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蕪湖男孩被狗咬傷事件

4·16蕪湖男孩被狗咬傷事件

2017年4月16日,6歲男孩天天(化名)被一條黑狗撲倒後咬傷面部,後被診斷為狂犬病。 2017年5月22日,天天經搶救無效不幸離世,隨後天天的父母將相關責任人告上法庭。 2018年8月3日,法院正式宣判,多位被告人共賠付受害者家屬78萬餘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4·16蕪湖男孩被狗咬傷事件
  • 事件時間:2017年4月16日傍晚
  • 事件地點:蕪湖市鏡湖區
  • 判決時間:2018年8月3日
事件經過,事件處置,判決結果,

事件經過

2017年4月16日傍晚,6歲男孩天天(化名)在蕪湖市鏡湖區美加印象小區內,被一條黑狗撲倒後咬傷面部。隨後天天被送往蕪湖市弋磯山醫院進行面部治療、整形手術。
2017年4月17日上午,天天在鏡湖區醫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
2017年4月25天,天天身上出現了一些異常症狀,後經南京兩家醫院會診,被診斷為狂犬病。
2017年5月22日凌晨,天天經搶救無效不幸離世。隨後,天天的父母將相關責任人告上法庭。

事件處置

2018年7月11日下午2點40分,鏡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原告天天父母,將他們認為的狗主人第一、第二被告李某某和牟某某,以及第三、第四被告深圳華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蕪湖分公司和深圳華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被告皖南醫學院弋磯山醫院告上法庭,原告向鏡湖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五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791384.62元。因案件複雜,被告人數較多,當庭沒有宣判。
2018年8月3日上午,此案在鏡湖區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原告的代理律師和被告李某代理律師以及被告深圳華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蕪湖分公司、深圳華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師出庭,原告天天的父母以及被告皖南醫學院弋磯山醫院並未出庭。

判決結果

鏡湖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進行了一審判決,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狗主人)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佘某、楊某某各項損失合計273102元。
二、被告皖南醫學院弋磯山醫院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佘某、楊某某各項損失合計351131元。
三、被告深圳華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蕪湖分公司、深圳華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佘某、楊某某各項損失合計156058.12元。以上各項損失合計為780291.12元。
四、駁回原告佘某、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原、被告雙方代理律師及代理人均未對一審判決結果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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