,中共黨員,船山分公司經理,城南客運站站長,負責船山分公司、城南客運站全面工作。對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力,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客車存在安全帶損壞、長期在規定的配客點外攬客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三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由遂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唐某川行政處罰。
4.陳某民,中共黨員,遂寧富臨公司GPS監控室主任,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督促遂寧富臨公司、船山分公司監控人員履職不到位,對車輛和駕駛員動態監控不到位失察,對事故客車在規定的配客點外長期攬客失察,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議由遂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陳某民行政處罰。
5.伍某斌,中共黨員,遂寧富臨公司經營處處長,負責公司經營工作。履行工作職責不到位,指導和督促船山分公司工作不力,未嚴格執行公司化管理,對事故客車在規定的配客點外長期攬客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由遂寧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給予伍某斌行政處罰。
6.吳某,中共黨員,遂寧富臨公司安全處處長,負責公司安全工作。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力,未發現和及時消除遂寧富臨公司、船山分公司、城南客運站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由遂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依法給予吳某行政處罰。
7.周某龍,中共黨員,船山分公司車輛技術管理科科長,負責分公司客運車輛技術管理,組織對車輛檢測和維護等工作,對事故客車日常檢測和維護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客車部分安全帶損壞的安全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加重事故後果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據《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議由遂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周某龍行政處罰。
8.譚某軍,事故客車承包經營人。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未確保車輛安全帶完好,對事故客車包而不管,將車輛日常維護、日常運營等職責轉嫁給主駕駛員劉某強,為追求經濟收入授意劉某強長期在規定的配客點外攬客,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建議由雅安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譚某軍行政處罰。
9.劉某強,事故客車主駕駛員,負責車輛日常維護、運營等職責。未及時排查車輛安全隱患,未確保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將功能損壞安全帶採取人工縫製的方式予以修補,長期在規定的配客點外攬客,違反了《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加重事故後果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建議由遂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遂寧富臨運業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主要負責人未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車輛動態監控責任落實不到位,對車輛和駕駛員監控不到位,事故客車在規定的配客點外攬客加重事故後果,督促船山分公司、城南客運站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行為,對事故負有責任。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一)、(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四川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承擔本次事故的直接責任。
建議由雅安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依法給予遂寧富臨運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建議由遂寧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49號)將其納入安全生產聯合懲戒對象;建議由遂寧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按照《四川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依法給予遂寧富臨運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
(四)建議給予問責人員
1.遂寧市
(1)聶某,中共黨員,遂寧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高新大隊二中隊中隊長(原遂寧市交通運輸局道路運輸管理處運輸科工作人員),審核事故客車增加石棉配載點把關不嚴,未發現城北客運站不是經相關部門審批的合法配載點,負有直接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談話誡勉。
(2)唐某,中共黨員,遂寧市船山區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安全總監,分管船山區運管所,落實行業監管責任不力,對船山區運管所督促、指導不力,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書面誡勉。
(3)郭某,中共黨員,遂寧市船山區交通運輸局辦公室主任(原遂寧市船山區交通運輸局安全運輸股股長),落實行業監管責任不力,對船山區運管所督促、指導不力,建議對其進行談話誡勉。
(4)劉某,中共黨員,遂寧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船山大隊工作人員(原遂寧市船山區公路運輸管理所副所長),分管運輸股對遂寧富臨公司及其船山分公司、城南客運站和城北客運站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監管不力,建議給予其書面誡勉。
(5)王某祿,中共黨員,遂寧市船山區公路運輸管理所安全股股長,負有組織實施道路運輸行業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的職責,對遂寧富臨公司及其船山分公司、城南客運站和城北客運站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監督檢查不力,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6)郭某剛,中共黨員,遂寧市船山區公路運輸管理所副所長(原遂寧市船山區公路運輸管理所運輸股股長),負有督促和指導客貨運企業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職責,對遂寧富臨公司及其船山分公司、城南客運站和城北客運站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監管不力,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7)冉某,中共黨員,遂寧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河東大隊工作人員(原遂寧市船山區公路運輸管理所駐城北客運站工作人員),對事故客車違規在城北客運站配載的行為失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2.涼山州
