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物權法

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物權法

《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物權法(第4版)》講述了物權法確立了一些新的法律規則,對我國原有法律體系的部分規則進行了改變,《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物權法(第4版)》作出了對應性的修改,進行了適當的說明和評述。為了讓《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物權法(第4版)》能夠儘量貼近實踐,符合法學本科教學的需要,並對其他讀者學習物權法提供參考和指導,《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物權法(第4版)》在每章前設定了引讀案例,在章後圍繞案例設計了思考題;同時,在結構和語言表達上儘量簡化和清晰,可以方便教學和閱讀。

基本介紹

  • 書名: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物權法
  • 類型:物權法
  • 出版日期:2013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300168371
  •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作者:楊立新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頁數:274頁
  • 開本:16
  • 定價:32.00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物權法(第4版)》作為“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之一本,在2009年出版了第三版,至今已三年多。其間,有更多的法學院系的老師和同學們選用本教材,使之發揮了更大的作用,也日益得到更多的好評。這對作者是巨大的鼓勵和鞭策,筆者需要作出更大的努力,不辜負各位老師、同學以及讀者們的厚愛。本次修訂,沒有對內容進行更多的修改,主要改動了兩個部分:一是增加了平等保護原則的內容。它作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與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和公示公信原則相對應。平等保護原則是《物權法》的靈魂,沒有平等保護原則,《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物權法(第4版)》就沒有現在的進步意義。二是重寫了第三章中關於對物權行為理論的分析評論,把這個比較抽象、比較理論性的部分寫得更為準確和容易被接受。除此之外,在每一章的首部,刪去了細目和“本章概要”,增加了“重點知識”部分。在每一章的尾部,將“重點問題”改為“重點題”,並增加了“司考題”和“考研題”,使三類題目各有側重,同時也給司法考試和考研的同學提供參考,讓教材更加貼近教學實際。

圖書目錄

第一章物權法概述1
第一節物權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1
第二節物權法的性質和特徵5
第三節物權法的基本原則7
第二章物權概述20
第一節物權的概念與特徵20
第二節物權法律關係22
第三節物權的效力26
第四節物權的分類27
第五節物權的保護28
第三章物權變動34
第一節物權變動模式和物權變動區分原則34
第二節不動產登記39
第三節動產交付46
第四章所有權52
第一節所有權概述52
第二節所有權的取得、行使和消滅57
第三節所有權的主要形式66
第五章建築物區分所有權74
第一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概述74
第二節專有權79
第三節共有權82
第四節管理權86
第六章相鄰關係94
第一節相鄰關係概述94
第二節相鄰關係的基本種類96
第三節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100
第七章共有權103
第一節共有權概述103
第二節按份共有108
第三節共同共有115
第四節準共有119
第八章用益物權及特許物權124
第一節用益物權概述124
第二節特許物權概述129
第三節特許物權的種類及其內容132
第九章土地承包經營權139
第一節土地承包經營權概述139
第二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142
第三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效力144
第四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消滅148
第十章地上權153
第一節地上權概述153
第二節建設用地使用權155
第三節分層地上權164
第四節宅基地使用權167
第十一章地役權172
第一節地役權概述172
第二節地役權的取得和內容176
第三節地役權的消滅及其後果180
第十二章擔保物權概述183
第一節擔保物權的一般問題183
第二節擔保物權的一般規則188
第十三章抵押權192
第一節抵押權與抵押財產192
第二節抵押權的取得和登記196
第三節抵押權的效力197
第四節特殊抵押205
第五節抵押權的實現212
第十四章質權217
第一節質權概述217
第二節動產質權219
第三節權利質權226
第十五章留置權236
第一節留置權概述236
第二節留置權的成立要件239
第三節留置權的效力242
第四節留置權的消滅原因250
第十六章占有255
第一節占有概述255
第二節占有的成立和分類259
第三節占有的取得、變更和消滅263
第四節占有的效力和保護266
第五節準占有271
參考書目273

文摘

著作權頁:



(3)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屬於要式契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為要式契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應當辦理法律規定的登記手續,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2)土地的位置、面積等;3)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4)土地用途;5)使用期限;6)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7)解決爭議的辦法。
(二)劃撥設立
1.設立方式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也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是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國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因此,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有兩種方式: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國有土地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按照《物權法》第137條第3款規定,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2.劃撥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性質
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的性質,在理論上有民事行為說和行政行為說兩種觀點。事實上,劃撥應屬於行政行為而不是民事行為。因為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中,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並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但也有人因此認為,依劃撥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與依有償出讓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實質上是國家通過社會成員行使其占有、使用土地的權能,而不是將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一項財產讓與他人。因此,事實上不存在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二者合二為一,土地使用者取得權利是無償的、不定期的。但由於這種權利不是屬於使用者的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利,因而不能進入流通領域,不得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標的進行轉讓、出租、抵押。①這種觀點值得商榷。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與出讓,只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不同,並不能以劃撥為行政行為為由,而否定基於劃撥而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利。行政行為也可以作為民事權利的取得方法,這並不違反民法的基本原理。因此,雖然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屬於行政行為,但並不影響以這種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成為一種用益物權。當然,由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法不同,在權利的行使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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