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福清綁架殺人案

4·26福清綁架殺人案

1996年4月,福建省福清市發生一起綁架殺人案,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青年被認定為嫌疑人。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福建高院兩次發回重審。2006年,在未補充任何新證據的情況下,福建省高院以“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做出終審裁定,維持福州中院原審判決,判處黃興、林立峰死緩,陳夏影無期徒刑。

2015年2月9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決定,對該案進行再審。5月29日,福建省高院終於對陳夏影、黃興、林立峰三人作出重審判決:三人不構成綁架罪。

2015年9月28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黃興等人再審無罪賠償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賠償黃興、陳夏影和林立峰父母分別186萬、129萬、221萬元,並依法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三名當事人及家人總計獲賠約537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4·26福清綁架殺人案
  • 時間:1996年4月26日
  • 地點:福建省福清市
案件概述,案件詳情,調查分析,審判過程,提起公訴,一審判決,二審判決,終審判決,複查重審,案件疑點,終審獲釋,專家說法,記者採訪,

案件概述

1996年4月,福建省福清市發生一起綁架殺人案,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人被認定為嫌疑人。當時,案件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福建高院兩次發回重審。2006年,福建高院第三次作出終審裁定,判處黃興和林立峰死緩,陳夏影因尚未成年被判處無期徒刑。
黃興獲釋後接過鮮花與母親抱頭痛哭黃興獲釋後接過鮮花與母親抱頭痛哭
2015年5月29日,在經歷了19年馬拉松式的申訴之後,福建省高院終於對陳夏影、黃興、林立峰三人作出重審判決:三人不構成綁架罪,並維持此前黃興、林立峰犯非法拘禁罪的判決。
2015年9月28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黃興等人再審無罪賠償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賠償黃興、陳夏影和林立峰父母分別186萬、129萬、221萬元,並依法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三名當事人及家人總計獲賠約537萬元。

案件詳情

1996年4月27日晨,家住福清市農械廠宿舍的唐國良回到家發現,前一天晚上獨自在家的13歲的兒子唐明失蹤了,家裡的桌子上留下一張索要7萬元的勒索字條。當晚,唐家在警方的陪同下去約定地點贖人,對方沒有出現。第二天上午,唐家又收到第二張勒索字條,一夜過後,仍沒有任何訊息。
5月20日,有村民發現了唐明的屍骨。屍體被發現時已經高度腐爛,呈白骨化。法醫判斷,死亡的時間在一個月之內,死亡性質為他殺。
福清警方將此案命名為“4·26”綁架殺人案,時值“嚴打”時期,要求重大刑事案件從快偵破。
1996年5月22日,福清市公安局成立“4·26”綁架殺人案特偵組,以市局副局長為組長。據當地媒體報導,此案由福建省公安廳掛牌督辦,限期破案。
但初期偵查並不順利,屍體現場和作為綁架現場的唐明家裡均未發現有價值的線索。根據福清警方出具的辦案經過,警方通過走訪排查,召開民眾大會,將偵破範圍縮小在唐明父母的食雜店周圍,重點調查經常出入該店,又有吸毒劣跡的青少年。
1996年6月2日,林立峰、黃興和陳夏影被福清警方秘密抓捕。當夜,林立峰首先做出有罪供述,承認和黃興、陳夏影共同策劃實施綁架並殺人,黃興和陳夏影也在第二天“坦白”。
福州市檢察院在後來的指控中稱,黃興、林立峰、陳夏影因經濟拮据,於1996年4月24日在陳夏影家策劃綁架唐明,26日晚雇用一輛柳州車,對唐明實施綁架後運到陳夏影家。三人先後商擬兩封勒索字條找人代抄,並送到唐明家裡,索財未果後恐罪行敗露,於28日晚共同抓住唐明,扼住喉部致其死亡,然後拋屍。
1996年7月22日,《福清時報》以《撩開迷霧見真兇》為題對“4·26”綁架殺人案進行了大幅報導。