(1)馬某龍,中共黨員,涼山州西昌市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交戰辦主任,負責分管西昌市交通運輸服務發展中心工作。對西昌市交通運輸服務發展中心打擊非法營運工作不力,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通報批評處理。
(2)陳某忠,中共黨員,涼山州西昌市服務發展中心(原西昌市運管所)主任,負責中心運政稽查暨打非運營工作,雖然對打擊非法營運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但仍存在管理崗位職責不到位,對稽查二隊和駐站辦失職失責,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3)曾某,民眾,涼山州西昌市交通運輸服務發展中心(原西昌市運管所)稽查二隊隊長,負有組織實施對非法客運打擊的工作職責,涼山州西昌市服務發展中心(原西昌市運管所)稽查二隊在值班備勤期間,巡查監管工作不到位,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4)李某,中共黨員,涼山州西昌市交通運輸服務發展中心(原西昌市運管所)駐站辦負責人、在駐站辦工作期間,落實部門科室監管責任不力,對西昌長安汽車站出站客車檢查督促指導不力,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處理。
(5)唐某,民眾,涼山州西昌市交通運輸服務發展中心(原西昌市運管所)駐站辦臨聘人員,在對西昌長安汽車站出站客車檢查過程中,未嚴格按照“三不進站,六不出站”管理規定切實履行崗位職責,檢查不認真細緻,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按《市交通運輸服務發展中心管理規定》給予扣除當月績效、全局通報批評處理。
(6)余某,民眾,涼山州西昌市交通運輸服務發展中心(原西昌市運管所)駐站辦臨聘人員,在對西昌長安汽車站出站客車檢查過程中,未嚴格按照“三不進站,六不出站”管理規定切實履行崗位職責,檢查不認真細緻,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按《市交通運輸服務發展中心管理規定》給予扣除當月績效、全局通報批評處理。
(7)徐某良,中共黨員,涼山州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四中隊中隊長,對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四中隊在配合運管部門打擊非法營運工作中監管不到位,巡查工作不到位,工作失職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通報批評處理。
3.建議企業按照員工管理規定進行問責的人員
(1)舒某容,遂寧富臨公司GPS監控人員,負責車輛動態監控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客車長期在規定的配客點外攬客的違規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由所在單位按照企業員工管理規定給予問責處理,處理結果30日內報雅安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2)唐某艷,遂寧富臨公司GPS監控人員,負責車輛動態監控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未及時發現和糾正事故客車長期在規定的配客點外攬客的違規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由所在單位按照企業員工管理規定給予問責處理,處理結果30日內報雅安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3)唐某川,中共黨員,船山分公司經理,城南客運站站長,負責船山分公司、城南客運站全面工作。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力,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客車存在部分安全帶損壞和長期在規定的配客點外攬客的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糾正事故客車在未經批准的配載點城北客運站長期載客的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所在單位按照企業員工管理規定給予問責處理,處理結果30日內報雅安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4)龔某,中共黨員,船山分公司副經理,分管安全工作並負責經營科。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力、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客車部分安全帶損壞、長期在規定的配客點外攬客的違規行為,未及時糾正事故客車在未經批准的配載點城北客運站長期載客的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由所在單位按照企業員工管理規定給予問責處理,處理結果30日內報雅安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5)陳某,中共黨員,船山分公司安全科科長,負責分公司安全工作。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檢查不力、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客車部分安全帶損壞、長期在規定的配客點外攬客的違規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由所在單位按照企業員工管理規定給予問責處理,處理結果30日內報雅安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6)呂某,中共黨員,船山分公司GPS監控人員,負責車輛動態監控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客車長期在規定的配客點外攬客的違規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由所在單位按照企業員工管理規定給予問責處理,處理結果30日內報雅安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7)余某,船山分公司GPS監控人員,負責車輛動態監控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客車長期在規定的配客點外攬客的違規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由所在單位按照企業員工管理規定給予問責處理,處理結果30日內報雅安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8)李某強,城南客運站安全例檢員,負責車輛安全例檢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客車部分安全帶損壞的安全隱患,對加重事故傷亡後果負有重要直接責任,建議由所在單位按照企業員工管理規定給予問責處理,處理結果30日內報雅安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9)劉某,西昌長安汽車站出站安全檢查員,負責客車出站前的安全檢查工作。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未按照“三不進站,六不出站”的規定及時督促事故客車部分旅客系好安全帶出站,建議由所在單位按照企業員工管理規定給予問責處理,處理結果30日內報雅安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五)其他處理建議
