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紅霞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職業:經偵大隊教導員
事件起因,部門調查,審判結果,
事件起因
2013年8月左右,網上一封公開舉報信稱,固始縣公安局某領導和經偵大隊教導員陳紅霞,先後敲詐勒索舉報人財物總計300萬元。
舉報人吳運強是固始縣人,他回憶說,2003年,固始縣政府到廣東招商,他便決定回家鄉開發固始縣一中附近一塊土地,但沒想到會遭到敲詐勒索。2009年9月24日,他被固始警方以涉嫌非法倒賣、轉讓土地使用權罪逮捕。2011年11月2日,吳運強被一審法院認定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50萬元,對吳運強違法所得416萬元予以追繳。吳運強不服,提起抗訴。2013年7月26日,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一審判決,並發回重審。最終法院判他無罪,但固始縣公安局還是以各種藉口拒不歸還他的財產,他沒有辦法,才在網上公開實名舉報。
部門調查
吳在網上發布公開舉報信不久,有關部門介入調查此案,2013年11月1日陳紅霞被逮捕。
經查,2010年1月25日至2月2日,時任固始縣公安局經偵大隊教導員的陳紅霞,利用其到廣東省中山市執行解封吳運強被查封的2處房產時,向吳提出想在廣東省中山市購買住房但沒錢,吳運強表示可以借錢給她。在陳紅霞看中一價值347286元的房屋後,吳為了讓陳紅霞在辦理其案件過程中予以照顧,送給她現金20萬元和一部蘋果手機。
2010年12月,陳紅霞向固始縣紀委上交了蘋果手機l部、向廉政賬戶中交納現金2萬元,隱瞞收受吳運強20萬元人民幣的事實。當吳在網上發布舉報信之後。2013年9月,陳紅霞被雙規。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紅霞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陳紅霞在雙規期間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應當減輕處罰;在調查期間檢舉揭發他人挪用公款等行為,有立功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退回全部贓款,認罪、悔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013年12月16日,陳紅霞被平橋區法院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陳紅霞在鄭州女子監獄服刑。
審判結果
一審宣判後,信陽市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法院量刑明顯不當。二審法院再審後認為: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程式違法。遂依法作出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案仍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