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港大深圳醫院“強摘患者5個健康器官”事件

2024年2月28日,有網友在微博平台投稿稱母親的5件健康器官,被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切割摘除後死去,法院判賠62萬元,引發網友熱議。

2024年2月29日,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發文回應“強摘患者5個健康器官”:患者家屬言辭不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8年港大深圳醫院“強摘患者5個健康器官”事件
  • 發生時間:2018年
  • 發生地點:香港大學深圳醫院
事件經過,事件處置,事件回應,法律解讀,

事件經過

2024年2月28日,有網友在微博平台投稿稱,在無明顯的惡性腫瘤組織學證據下,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對一名77歲女性患者實施了“全胰切除術”,術後兩月余,患者離世。張玉華的女兒郇傑告訴新京報記者,母親去世後,她去列印病歷才發現,無論是手術前的檢查,還是手術中的病理檢測結果,都沒有發現母親的胰腺有腫塊或病灶。
2018年港大深圳醫院“強摘患者5個健康器官”事件
術後,張玉華在香港大學深圳醫院住院
鑑定意見
法院委託廣東中一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鑑定意見顯示:醫方僅憑外院PET-CT檢查報告即對被鑑定人診斷為“胰腺癌”,術前MRI未見胰腺腫塊、ERCP創檢未見腫瘤細胞,無足夠的影像、病理學依據;術中探查未見胰腺有明顯的腫塊、病灶時,未及時告知家屬;被鑑定人高齡,有高血壓病史,在無明顯的惡性腫瘤組織學證據下行“全胰切除術”,手術創傷巨大且對被鑑定人的全身營養代謝及水電平衡產生嚴重影響,其死亡與手術方式的選擇有一定關係,綜上,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的過錯與被鑑定人的不良治療後果存在主要因果關係,責任參與度為61%-90%。
判決書顯示
判決書顯示,2018年8月,77歲的張玉華因在香港大學深圳醫院體檢時發現膽囊結石入院治療,後經檢查,被診斷為“胰腺惡性腫瘤可能性大”,進行全胰切除和脾切除手術。術後兩月余,張玉華因肝功能嚴重衰竭、肝腎綜合徵,經搶救無效後去世。

事件處置

  • 民事訴訟
2019年8月,患者女兒郇傑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民事訴訟。
  • 向深圳市衛健委反映
2020年10月,該案一審期間,郇傑已向深圳市衛健委反映此事,訴求之一是希望吊銷主刀醫生的行醫資格。當年12月,深圳市衛健委復函稱,經調查,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涉嫌存在未及時告知病情等醫療服務信息的行為”,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故對該違法行為不予以行政處罰,已對該院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責令整改。
  • 一審判決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金額47萬餘元。雙方不服判決,抗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向派出所報案
2021年5月,郇傑以主刀醫生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深圳市公安局天安派出所報案,收到了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的報警回執。
  • 二審判決
2023年11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患者家屬62萬餘元。

事件回應

  • 患者女兒
2024年2月28日,郇傑對新京報記者表示,認可法院判決結果,同時希望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郇傑稱,她曾向深圳衛健委反映此事,對方因“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決定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郇傑還曾以主刀醫生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深圳市公安局天安派出所報案。
  • 該案的責任領導
2024年2月28日下午,新京報記者致電主辦該案的責任領導,對方回復,該案目前沒有立案,已從家屬處知悉判決結果,但民事判決不影響刑事案件受理,因案情複雜,目前正在研究,逐層向上級匯報,有進展會及時通知家屬。
  • 香港大學深圳醫院
2024年2月29日,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發文回應“強摘患者5個健康器官”:2018年8月8日,患者張某華(女,77歲)因 “膽總管擴張查因、膽囊結石伴慢性膽囊炎”到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就診並收入院,術前影像檢查提示胰腺萎縮、胰管擴張,胰腺癌腫瘤標誌物升高。患者在外院接受了PET-CT檢查,檢查報告診斷意見為“胰頭鉤突結節狀局灶性高代謝病灶(1.9X1.3X0.9cm),結合增強掃描,考慮為惡性腫瘤可能性大”。入院後,醫院完善了各項臨床檢查,術前診斷為“胰腺癌或IPMN(胰腺導管內乳頭狀粘液瘤)?”。
根據臨床規範指南,主胰管型IPMN系癌前病變,惡變風險高,且患者腫瘤指標升高、胰管最寬處擴張10mm、胰腺萎縮。經患者本人及家屬知情並簽字同意,醫院為患者施行全胰切除手術,術後病理結果顯示“胰腺:導管內乳頭狀粘液性腫瘤伴中度非典型性”,屬於胰腺癌的癌前病變,術後患者順利出院。
術後三個月,患者因嚴重肝衰竭(原因待查)入院後死亡。我院對患者不幸離世深表痛心和遺憾。事件發生後,醫院對事件進行了全過程復盤和檢視,承認診療過程存在不足,將持續改進醫院管理和診療服務流程。法院判決後,醫院按照法院判決結果,支付全額賠償款。
患者家屬收到全額賠償款後仍有異議,從2023年12月開始先後在社交媒體平台發布信息,稱醫院“強摘其母親5個健康器官”,言辭不實。醫院希望患者家屬依法維權,積極參與和推進醫療事故鑑定,也呼籲社會和公眾理性看待該醫療事件,對侵犯我院合法權益的言論,我院保留依法追究的權利。

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2017年4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相關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嚴重不負責任”包括:擅離職守、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醫療救治等情形;“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愛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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