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長春盜車殺嬰案

3·4長春盜車殺嬰案

長春“304”案件指在2013年3月4日,發生在長春市西環城路與隆化路交匯處,嫌犯周喜軍盜竊車牌號為“吉A·MM102”銀灰色的豐田RAV4,並將車內約兩個月大的男嬰掐死,埋在了路邊雪中的案件。長春市出動近萬名警力全城布控尋找,尋找嬰兒的微博得到了整個社會的關注,3月5日17時,迫於強大的壓力,周喜軍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隨後交待其惡行。得知訊息後的嬰兒家屬悲痛欲絕,母親聞噩耗後精神崩潰,被送入醫院。3·04長春盜車殺人案犯罪嫌疑人周喜軍已於2013年3月7日下午6時被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 5月27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長春“盜車殺嬰”案,被告人周喜軍一審被判死刑。

2013年11月22日,長春“3.4盜車殺嬰案”罪犯周喜軍在長春市被依法執行了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304”案件
  • 發生時間:2013年3月4日
  • 發生地點長春市西環城路與隆化路交會處
  • 犯罪嫌疑人周喜軍
  • 案件進展嫌疑人自首拘捕
事件介紹,事件背景,事件經過,案件進展,嫌犯自首,疑犯資料,受害家屬,審判結果,執行死刑,律師解讀,

事件介紹

長春盜車殺嬰兇手長春盜車殺嬰兇手
2013年3月4日7時許,周喜軍將許家林的RAV4豐田車盜走,途中發現被盜車后座上有一嬰兒,行駛中,兩個月大的嬰兒不斷啼哭,周喜軍遂停車用手掐住嬰兒頸部致其昏迷。後嬰兒甦醒再次啼哭,周喜軍用布條勒嬰兒頸部,直至嬰兒死亡。隨後,將嬰兒埋於積雪中潛逃。3月5日17時許,周喜軍迫於強大壓力,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所發生的長春盜車殺嬰案至今牽動著市民的心,一個剛來到世上2個月大的嬰兒被無情地掐死,埋在雪中。市民不僅表達了對孩子無辜逝去的心疼、惋惜,更表達了對犯罪嫌疑人周喜軍進行強烈的譴責。
5月27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周喜軍被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萬元;賠償被害人家屬喪葬費1.7萬餘元。

事件背景

2013年3月4日早晨七時,許先生開車載著孩子來到自家開的
超市,擔心超市室內太冷,就先把孩子放在沒有熄火的車上,自己去屋內生爐子,然後,車被盜走。
3·4長春盜車殺嬰案3·4長春盜車殺嬰案
孩子的母親在接受電台採訪時說,孩子睡著了,由於他們的超市在學校附近,因為買東西的學生比較多,就先把孩子留在了車上,發現車不見了。孩子母親哭訴,“把孩子給我就行,我啥也不追究。”
丟失的孩子為一名兩個月大男嬰,左肩有胎記,用粉白色相間毯子包裹,內穿紅色、黃色衣服。被盜車輛為銀灰色豐田RAV4,車牌號碼為吉A·MM102,四個輪胎綁有紅繩。
發現車輛被盜,許先生向媒體求助並報警。吉林交通廣播FM103.8為開走RAV4的人留下一部“真情”電話,電台主持人稱,這個電話只屬於你、你的家人和主持人,“只要你在把車停下來,保證孩子的安全,我們都可以不追究。”多家電視台、電台、各大新聞網站也在不斷地滾動播出,並派出多路記者追蹤採訪。

事件經過

公安部門
2013年3月4日10時許,長春市公安局召開發布會,長春市警方在了解此事後,交警、巡警、特警在內的總計3500餘名警力全城搜尋失竊的汽車。
2013年3月4日下午,吉林省公安廳官方微博發布訊息稱,吉林省公安廳向遼寧、黑龍江、內蒙古警方發出協查通報後,立即向公安部報告,公安部明確支持,必要時將動員其他省份協助工作,力爭第一時間找到“304”案件隨車丟失嬰兒。
失竊車輛示意圖失竊車輛示意圖
2013年3月4日18時許,吉林副省長、公安廳廳長黃關春主持召開會議,決定成立“304”案件專案指揮部,組織長春城區及縣市近萬名警力,連夜上崗,以找孩子為第一目標,全面開展大範圍清查搜查。
社會力量
事發後,長春很多計程車和私家車了解這件事後便立即開始參與尋找,有數百輛計程車放棄了運營,很多私家車主也放棄了工作,自發地在全城開始搜尋被盜車輛和襁褓嬰兒。
為了震懾犯罪嫌疑人,幾乎所有加入到搜尋行動中的車輛,都開啟了雙閃應急燈。長春市一些媒體和網友呼籲,希望其他銀灰色RAV4車儘量不要出行,以免給尋找男嬰的愛心隊伍和警方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一些私家車主帶上了處於哺乳期的妻子,隨時準備給這名男嬰餵奶。

