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論(第2版)》內容簡介:本系列教材專門為經管類、理工類、師範類、農林類等院校非法學專業開設法律相關課程而編寫。體系安排充分考慮了這些專業學習法律的需要和特點,內容撰寫注重實用性和操作性,闡述風格簡明通俗。撰寫者為學界名家或者有豐富教學經驗的教師。
基本介紹
- 書名:21世紀通用法學系列教材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頁數:376頁
- 開本:16
- 定價:29.80
- 作者:姚歡慶
- 出版日期:2010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300115603
-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內容簡介
圖書目錄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節 民法概述
第二節 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民事法律關係
第四節 權利及權利的行使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第二節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三節 監護_
第四節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第五節 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六節 個人合夥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法人制度概述
第二節 法人的成立
第三節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第四節 法人機關及法人分支機構
第五節 法人的變更與終止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概述
第二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第四節 民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
第五節 無效民事行為
第六節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第七節 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五章 代理
第一節 代理概述:
第二節 代理的種類
第三節 代理權的行使
第四節 無權代理
第五節 代理關係的終止
第六章 訴訟時效與期限
第一節 訴訟時效概述
第二節 訴訟時效的計算
第三節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
第四節 期間
第七章 人身權
第一節 人格權
第二節 身份權
第三節 精神損害賠償
第八章 債權概述
第一節 債權概述
第二節 不當得利
第三節 無因管理
第九章 民事責任
第一節 民事責任概述
第二節 侵權行為概述
第三節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第四節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第五節 共同侵權行為
第六節 特殊侵權行為
第七節 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第二編 物權法
第十章 物權概述
第一節 物
第二節 物權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物權的效力與保護
第十一章 物權變動
第一節 動產的物權變動
第二節 非基於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
第三節 不動產登記制度
第十二章 所有權
第一節 所有權概述
第二節 所有權的取得
第三節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四節 共有
第五節 相鄰關係
第十三章 用益物權
第一節 用益物權概述
第二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節 宅基地使用權
第五節 地役權
第十四章 擔保物權
第一節 擔保物權概述
第二節 抵押權
第三節 質權
第四節 留置
第十五章 占有
第一節 占有的基本理論
第二節 占有的法律效力
第三編 契約法
第十六章 契約法概述
第一節 契約的概念
第二節 契約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契約的分類
第十七章 契約的成立
第一節 契約成立的要件
第二節 要約
第三節 承諾
第四節 契約的成立時間和地點
第五節 締約過失責任
第六節 格式條款
第十八章 契約的效力
第一節 契約效力概述
第二節 契約的生效要件
第三節 效力待定的契約
第十九章 契約的履行
第一節 契約履行的規則
第二節 雙務契約履行中的抗辯權
第三節 契約的保全
第二十章 契約的擔保
第一節 擔保概述
第二節 保證
第三節 定金
第二十一章 契約的變更和轉讓
第一節 契約的變更
第二節 契約權利轉讓
第三節 契約義務移轉
第四節 契約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
第二十二章 契約權利義務的終止
第一節 契約權利義務的終止概述
第二節 清償
第三節 解除
第四節 抵銷
第五節 提存
第六節 其他契約消滅的方式
第二十三章 違約責任
第一節 違約責任概述
第二節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 違約形態
第四節 雙方違約和第三人的行為
第五節 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
第六節 免責事由
第七節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
第四編 智慧財產權法
第二十四章 智慧財產權概述
第二十五章 著作權法
第一節 著作權的客體
第二節 著作權的主體
第三節 著作權的內容
第四節 著作權的限制
第五節 鄰接權
第六節 著作權侵權行為
第七節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
第二十六章 專利法
第一節 專利權主體及歸屬
第二節 專利權的客體
第三節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四節 專利權產生的程式
第五節 專利權的內容
第六節 專利權的保護
第二十七章 商標法
第一節 商標概述
第二節 商標註冊
第三節 商標權
第四節 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五編 婚姻法與繼承法
第二十八章 婚姻法
第一節 婚姻法概述
第二節 結婚
第三節 夫妻關係
第四節 離婚
第二十九章 繼承法
第一節 繼承的開始、接受、放棄
第二節 法定繼承
第三節 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定
第四節 遺產的處理
文摘
協定離婚,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自願達成離婚協定,從而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協定離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協定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合法配偶身份。這裡的合法配偶,既不包括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不為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
2.協定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因為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得通過行政登記程式協定離婚。
3.協定離婚當事人必須具有離婚的合意,且已就子女及財產分割達成了協定。協定離婚必須對雙方離婚後有關子女(主要是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問題,已作安排。同時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合理分割,對共同債務的清償作出處理。
協定離婚由民政部門主管。協定離婚必須由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對於符合離婚條件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二、裁判離婚
(一)裁判離婚的概念
裁判離婚是人民法院對離婚糾紛進行管轄與處理的法律制度。從另一個角度說,凡屬由人民法院管轄和處理的離婚糾紛都是裁判離婚。即使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過程經達成離婚協定,亦屬裁判離婚。
(二)裁判離婚的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民訴意見》的規定,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