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進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是為了最佳化貿易結構,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相關規定製定。
《2020年進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對部分商品的進口關稅進行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20年進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
- 發布日期:2019年12月18日
- 實施日期:2020年1月1日
- 發布機構: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信息發布,政策全文,調整進口關稅稅率,出口關稅稅率,實施時間,附表,
信息發布
為最佳化貿易結構,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2019年12月18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相關規定,將《2020年進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印送海關總署。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對部分商品的進口關稅進行調整。
政策全文
2020年進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
調整進口關稅稅率
(一)最惠國稅率。
1.自2020年1月1日起對859項商品(不含關稅配額商品)實施進口暫定稅率;自2020年7月1日起,取消7項信息技術產品進口暫定稅率(見附表1)。
2.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關稅減讓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術產品最惠國稅率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第五步降稅(見附表2)。
(二)關稅配額稅率。
繼續對小麥等8類商品實施關稅配額管理,稅率不變。其中,對尿素、複合肥、磷酸氫銨3種化肥的配額稅率繼續實施1%的暫定稅率。繼續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棉花實施滑準稅(見附表3)。
(三)協定稅率和特惠稅率。
1.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協定或關稅優惠安排,除此前已經國務院批准實施的協定稅率外,自2020年1月1日起,對我國與紐西蘭、秘魯、哥斯大黎加、瑞士、冰島、新加坡、澳大利亞、韓國、智利、喬治亞、巴基斯坦的雙邊貿易協定以及亞太貿易協定的協定稅率進一步降低。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我國與瑞士的雙邊貿易協定和亞太貿易協定規定,進一步降低有關協定稅率(見附表5)。
當最惠國稅率低於或等於協定稅率時,協定有規定的,按相關協定的規定執行;協定無規定的,二者從低適用。
2. 除赤道幾內亞外,對與我建交並完成換文手續的其他最不已開發國家繼續實施特惠稅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赤道幾內亞停止享受零關稅特惠待遇。
出口關稅稅率
自2020年1月1日起繼續對鉻鐵等107項商品徵收出口關稅,適用出口稅率或出口暫定稅率,徵收商品範圍和稅率維持不變(見附表4)。
實施時間
以上方案,除另有規定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附表
1. 進口商品暫定稅率表
2.部分信息技術產品最惠國稅率表
3. 關稅配額商品稅目稅率表
4. 出口商品稅率表
5. 進一步降稅的進口商品協定稅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