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南政法幹警考前培訓

政通政法幹警培訓學校隸屬於中國政通教育,是退伍軍人安置辦直屬培訓學校, 機構創立於2001年5月16日,是國內唯一公辦性質的政法幹警培訓學校,是集面授培訓、網路教學、圖書出版發行於一體,專兼職教師及專業研究員800多人,多匯集了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的申論命題專家,清華大學,中國科技大學的行測專家,國內第一家開始政法幹警培訓的學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3年河南政法幹警考前培訓
  • 屬性:培訓機構
  • 所屬集團:中國政通教育
  • 成立時間:2009年5月28日
統一制度,辦學效果,取得成績,招錄詳情,體檢詳情,

統一制度


自政通政法幹警學校成立以來,致力於政法幹警考前培訓,經過政通教育十餘年的奮鬥,已成為中國政法幹警考前培訓領域規模最大、最有聲望的培訓基地,被譽為“政法幹警考前培訓業界的標準制定者”。

辦學效果


作為一家有良好聲譽和社會責任感的本土優秀教育企業,政通經過10年的文化沉澱和業務發展,從一個培訓班到全國30多所直屬分校,從公務員考試培訓到事業單位、人民警察、軍轉幹部、選調生、大學生村官、教師等國家公職人員考試培訓,從公務員考試培訓第一品牌到公職人員考試培訓領航者--社會公認的“公職王”。蘊藏在成績背後的,是在廣大學員和員工中形成的以誠信和品質為核心的企業文化。 名師指導片刻,勝君苦讀終日。編輯

取得成績


中國政通公務員考試培訓學校強大的師資力量和高品質的學員服務造就了中國公職人員教育培訓領域的旗艦品牌。在我們開辦的各項公職考試中,每三名錄取學生中,就有兩人是政通學員,每年的政法幹警的省考試狀元,比來自政通政法幹警培訓學校,這是我們的追求,也是我們的使命;更為可貴的是,學員在政通不但順利通過各項考試,還學到許多做人的道理,為自己的人生和職業規劃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同時政通也最終實現了讓學員理想變成現實的教育願景。 長風破浪會有時,直掛雲帆濟滄海;教育事業是崇高和神聖的事業,政通人將一如既往,以教育為責任和使命,甘做學員前進道路上的一塊墊腳石,為中國教育事業發展添磚加瓦。

招錄詳情


一: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包括公安現役部隊)25周歲以下(大專以上學歷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區的,可放寬至27周歲)的退役士兵。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
三:各地應拿出招錄計畫的10%,專門用於招錄“四項目”(即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工作、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人員,列入專門計畫的“四項目”人員,不再實行加分政策。
筆試科目
筆試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
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內容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
教育入學考試科目內容為:
報考專科層次的人員參加《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科目的考試。
報考專升本和本科第二學士學位的人員參加《民法學》科目的考試。
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人員:《專業綜合I》(刑法學、民法學)和《專業綜合Ⅱ》(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國法制史)科目的考試。
考試範圍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試大綱》為準。考務工作由省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教育入學考試由省教育廳負責。
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
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確定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為“忠誠、為民、公正、廉潔”。並部署在全國政法機關組織開展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活動。