調查分析

1996年5月20日下午,林立峰迴娘家,與姐、弟媳婦談論融城一小孩被綁架如何被殺死的。林立峰說是被人用手勒死,他在現場看見的。林立峰姨媽莊某某將這一情況透露給熟識的福清市局刑警大隊某領導。公安特偵組把偵破範圍縮小在唐明父母的食雜店裡,經常出入食雜店,且毒癮很大、經濟拮据的林立峰(時年19歲)、黃興(時年21歲)、陳夏影(時年17歲)三人被列入重點調查對象。
林立峰林立峰
1996年6月2日,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人被警方帶走調查。
1996年6月5日,福清公安宣布案件告破,上述三人為案犯。

審判過程

提起公訴

1998年3月2日,福州市檢察院對三被告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提起公訴,距離警方宣布破案已過了21個月。

一審判決

1998年11月6日,福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的行為構成綁架罪,判處黃興、林立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陳夏影無期徒刑。
審判書還顯示,三人於1995年9月非法拘禁他人以索取債務,被檢察機關以非法拘禁罪起訴。陳夏影因案發時未滿16周歲,免除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後,三被告及死者家屬均抗訴,三被告對非法拘禁的指控不持異議,但不承認參與綁架案。

二審判決

1999年9月2日,福建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福建高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抗訴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犯綁架罪的事實,只有三抗訴人在偵查期間的供述及部分間接證據證實,而間接證據之間又無法形成鎖鏈,且本案勒索字條的來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未予提取,在被害人及抗訴人陳夏影家中也未提取到抗訴人的指紋、腳印等,直接證據缺乏。”
2000年4月11日,福州市中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加重判處林立峰、黃興死刑,陳夏影仍為無期。重審中增加的證據僅是對林立峰寫給父母的懺悔信進行了筆跡鑑定。這封信落款1996年6月6日,經鑑定系林立峰所寫。但林立峰曾在控訴材料中寫道,這封信是公安人員迫使其寫下的。

終審判決

2001年7月9日,福建高院作出裁定,認為“原本案發回重審後,僅補充對被告人林立峰懺悔信的筆跡鑑定,其他問題和情節仍未查清。原判認定三被告人犯綁架罪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再次發回重審。
2002年8月23日,福州市中院第三次作出判決:判處林立峰、黃興死緩,陳夏影無期。判決書上稱,“經查,被告人的辯解與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均不予採納。”三名被告均辯稱未參與綁架案,陳夏影更是提出案發時人在深圳。
2006年11月25日,福建省高院以“原判綁架罪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為由,駁回三被告抗訴,維持原判。

複查重審

2009年5月22日,在答覆省人大代表“關於重新再審福清綁架案”的建議時,福建省高院認為儘管個別證據存有缺陷,但“本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與在案的間接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鎖鏈”,該案不符合再審條件。
2013年,該案件同時獲得“拯救無辜者洗冤行動”、“無辜者計畫”兩個民間洗冤項目的法律援助,被認為是一起“重大冤案”。
2014年11月,案件的關鍵證人推翻此前供述,稱案發時兩被告人在深圳,不具備作案時間。
2015年2月9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決定,再審該案。

案件疑點

被告控訴遭到刑訊逼供
該案卷宗材料顯示,法院查明的事實,主要依據三名被告人、證人在公安機關所做口供。至於被告人提到的柳州車等作案工具以及勒索字條書寫人信息等,均未查明。
陳煥輝手持兒子陳夏影照片陳煥輝手持兒子陳夏影照片
1996年6月6日,福清市檢察院辦案人員提審了三名被告。黃興、陳夏影均翻供,稱在公安局遭受刑訊逼供,被迫做出有罪供述。
證人被關“法制學習班”
在接受福清公安、福清市檢察院取證時,三名關鍵證人供詞前後矛盾。在警方處,三人證言均提到,黃、陳兩人在1996年4月21日回過福清,4月30日又去深圳。在檢察院,證人陳某芳、陳某鳳均稱在公安所作證言是虛假的,當時受到了毆打、威脅。實際上從1996年4月15日到深圳至5月3日回到福清,黃興、陳夏影一直和她們在一起。
1997年3月24日,福清警方又對陳某芳進行詢問,陳某芳在證言中稱,第一次在警方所作證詞真實,後來受到林立峰家人利誘才翻供。
卷宗顯示,配合警方調查期間,證人陳某珠、林某奇、陳夏影母親楊雪雲均被送進過“法制學習班”。其中,陳某珠被關75天,林某奇被關37天。

