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男子為“賣淫女”看病被判協助組織賣淫案

從2008年開始,浙江籍的休閒店老闆李某華及其開休閒店的親友多次找到陸濤上門給“女服務員”看病。察覺到不同尋常的陸濤也沒有想過去舉報或者報警。給“女服務員”看病的行為前後持續了兩三年。

2011年5月底,陸濤被杭州警方抓捕。2012年4月18日,杭州中院宣判,陸濤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二審法院認定,陸濤受指使上門為受控制的“賣淫女”看病,為他人順利組織賣淫提供了協助,其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1年男子為“賣淫女”看病被判協助組織賣淫案
  • 發生時間:2011年
案件背景,案件經過,案件處置,引發爭議,法律解讀,社會評論,

案件背景

受中醫父親的影響,陸濤和哥哥走上了從醫之路。三十多年前,他從衛校畢業後,回到老家做村醫。並於2005年獲得原安徽省衛生廳頒發的鄉村醫生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在家行醫難以為繼,陸濤就帶著妻子離開老家投奔在杭州的大哥。到杭州的陸濤還是幹著老本行,只不過身份的合法性存在問題。按照相關規定,陸濤只是一名村醫,未獲得執業醫師資質,不能獨立開辦診所。另外,按照2004年施行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鄉村醫生的執業活動不得超出規定的執業範圍。
2011年男子為“賣淫女”看病被判協助組織賣淫案
陸濤於2005年獲得安徽省鄉村醫生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

案件經過

陸濤回憶,2008年前後的一天,一個浙江籍的休閒店老闆李某華突然找來,“這個人講話很客氣,說店裡有服務員生病了,讓我去看看,我過去看就是一個女的感冒了有點發燒,我就打了針開了藥”。
後來,李某華及其開休閒店的親友多次找到陸濤上門給“女服務員”看病。時間久了,陸濤在接觸中發現,這間表面上開展按摩洗腳業務的休閒店,其實是個風月場所,而那些生病的女服務員,大概就是性工作者。“我自己沒親眼見過,那些女的也沒人跟我說。每次給她們看病都有人在旁邊看著,除了病情也沒有別的交流,只不過附近的人背後會這么議論。”
察覺到不同尋常的陸濤也沒有想過去舉報或者報警。一方面,他覺得作為醫生給病人看病,不需要過問病人是什麼身份;另一方面,他自己還是個開“黑診所”的,身份的合法性也有問題。此外,這些女性也未曾向其求助,無法知曉是否自願,他本人手上也沒有任何憑證。
給“女服務員”看病的行為前後持續了兩三年。對於診療收入,陸濤表示從來沒有計算過,因為看診量比較小,而且自己能看的只是普通的感冒發燒,偶爾有一些婦科疾病。

案件處置

  • 被警方抓捕
2011年5月底,陸濤被杭州警方抓捕。
  • 一審宣判
據杭州中院的判決書,杭州市檢察院認為,陸濤為了牟利,明知包括李某華在內若干被告人在杭州湖州街何家村開設休閒店,控制女性賣淫及“賣淫女”出去看病不便於老闆控制等情況,仍然聽從組織賣淫者的吩咐和安排,多次無證上門為這些“賣淫女”看病、打針,為組織賣淫活動起到輔助的作用,因此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對陸濤提起公訴。
在公訴機關看來,陸濤明知這些女性是受控制賣淫,無法自主就醫,其上門診療,為組織賣淫者繼續控制女性賣淫起到了幫助作用。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認定陸濤協助組織賣淫的證據是:胡某乾等被告人、王某勤等證人的供述和辨認,以及陸濤本人對上述事實的“供認不諱”。
陸濤的辯護人曾以陸的行為屬於非法行醫,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為其辯護,不過其辯護意見未被採納。
經過庭審質證辯護後,法院也認為陸濤為“賣淫女”看病、打針,客觀上為組織賣淫活動起到輔助的作用。
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相關規定,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2年4月18日,杭州中院宣判,陸濤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一審結束後,同案22名被告人中有16人提起抗訴。
  • 二審審理
浙江省高院進行了二審不開庭審理,駁回8人抗訴;撤銷了7人在一審中的量刑部分,予以改判;撤銷1人的定罪量刑部分,予以改判;維持判決的其餘部分。在審查一審判決情況時,二審法院認定,陸濤受指使上門為受控制的“賣淫女”看病,為他人順利組織賣淫提供了協助,其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
從2011年5月30日被拘日計算,陸濤的刑滿日期為2012年11月29日。