體檢詳情

按照原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1號)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的規定(人事部、公安部人發〔2001〕74號),對政法幹警進行體檢。
第一條 身高、體重標準
(一) 男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70厘米,體重不低於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60厘米,體重不低於45千克(南方部分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寬至16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寬至15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43千克)。
(二) 過於肥胖或消瘦者,不能錄用。
判定過於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實際體重超過標準體重25%以上者為過於肥胖;
實際體重低於標準體重15%以上者為過於瘦弱。
標準體重計算方法:
標準體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於標準體重的百分數計算方法:
[實際體重(千克)-標準體重(千克)]÷標準體重(千克)×100%
第二條 外傷所致的顱骨缺損、骨折、顱骨凹陷、顱內異物存留等,顱腦外傷後遺症,顱腦畸形,顱腦手術史,慢性顱內壓增高,不能錄用。
第三條 有胸、腹腔內重要臟器手術史(闌尾炎手術後半年以上者,腹股溝疝、股疝手術後一年以上無後遺症者除外),不能錄用。
第四條 骨、關節、滑囊、腱鞘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骨、關節畸形,習慣性脫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矯正的脊柱側彎、駝背,慢性腰腿痛,大骨節病指(趾)關節粗大,存在功能障礙者,不能錄用。
第五條 兩下肢不等長超過2厘米,膝內翻股骨內髁間距離和膝外翻脛骨內踝間距離超過7厘米,或雖在上述規定範圍內但步態異常,不能錄用。
第六條 影響功能及外觀的指(趾)殘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響長途行走的雞眼、臍胝,重度皸裂症,不能錄用。
第七條 惡性腫瘤,影響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腫瘤、囊腫、瘢痕、疲痕體質,不能錄用。
第八條 頸強直,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三度以上單純性甲狀腺腫,結核性淋巴結炎,不能錄用。
第九條 脈管炎,動脈瘤,重度下肢靜脈曲張,重度精索靜脈曲張,不能錄用。
第十條 泌尿生殖系統炎症、結核、結石等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影響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發育不全,隱睪,不能錄用。
皮膚科
第十一條 重度腋臭、頭癬,泛發性體癬,疥瘡,慢性濕莎疹,慢性蕁麻疹,神經性皮炎,白癜風,銀屑病,與傳染性麻風病人有密切接觸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傳染性或難以治癒的皮膚病,不能錄用。
第十二條 影響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體裸露部位有明顯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體其它大面積的疤痕攣縮,不能錄用。
第十三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腫,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愛滋病及病毒攜帶者,不能錄用。
第十四條 紋身者不能錄用。
內科
第十五條 器質性心臟、血管疾病(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電圖異常,不能錄用。
第十六條 血壓超出下述範圍,不能錄用:
收縮壓: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張壓: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條 有各種惡性腫瘤病史者,不能錄用。
第十八條 慢性支氣管炎,支氣管哮喘,各型肺結核及肺外結核,結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統慢性疾病,不能錄用。
第十九條 各種原因導致的一葉肺不張者,不能錄用。
第二十條 胃、十二指腸潰瘍,嚴重胃下垂(超過髂前上嵴聯線),肝臟、膽囊、脾臟、胰腺疾病,細菌性痢疾,慢性腸炎,腹部包塊,不能錄用。
下列情況可以錄用:
(一) 仰臥位,平靜呼吸,在右鎖骨中線肋緣下捫到肝臟不超過2厘米(劍突下不超過3厘米)質軟,邊薄,平滑,無觸痛、扣擊痛,肝上界在正常範圍,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
(二) 患過甲型病毒性肝炎,治癒後再未復發,無症狀和體徵者。
(三) 既往患過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引起的脾臟腫大,在左肋緣下不超過1厘米,無自覺症狀,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者;單純性脾大不超過3厘米,無脾功能亢進者。
第二十一條 肝功能和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錄用。
(一) 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酶法檢驗40單位以上者。
(二) 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標法檢驗陽性者。
(三) 確診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種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條 急、慢性腎炎,單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能錄用。
第二十三條 血栓閉塞性各期脈管炎、雷諾氏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四條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錄用。
第二十五條 除單純缺鐵性貧血,且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克/dl,女性高於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錄用。
第二十六條 各種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結締組織疾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七條 鉤蟲病(伴有貧血),慢性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阿米巴痢疾、絲蟲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八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遺尿症、暈厥史、夢遊症及神經官能症(經常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智力低下,不能錄用。
下列情況可以錄用:
(一)食物或藥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時精神障礙,治癒後無後遺症。
(二)十三周歲後未發生過遺尿。
第二十九條 中樞神經系統及周圍神經系統疾病及其後遺症,不能錄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條 口吃,嗓音明顯沙啞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一條 嗅覺喪失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二條 雙耳失聰者;雙側聽力耳語低於4米者;一側聽力正常,另一側聽力耳語低於3米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三條 眩暈病,重度暈車、暈船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四條 耳廓畸形,外耳道閉鎖,反覆發炎的耳前瘺管,耳廊、外耳道濕莎,耳黴菌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五條 鼓膜穿孔,化膿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難以治癒的耳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六條 鼻畸形,嚴重慢性副鼻竇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縮性鼻炎,及其它影響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七條 影響吞咽、發音功能難以治癒的咽、喉疾病,不能錄用。
眼科
第三十八條 雙側視力低於5.0,中心30度周圍視野,不能錄用。
第三十九條 色覺異常,不能錄用。
第四十條 影響眼功能的眼瞼,瞼緣、結膜、淚器疾病,不能錄用。
第四十一條 眼球突出,眼球震顫,眼肌疾病,共同性內、外斜視在15度以上者,不能錄用。
第四十二條 角膜、鞏膜、虹膜睫狀體疾病,喧孔變形,運動障礙,不能錄用。
第四十三條 青光眼,晶狀體、玻璃體、脈絡膜、視神經疾病,不能錄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條 三度齲齒、齒缺失並列在一起的超過兩個,不在一起的超過三個;頜關節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響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錄用。
婦科
第四十五條 妊娠期內不能錄用。
第四十六條 功能性子宮出血,生殖器官結核、腫塊、慢性盆腔炎等婦科疾病,陰道分泌物淋菌快檢陽性者,不能錄用。
第四十七條 外生殖器發育異常、子宮脫垂、乳房腫瘤不能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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