終審獲釋

2015年5月29日上午9時30分,福建省高院終於對陳夏影、黃興、林立峰三人作出重審判決:三人不構成綁架罪,並維持此前黃興、林立峰犯非法拘禁罪的判決。
陳夏影與母親開心交談陳夏影與母親開心交談
陳黃二人著便裝聽宣判
昨天上午8時許,兩輛警車載著陳夏影和黃興再次駛入法院大門,19年來,每一次的重審開庭、宣判,他們都要在這裡通過,已經記不清楚被警車拉進大門有多少次。而站在門外等候宣判的陳、黃兩家人,心中再次充滿期待,祈禱他們這次能被當庭釋放。
法官通知陳夏影和黃興家人,可以將陳、黃二人的衣物轉交法官,讓兩人換上便裝等候宣判。
“我們就知道,今天肯定會(被判)無罪。”陳夏影的父親陳煥輝興奮地說。
8時30分,陳、黃兩人家屬被允許進入法庭。作為該案已亡故的林立峰的代理人林母,直到近9時才匆匆跑入法庭內。“路上太堵。”林母解釋道。
上午9時,身著白襯衫、牛仔褲的陳、黃二人被法警帶入了法庭。法官示意法警打開陳、黃二人的手銬,此時原本沒有表情的陳、黃二人轉頭相互對視了一下,深深地吸了一口氣。
之後,法院宣布開庭,並宣讀起訴書。大意是經再審法院審理查明,原判認定黃興、林立峰、陳夏影共同綁架唐某勒索親屬未果後將其殺害並拋屍的事實及所依據的證據,經再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法院綜合評判稱,本案缺乏與原判認定事實相關聯的客觀性證據,現場未提取到與三原審被告人有關聯的實物證據。在綁架人質現場,提取的撬櫃箱的菜刀未檢出三原審被告人的痕跡,提取的兩張勒索字條,三原審被告人對書寫人有不同供述,先說是黃興,後又稱是三人的朋友葉林所寫,但經筆跡鑑定,排除系葉林或三被告人所寫,後三原審被告人又稱是林立峰找街上擺棋譜的人代抄,但未查到三人所稱的代抄人。
林家人手捧林立峰的遺像林家人手捧林立峰的遺像
因此,法院認為勒索字條和菜刀不能確認與三原審被告人有關聯。
法院稱,在三原審被告人所稱的關押、殺害人質的現場,未提取到被害人唐某留下的血跡、毛髮、體液、指紋或足印等實物證據,而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的真實性不能確認。三人雖曾多次做過有罪供述,但口供反覆,供述不能與現場實際情況相一致。其中,關於提議綁架、殺人日期、作案過程等諸多環節均存在前後矛盾、相互矛盾之處。
法院認定,全案證據不能形成完整、排他的證明體系,三人不構成綁架罪,原審判決應予以糾正。
最終,福建省高院判決,撤銷原審判決中關於綁架罪的部分,即:黃興、林立峰被判處死緩,陳夏影判處無期徒刑。維持之前判決有關非法拘禁罪的部分,即:被告人黃興、林立峰犯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追繳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的非法所得,各人民幣5000元、4000元、5000元,上繳國庫。
聽到判決,林母嚎啕大哭:“兒子你終於沉冤昭雪了。”
“林媽媽,你還有我們呢,以後我們照顧你。”陳夏影抱著林母安慰道。站在一旁的陳、黃兩家人也難掩激動之情。
“殺人了還不槍斃。”此時旁聽席另一側的該案被害人唐明的母親對於判決並不服氣,但法庭內已經被陳、黃兩家人的哭聲所掩蓋。
隨後,陳夏影和黃興被法院工作人員帶走。
前往監獄辦理釋放手續
上午9時30分,陳夏影和黃興在法院工作人員的帶領下進入榕城監獄辦理釋放手續。林立峰的母親及舅舅也拿出林立峰的遺像,站在監獄門口等待辦理相關手續。“他一定看得見的。”
“火化那天,林立峰的遺體眼睛瞪得很大很圓。”林立峰的舅舅指著天說,“今天他終於可以瞑目了。”
黃興的家人手捧鮮花焦急等候在監獄門外。“他是我最親的弟弟,昨天就準備了66朵玫瑰和滿天星,讓黃興出來後六六大順。”黃興的堂姐說。
半個小時後,一名法院工作人員從監獄內走出來,讓林立峰的母親簽收了法院判決送達回執。
上午10時10分左右,陳夏影和黃興一同走出了監獄,兩人的家屬及林母擁上前去,緊緊抱住他們。
“我們終於自由了。”陳夏影有些激動,但一旁的黃興卻很少說話。
第一時間回到老家祭祖
根據福建當地的習俗,從監獄出來後第一時間要回祖宅祭祖。昨天上午,記者跟隨陳夏影一家驅車100餘公里,回其福清老家祭祖。一路上,坐在父親雇來的中巴車上,陳夏影除了與母親、記者簡短交流一些獄中情況外,多數時間凝視車外沉默不語。
中巴車駛入陳家祖宅所在村莊時,村民們點燃了自家門口的鞭炮。“他是我們村的名人,這孩子這么老實,我們都不相信他能幹出那種事。”一位村民告訴記者。
在祖宅,陳夏影跪在了爺爺奶奶的遺像前,默默地低下了頭。“奶奶一直說要等到夏影平反出獄,但最終還是沒挺過來,十多年前就過世了。”陳夏影的嬸嬸回憶,老人臨終前還在念叨陳夏影。
陳夏影稱,他被抓後曾經歷刑訊逼供,終審被判有罪後一度想以死尋求解脫。“我現在都不知道手機怎么用,感覺自己丟了19年的時間,一下子從17歲就到了36歲。”