引發爭議

2024年3月,一次法律從業者的業務交流中,有人提及陸濤案,迅速引發法律、醫療從業者的熱議,不斷有人在網路平台討論此案,認為此案在法理上有探討價值。南京刑辯律師付士峰以個人身份在微博上公開喊話司法機關,稱有關陸濤的判決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錯案,定性分析錯誤,(陸濤)不管是否牟利都屬於本質上無社會危害性的中立的幫助行為”。
另一方面,有網民表示,女性在長期受脅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可能採取自傷自殘的方式意圖逃脫,組織賣淫者出於維護生產工具而非人道主義的考慮安排治療,又擔心暴露,才沒有去正規醫療機構。醫生上門診療的行為,客觀上削弱了女性自救的可能性,為組織者繼續控制女性起到了某種幫助作用。

法律解讀

對有關協助組織賣淫的刑事案件,2017年7月,“兩高”曾專門對法律適用做出解釋,具體情形為,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的,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
2008年,最高法關於審理非法行醫有關刑事案的法律套用的解釋中明確,情節嚴重是指,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受訪的法律界人士均認為,考慮到陸濤本身具有一定的從業資質,此前未受涉醫方面的行政處罰,且對“賣淫女”的診療行為未造成惡性結果,比起非法行醫罪,或許更適用《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中的超範圍執業的情形,屬於行政違法行為。
湘潭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黃明儒認為,村醫上門給失足婦女看病,不管他明不明知,都不應該視為犯罪。醫生看病是一個正常的職業行為,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正常的求醫權。如果馮某某明知對方在對方從事不正當職業,他有報告的義務,但沒有報告並不意味著犯罪。除非法律明確規定,明知不報告就構成犯罪,沒有這種規定的話要構成幫助犯罪就必須是“事前共謀”。

社會評論

據報導,陸濤給“女服務員”看病時間長達兩三年時間。其間,對於“女服務員”的身份,他雖不能確信,但有過懷疑,“大概就是性工作者”。如果他的警惕性高一些,及時向警方舉報,他不僅可以避免日後的牢獄之災,也將成為勇於同犯罪作鬥爭的公民典範。從履行公民道德責任的角度,他做得確有缺失。
但是,履行公民道德責任有缺失,和他在法律上構成犯罪,是兩回事。
檢察機關指控其構成犯罪的邏輯是,陸濤明知這些女性是受控制賣淫,無法自主就醫,其上門診療,為組織賣淫者繼續控制女性賣淫起到了幫助作用。法院判決也認為,陸濤為“賣淫女”看病、打針,客觀上為組織賣淫活動起到輔助的作用。
檢察機關指控的邏輯,其實是建立在一種假設基礎上,即如果陸濤不上門為“賣淫女”看病,她們就會有自主就醫,進而逃離魔爪的機會。
但從現實看,沒有醫生給上門看病,組織賣淫者除了“發善心”,讓她們自行看病,還可能做的另一個選擇是,即便不看病,也不能讓她們逃出去。這樣看,檢察機關“為組織賣淫者繼續控制女性賣淫起到了幫助作用”,更像是一種推斷,而非事實。
陸濤為“賣淫女”看病、打針,“賣淫女”身體得以康復,可以讓賣淫活動儘快恢復並持續,從這個角度,法院所說“客觀上為組織賣淫活動起到輔助的作用”是對的。但對一個人定罪,僅有“客觀上”是不夠的,而需要主客觀相統一。
具體到協助組織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行為人要有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而在主觀方面,則要求具有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進行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而為組織他人賣淫犯罪提供幫助,創造條件,並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
比如,如果陸濤與組織賣淫者共謀,為其提供組織賣淫方面的協助,享有一定比例分成,或者他本身就是團伙的一員,負責給“賣淫女”看病。那么,定他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在法律上就沒有任何問題。
但在本案中,陸濤的身份是一名被請來給病人看病的醫生。醫生的職責決定了,他不能拒絕他人的施救要求,哪怕病人的身份不是那么“光彩”。
儘管他對於病人的身份有過懷疑,儘管他未及時就此向警方報告在道德上有可究之處,但因此認為他在主觀上有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依據並不充分。(新京報快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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