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督導檢查方案

《2014年度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督導檢查方案》是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辦公廳2014年發布的一個方案。

一、工作目的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衛生資源與醫療服務調查制度〉等統計調查制度的通知》(國衛辦規劃發〔2013〕34號)及原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管理規定〉的通知》(衛監督發〔2011〕63號),通過現場督導檢查,了解基層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實際工作現狀及存在問題,進一步明確信息報告工作重點,為進一步提升衛生監督信息報告質量提供科學依據。
二、檢查範圍
本次檢查範圍包括通過登錄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實現網路直報的省份(以下簡稱信息報告省份)及通過數據交換方式實現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的省份(以下簡稱數據交換省份)。
省級衛生監督機構是本次督導的主要對象,同時各省(區)隨機抽取1個地市級衛生監督機構,在相應地市內隨機抽取1個縣區級衛生監督機構進行重點檢查。對於直轄市,按照地市級抽樣的要求抽取1個衛生監督機構進行檢查。
三、檢查內容
各省(區、市)落實《全國衛生監督調查制度(2013版)》、貫徹《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管理規定(2011年修訂版)》的通知(衛監督發〔2011〕63號)要求,開展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的情況,具體為:
(一)《全國衛生監督調查制度》和報告系統使用的組織情況(是否組織全省的培訓等);
(二)機構、人員等基本信息的錄入情況(從系統中調取人員信息,與當地的實際情況數進行比較);
(三)被監督單位個案信息的更新情況(抽樣現場查看);
(四)經常性衛生監督、監督監測、案件查處及建設項目衛生審查信息的報告情況(現場查看);
(五)質控工作的開展情況(從系統中調取相關個案信息,查閱文檔資料,檢查個案信息報告時限和質量);
(六)數據分析利用的開展情況(是否對衛生監督信息報告數據進行分析並加以利用)。
(七)數據交換工作進展情況(針對數據交換省份的省級衛生監督機構進行檢查)。
具體檢查具體內容見附屬檔案。
四、組織實施
以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組織省內自查與國家衛生計生委監督局和衛生監督中心組織督導檢查相結合方式開展工作。
(一)自查階段。各省(區、市)根據督導方案於8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
(二)現場督導。2014年8-11月,國家衛生計生委監督局、衛生監督中心組織衛生監督信息報告數據質控分中心專家現場督導。
(三)總結通報。國家衛生計生委監督局和衛生監督中心對督導工作進行總結,適時對各省(區、市)信息報告工作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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