專家說法

三人申請賠償各不相同
獲知陳夏影無罪釋放的訊息,著名刑訴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表示:“在冤案平反方面,福建高院在全國開了一個好頭!這個舉措值得肯定!值得大書特書!”
洪道德分析,該案件的意義在於我國的人民法院在冤案平反方面終於取得了一個新突破,“冤案平反一般基於兩個條件,第一是‘亡者歸來’,第二個情況是‘真兇出現’,在兩個條件都無一具備的情況下,福建高院憑藉該案中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及案件中所存在的與事實、證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定罪標準,再審後推翻原來的有罪判決,從這一點上說,開創了一個平反冤假錯案的新局面。”
賠償 林可再主張死亡賠償金
洪道德稱,對冤假錯案的處理一般分4步,分別為糾錯、賠償、追責、防範。就該案而言,宣告3人無罪,福建高院已經走完了第一步,第二步接下來就是進行國家賠償問題。而黃興、陳夏影和林立峰三人的情況各不相同。
洪道德稱,黃興在申請國家賠償時,賠償時間計算中要減去因非法拘禁罪所獲得的3年刑期,“如果被關了19年,則應按照16年計算。”按照2014年的人身自由損害標準算,每一天應賠219.72元。
陳夏影當年未成年免予刑事責任,所以應該主張19年國家賠償。
林立峰,2008年1月24日因患直腸癌死於獄中。此時,他已經服刑12年。就其賠償問題,洪道德稱,應該減去其犯非法拘禁罪的3年刑期,至其病亡,應為被關押了9年,可主張9年的人身自由賠償金。因其病亡,家屬亦可主張死亡賠償金。
另外,3人可視具體情形,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追責 責任人均應回當年原位
“到底應該追誰的責?當年的判決是法院作出的,但法院是依據的公安、檢察院的事實和證據進行的審理判決,只追法院的責任顯然不能,”洪道德稱,“如果連公安、檢察院一起追,那人家會稱錯案也不是其造成的,公安、檢察院會說,我向法院移交了材料,誰讓你不好好審查?”
洪道德認為過去的案件都涉及到“追責”這個問題,追誰?追多少?就每個機構來講,在參與人作出了集體決定的情況下,應該讓集體中的每個人承擔怎樣的責任,這是非常難追的。
但是,洪道德認為若該案中所涉及的公檢法人員因為辦理該案件而受到嘉獎或是升遷提拔,“那都應該再拿回來。錯案追究責任,唯一能做的就是重新回到原位上來,受到的經濟獎勵退回來,被因此提拔的,要重新給免了,比如一個普通民警,因為辦理該案當上了領導,現在案子被證明是冤案,那你還是得回到民警的位置上來”。
洪道德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刑訊逼供則一定要被追究責任,但這個和錯案追究是兩回事,“按照法律規定,只要有刑訊逼供,那就是犯罪。錯案責任,現在唯一能做的,就是從頭回到原位上來。”

