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衡陽圍毆律師事件

4·21衡陽圍毆律師事件

4·21衡陽圍毆律師事件是指2015年4月21日周方毅等45名“涉黑”案多名辯護律師,在湖南衡陽中院大門口被一群身份不明人員拉扯、抓傷的社會事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4·21衡陽圍毆律師事件
  • 發生時間:2015年4月21日
  • 事發地點: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門口
  • 性質:社會暴力事件
事件背景,事件經過,事件回應,專家評析,

事件背景

4·21衡陽圍毆律師事件,現場情況經由社交平台被廣為傳播。事發後,湖南省律師協會介入交涉,要求衡陽有關部門“對毆打律師的惡劣行為及人員嚴肅處理,並要求切實保障律師人身安全”。
衡陽中院大門外的這一幕,看似突然發生,卻又並不意外。當地警方已經介入調查的這起具體事件,對暴力實施者、組織者的查證尚在進行。從披露的細節以及惡劣程度看,針對辯護律師的這種暴力與圍攻,必須得到嚴懲與反省。而藉由此次(以及過往很多次)律師被打事件,更多關涉律師職業環境的問題,非常有在社會層面展開探討的必要。

事件經過

2015年4月21日上午8時許,要為一起刑事案件出庭辯護的律師王甫、劉金濱、張磊3人在湖南衡陽中院門口遭到多名身份不明人員襲擊。現場圖片顯示,有律師被撕破衣服以致上身裸露。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張遠毅向記者證實,法院門口確實發生了“拉扯行為”。
遭襲的律師劉金濱介紹,他從酒店走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遠遠聽到喊叫聲,就加快腳步趕到法院門口,“看到王甫律師被10多人圍攻,我剛開口呼喊即遭到七八個人毆打和辱罵,他們打掉了我的眼鏡,扯我的西服,襯衣被撕壞。”劉金濱說:“王甫律師的西服和內衣全被撕爛,上身完全赤裸。張磊律師見我被圍攻,遠遠趕來拍照,也被七八個不明身份者毆打。”
2015年4月21日上午張遠毅接受記者採訪時稱:“可能是(案件)受害人家屬所為,目前衡陽市公安局已介入調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後發布訊息稱,當天該案庭審休庭。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事件回應

事件發生後,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通報稱,當日8時20分許,周方毅等45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一案的辯護律師王甫、張磊、劉金濱等前往參加庭審辯護時,在該院大門外被一群人拉扯、抓傷。鑒於此,審判長宣布休庭,開庭時間另行通知。湖南省高院一負責人表示,經初步調查,此事為案件受害人家屬所為。

專家評析

此次律師被襲擊,暴力手段有升級傾向,毆打、侮辱、撕扯衣服,而過程中的法警作為,各方表述有差異。據衡陽中院說法,事發當時,法警及相關人員“立即上前制止”,但被打律師則認為,現場法警和安保人員“行動很遲緩”,“沒怎么用勁”、“制止圍攻似乎是象徵性的”。對現場情況的最終還原,有賴監控錄像的公開,耐人尋味的是,據媒體報導,現場只有與警方熟識、“握過手”的某身份不明人員的拍攝行為未遭遇暴力對待,而律師群體的拍攝取證則被暴力阻斷。暴力事件發生前,辯護律師發表公開信,指偵查機關涉嫌“刑訊逼供”與“編造證據”。相關人員與警方的關係,有待獨立權威的調查,律師在具體案件中的遭遇,難免引來外界對律師執業環境的擔憂。
混亂的圍攻律師場面,嘈雜的方言謾罵,“律師為黑社會辯護”或是此次暴力事件的誘因,有知名微博博主甚至發出“對這些無恥律師就要往死里打”的聲音。結合此前類似事件中的社會輿論,會發現,愈演愈烈的庭外暴力,集中聚攏於刑辯律師這個群體,在惡性的肢體攻擊之外,更多的不理解、非議甚至敵視並不少見。現行《律師法》對律師的定位已經非常明確,“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但法律規範上的統一認識,並不代表社會層面對律師行業的態度與認知不存在爭議,所謂“為壞人辯護”便是非常典型的一種誤解。
曾經一度,《律師法》將律師定義為“國家法律工作者”,進而還有“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等說法,更多地強調律師的國家與社會使命。直到2007年10月,新《律師法》才將律師的角色定位回歸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這一更符合律師職業、也更有助於法治社會建設的視角之下。“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捍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包括實體權利,也包括程式性權利,這是律師的天職。也正是在律師依法、忠實、盡責地履行職務過程中,控、辯、審三方藉由訴訟程式所實現的司法正義,才有可能實現。
“壞人”該不該有律師?在法治原則尚未確立的社會,可能會是一場無休止的爭論,但現代法治環境中,作為最基本的底線共識,卻不應有撕裂。任何社會成員,在未經法院判決之前,都不得認定為無罪,這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核心內容,由此出發設計並運轉的法治秩序,對任何一個公民的罪與非罪,認定需要有非常嚴苛的法律程式。在此之前,律師為公民提供法律幫助、為其合法權益進行辯護,都不該被非議,更不能暴力相向。社會不能只在冤假錯案爆出後才“悔不當初”,要有對每一個具體案件中律師執業的充分尊重,才能防範於未然。
近些年來,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所遭遇的非難不少,而業界湧現出的“死磕派”律師群體,說到底實際上就是對一些現行法律早有規定、但卻一直得不到有效執行的法律程式與權利更較真。也正是這種“較真”相較於以往訴訟過程一片和諧的局面顯得格格不入,使得這樣一群較真的律師被視為搗亂者。這種對較真律師的不滿、敵視,不僅是公檢法司等法律部門內個別領導、工作人員的心態,更內化成為一種體制性的對待,甚至與維穩思維掛鈎,將敢於較真的律師看作對社會穩定的威脅
法治秩序之中,律師職業的角色在於獨立於偵控審機關,保障公民在訴訟中的權益不被侵犯。最高法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關於“防範冤假錯案”的專文中大篇幅強調律師的重要性。“現代的訴訟構造,為防止一邊倒,通過立法安排了刑事辯護這樣一種對抗力量,從而形成了訴辯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訴訟格局”,“辯護律師都是法庭最可信賴和應當依靠的力量”。需要大法官撰文強調這樣一個法治常識,足可見相關誤解與敵意在各領域的普遍性。
律師是為“對抗”而生,但這種對抗不應該在法院的大門外,更不應該以暴力的方式,律師是為公民合法權利而在法庭上做控辯對抗,不該在法庭外為暴力所圍攻。讓律師無人身危險、免於恐懼地走向法庭,讓充分的言辭與證據之爭在法庭進行,庭審過程中的控辯雙方有效對抗,是解決“庭審虛化”問題的關鍵,而與此同時,讓法庭外的暴力與恐嚇得到遏制,是有效刑事辯護與司法程式公正實現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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