案件進展

嫌犯自首

2013年3月5日晚,經晝夜連續工作,通過多種偵查手段,公安機關將周喜軍列為“304”案件重點嫌疑人。迫於公安機關強大壓力,周喜軍於2013年3月5日17時許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而被人廣泛關注的兩個月大孩子已被其殺害。
嬰兒照片嬰兒照片
經初步審訊,周喜軍,男,48歲,吉林公主嶺市人,住長春市經開區。 據周喜軍交代,2013年3月4日7時許,將停放在長春市西四環路與隆化路交會處的為家超市門前的一輛銀灰色RAV4豐田汽車(車牌號吉AMM102)盜走後。2013年3月4日8時20分許,周喜軍將嬰兒衣物和被盜車輛丟棄在公主嶺永發鄉營城子村後潛逃。

疑犯資料

姓名:周喜軍
嫌疑人周喜軍嫌疑人周喜軍
性別:男
年齡:49歲(2013年)
籍貫:吉林省公主嶺市人,住長春市經開區,原籍公主嶺,現戶口長春。
生日:1964年出生
前科:2002年因猥褻婦女被勞教2年

受害家屬

2013年3月4日晚20時許,失蹤男嬰的家人從警方得到信息後,全家人都悲痛地痛哭起來,而遇難男嬰的母親當即暈倒,被急救車送往醫院進行救治。據家屬介紹,由於孩子母親受刺激太大,精神幾乎已經崩潰,目前在醫院神經科接受治療。
孩子母親被送往醫院孩子母親被送往醫院
在醫院內,男嬰的舅姥爺李先生說,在沒有得到警方確切訊息時,眾親屬都滿懷期望,沒有想到兇手竟然如此狠心下此毒手,這一噩耗讓所有親屬都陷入悲痛中。雖然孩子不在了,但是他和親屬們還是要感謝關心、幫助過他們的各方人士,兩天來,很多的哥、私家車主們放棄工作和休息,幫助他們找尋孩子,大家付出了很多,“謝謝,謝謝大家。”李先生說。

審判結果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法審理被告人周喜軍故意殺人盜竊案,並做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7098.5元。宣判之後,周喜軍提出了抗訴。
2013年7月9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引起廣泛關注的長春“盜車殺嬰”案,案犯周喜軍站在了二審被告席上。被告人認為自己行為屬投案自首,有從輕處罰條件,而且也願意積極賠償嬰兒家屬損失,爭取寬大處理。
2013年7月24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內,對長春“盜車殺嬰”案做出終審宣判,維持一審對兇手周喜軍的死刑判決。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法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執行死刑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長春“3.4盜車殺嬰案”罪犯周喜軍2013年11月22日在吉林省長春市被依法執行了死刑。

律師解讀

北京君永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許蘭亭介紹,按照法律,如果家屬與被告人達成和解,被告人盡最大能力賠償,二審可能免予死刑。
■ 追問
為何罰款5萬賠償僅1.7萬?
律師:未包含精神賠償;因被告人犯盜竊罪,處5萬罰金沒問題
前日,長春盜車殺嬰案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周喜軍處罰金5萬元,判其賠償被害人家屬1.7萬餘元。賠償金額少、甚至僅罰金的1/3,引發外界質疑。
周喜軍自首周喜軍自首
對此,北京魏汝久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憲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魏汝久認為,被告人因同時犯盜竊罪,按法律是需要處以罰金的,5萬罰款沒有問題。
但1.7萬元只是直接經濟損失,並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即精神損害撫慰金。
魏汝久介紹,根據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法院關於新刑訴法的司法解釋,第六章《附帶民事訴訟》中明確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死亡賠償金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現在不能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很多法律人主張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應該包含精神損害賠償,一直沒有明確寫進刑事訴訟法。”他說,因為有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的直接經濟損失並不多,但精神損害卻很大。
那么,被害人的精神損失應如何得到賠償?魏汝久介紹,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只有兩種情況才會含有這部分賠償,一是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刑事案件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補助金等可以據此賠償;另一個是,被告人和被害人雙方達成和解的賠償金,不管多少,法院都會支持。“如果被告人他不願意簽賠償調解協定,法院也沒有辦法;如果被害人家屬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索賠精神損害賠償,也會被駁回。”
魏汝久認為,現有司法解釋“導致被害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違反了《侵權責任法》這一民事基本法。” 他希望律師界能夠就此事進行專門研討,給最高法院研究室寫一個法律意見,儘快修訂相關規定。
■ 家屬講述
嬰兒父親稱,一審申請賠償230萬元
僅支持了嬰兒喪葬費
“對刑事方面(判被告人死刑)我是滿意的,但是民事賠償方面,肯定是不滿意的。”昨天晚上,被害嬰兒父親許家林對新京報記者說。
許家林說,悲劇發生後,愛人病倒住了很久的院。67歲老父因悲痛過度於5月10日辭世。
許家林是少數民族,男嬰是第一胎女孩出生10年後懷上的。他說,妻子兩次生子都做了剖腹產,還做了子宮粘連切除術,90%不會再生育了。
許家林說,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中,他要求賠償孩子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妻子醫藥費等各項損失230萬元,但是法院僅支持了孩子喪葬費1.7萬元。他當庭提出抗訴。
許家林則堅決不同意和解:他轉述,庭審時周喜軍自己交代並沒有把孩子當成生命和人,而是當成了東西。要車,就需要把孩子處理掉。
“周喜軍死刑是對兒子的交代。但賠償這么少,是法律不公。”許家林說。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