記者採訪

對話陳夏影:
京華時報記者:今天宣判後,你很淡定,是不是已經知道會被釋放?
陳夏影:我一直堅持認為,我能看到平反的這一天。昨天晚上就有預感,我太興奮了,今天凌晨兩點就起來了,睡不著。
京華時報記者:回家的時候,你一直看著車窗外,在想什麼?
陳夏影:在監獄中經常在想回家的路是什麼樣子,今天終於看到了。
京華時報記者:你自稱被刑訊逼供,偵查機關是如何對待你的?
陳夏影:剛開始的時候拳打腳踢,後來手被銬在背後,用東西撬、塞寶特瓶,花樣很多。我被打得沒辦法,就對他們說,你放開我就承認。他一放開,我想去撞牆沒撞到,被一個人扯住了。這種情況持續了差不多三天三夜,也沒有睡覺,還不如死掉。做了第一份認罪筆錄之後,我就跟他們說案子真的不是我做的。他們不相信,一說就拳打腳踢,講了沒有用,還不如不講。我想如果碰到檢察院,或者碰到上級領導,再跟他們講。
京華時報記者:那之後檢察院提訊的時候,你仍然做過有罪供述?
陳夏影:檢察院第一次提審我的時候,他們穿便服,沒有說他們是檢察院的,我誤以為他們是刑警隊的,我就按照刑警隊的筆錄做,刑警隊的人也都在場。後來福州市公安局幾個民警也來提審我,開始福清刑警隊的人在場,我做了有罪供述,福清刑警隊的人走了之後,我跟福州公安局的人說不是我做的,他們逼我這樣做的。福州市公安局的人看我的供述前後不一樣,他們就沒有繼續做(筆錄),只做了一半就走了。
京華時報記者:為什麼說死是種解脫?
陳夏影:當時我真的沒辦法接受,回看守所的路上,突然間有一種念頭,很想死掉。死亡可能是一種瘋狂的解脫方式,但那時候是一種誘惑。後來冷靜想一想,我死了爸媽怎么辦,還是要堅持下去。
被害人父親:“我也不知道該怎么辦”
兒子唐明被殺害後,唐國良遭受重創,不僅停掉了家裡熟食店的生意,而且終日酗酒,以求忘掉喪子之痛。
5月11日,該案再審。唐國良從福清趕到了福州,但始終沒有露面。
5月26日下午,記者接到了唐國良的電話。唐國良在電話中說,該案若改判,對這樣的結果“永遠不服”,並表示要“討還公道”。
昨日上午11時許,記者打通唐國良的電話,他在電話那端說,“他們3個不是兇手,那真正的兇手在哪裡?”“我很無奈,不知道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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