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中採購目錄
二、分散採購目錄
三、採購限額標準
四、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五、其他要求。
2016年湖北省政府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品目分類目錄的通知》(財庫〔2013〕189號)的有關分類及編碼規定,特制定2016年湖北省政府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
一、集中採購目錄
以下項目應按規定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省級垂直管理單位可按規定實行屬地採購。
二、分散採購目錄
除上述集中採購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分散採購。具備《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18號)第十二條所規定條件的,由部門按規定組織採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可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
三、採購限額標準
省級一級預算單位匯總年批量採購量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和工程納入政府採購管理。省級一級預算單位匯總年批量採購量20萬元(不含20萬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採購目錄的貨物和服務以及零星工程,可不編入政府採購預算,不納入政府採購管理。
四、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省級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以及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工程(含《政府採購品目分類目錄》以外的貨物、服務和工程),必須實行公開招標。
採購金額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和服務,因特殊情況需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的,採購單位應當在採購活動前獲得省級財政部門的批准。
五、其他要求
(一)省直各單位是本單位政府採購預算編制和執行的主體,負責本單位的預算編制及執行,並對其編制及執行結果負主體責任。《政府採購品目分類目錄》是政府採購預算編制的依據,各單位要按照“應編盡編、應采盡采”的原則,編制政府採購預算,依法實施政府採購。政府採購預算中,屬於年度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內的政府採購項目應單獨編列。凡未按規定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未執行政府採購預算的項目,財政部門可以拒付資金。
(二)省直各單位在政府採購預算執行中應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相關政策,充分發揮政府採購的政策引導功能。優先採購節能環保產品,積極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