1.建議遂寧市船山區公路運輸管理所向遂寧市船山區交通運輸局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2.建議遂寧市船山區交通運輸局向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3.建議遂寧市交通運輸局道路運輸管理處向遂寧市交通運輸局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4.建議由涼山州西昌市紀委監委對涼山州西昌市交通運輸局黨委班子開展集體約談。
5.建議涼山州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四中隊向涼山州西昌市公安局做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6.建議涼山州西昌市交通運輸服務發展中心(原西昌市運管所)和涼山州西昌市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向涼山州西昌市交通運輸局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7.建議由涼山州西昌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西昌長安汽車站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五、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遂寧富臨運業有限公司要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遂寧富臨運業有限公司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全面加強安全管理。一是按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通過技術手段嚴格監督駕駛人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在規定的途徑站點進站上下旅客;二是加強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督促從業人員嚴格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加大安全檢查力度和隱患排查力度,對車輛安全設施設備等是否符合標準進行專項檢查整治。
(二)遂寧市交通運輸局、西昌市交通運輸局要進一步督促道路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遂寧市交通運輸局、西昌市交通運輸局要加強對轄區內道路運輸企業安全檢查工作,進一步督促道路運輸企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要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推動道路運輸企業落實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車輛動態監管等關鍵環節的安全風險管控,及時排查、整改安全隱患。加強宣傳教育力度和廣度,切實增強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意識,激發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內在動力。要按照《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6個月內組織完成轄區內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考核工作。
(三)進一步督促相關部門落實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工作
遂寧市交通運輸局要加大對轄區內道路運輸企業日常監督檢查力度,督促企業嚴格按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管理,將企業動態監控工作開展情況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安全評估的內容,對於駕駛員疲勞駕駛、違反規定時間和路線行駛等動態監控報警信息,要切實加大執法處罰力度。
(四)進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路面執法管控力度
西昌市公安局、西昌市交通運輸局等執法部門要有針對性地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嚴厲查處違規在規定的配客點外攬客和上客、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等違法違規行為,督促客運企業及客運場站加強源頭安全監管。
高速公路警察部門對轄區高速公路重點交通違法行為的特點進行研判分析,增設各類監控技術手段,科學最佳化路面執勤警力部署,進一步提升路面執法管控質效,切實規範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秩序。
(五)全面落實道路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
四川雅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要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見四川西華交通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四川西華[2020]交鑒字第1261號和第1424號)進行全面整改,要對雅西高速所有隧道內照明燈光、標誌標牌、監控設備及安防設施,以及公路橋樑、彎道、臨水臨崖等危險路段及事故易發多發路段標誌標牌標線、交安設施、路面平整度、排水設施等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排查,特別是中央隔離設施是否齊全有效、是否符合標準規範,是否達到安全防護等級要求等進行排查整治。
四川高速公路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要督促四川雅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對所有隧道內照明燈光、標誌標牌、監控設備及安防設施,以及公路橋樑、彎道、臨水臨崖等危險路段及事故易發多發路段標誌標牌標線、交安設施、路面平整度、排水設施,特別是中央隔離設施提升改造等專項工作的資金投入,確保按照交通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要求改造到位,消除安全隱患。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高速公路管理局要加強對高速公路企業有效監管,督促企業按照相關法律和標準規範對高速公路標識、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排查,確保設施齊全有效。
(六)要進一步釐清職能職責
進一步釐清遂寧市船山區交通運輸局、遂寧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與交通運輸局、遂寧市高新區建設與交通運輸局之間的職能職責,切實做到權責分明,避免因權責不明導致對轄區內道路運輸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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