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必讀法條與真題演練

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必讀法條與真題演練

《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必讀法條與真題演練(套裝共9冊)》為套裝書,共9冊。分別是《憲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商法·智慧財產權法》、《經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 《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必讀法條與真題演練(套裝共9冊)》內容簡介:作為銖積寸累的典範,《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必讀法條與真題演練(套裝共9冊)》已助十幾萬考生攻克法條壁壘,其所得經驗累累,亦融匯於此,讓您分享成功者的睿智、感受勇者激情的同時,更為司考之路增添一份信心與勇氣。

基本介紹

  • 書名: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必讀法條與真題演練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頁數:1442頁
  • 開本:16
  • 定價:139.00
  • 作者:三校名師組
  • 出版日期:2011年4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62038344
  • 品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必讀法條與真題演練(套裝共9冊)》編輯推薦:水滴石穿,匯集十數萬考生法條通關經驗!

圖書目錄

《憲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目錄: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序言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1、2、4-8、18~20、39條)/1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13、14條)/1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12、15、23條)/1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22條)/1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23~31、34~38條)/14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30、31條)/1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9~11、16、17、32、33條)/16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28、29條)/1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43、44條)/17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34、35條)/1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21、40~42、45、46條)/18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37條)/18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三節 國務院
國務院組織法(第2、4~7、11條)/19
國務院組織法(第3、8~10條)/20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1、3、11~25條)/21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2、4、40條)/23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5、6、8、9、32、33、42條)/24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7、10、27、43、60條)/25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26、38、41條)/26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44~53條)/27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54、56~59、61~63目錄:65條)/28
……

《刑法》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4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10、12條)/6
關於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問題的答覆意見/6
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11、13~19條)/9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四節 單位犯罪
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套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3條)/15
關於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覆/16
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覆/16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二節 管制
第三節 拘役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五節 死刑
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18
關於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19
第六節 罰金
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6、8、11條)/19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20
第八節 沒收財產
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9、10條)/21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 量刑
第二節 累犯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24
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25
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7條)/26
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26
……

《民法》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民通意見(第1、2條)/1
民通意見(第3~9條)/2
第二節 監護
民通意見(第11~19、21、23條)/2
民通意見(第10、20、22條)/3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民通意見(第24~35條)/4
民通意見(第36~40條)/5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民通意見(第41~44條)/5
第五節 個人合夥
民通意見(第46、49~55條)/6
民通意見(第47、48、56、57條)/7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企業法人
民通意見(第58條)/7
民通意見(第60~63條)/8
第三節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節 聯營
民通意見(第64條)/9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
民通意見(第65、66、77條)/9
民通意見(第67~72、74~76條)/10
第二節 代理
民通意見(第78~81、83條)/11
民通意見(第82條)/12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節 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民通意見(第84~87條)/12
民通意見(第89~93、95、96條)/13
民通意見(第97~103條)/14
……

《刑事訴訟法》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1
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3~5條)/2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2、3條)/2
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1~19條)/3
關於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0條)/4
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9~21、23、24條)/5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6、7、46、47條)/5
刑訴解釋(第117條)/6
高檢規則(第89、129、237條)/6
刑法(第87條)/6
刑訴解釋(第313~319、321~324、327~336條)/7
刑訴解釋(第325、326條)/9
高檢規則(第437~463條)/9
第二章 管轄
刑訴解釋(第1條)/11
六機關規定(第1~3、6條)/11
高檢規則(第8~12條)/12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範圍的規定(第1~4條)/12
刑訴解釋(第3~5條)/14
高檢規則(第13條)/14
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6、10條)/14
刑訴解釋(第2、6~16、18條)/15
高檢規則(第14條)/15
六機關規定(第5條)/15
刑訴解釋(第17條)/16
高檢規則(第15、17條)/16
刑訴解釋(第19~22條)/17
高檢規則(第16、18條)/17
高檢規則(第19條)/18
第三章 迴避
……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定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13條)/2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級別管轄
民訴意見(第1~3條)/3
第二節 地域管轄
民訴意見(第4~17、27條)/4
民訴意見(第18~22條)/5
民訴意見(第23~26、30條)/6
民訴意見(第28、29、305條)/7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8
民訴意見(第33-37條)/8
關於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問題的批覆/9
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6,8~10條)/9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四章 迴避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 當事人
民訴意見(第38~42、44~46、48、49、51條)/12
民訴意見(第43、47、50、52~58條)/14
民訴意見(第59、60、62條)/15
民訴意見(第61、63~66條)/16
第二節 訴訟代理人
民訴意見(第67~69條)/18
民訴意見(第94條)/19
第六章 證據
民訴意見(第70、71、73、74條)/20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8、13~22條)/20
民訴意見(第72、76、77、154條)/23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1、41-52、61~80條)/23
民訴意見(第75、78條)/26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12、53~58條)/26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5~29、59、60條)/27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3、24、30、32~40條)/28
……

《商法·智慧財產權法》
《經濟法》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

文摘

第五節尊重法庭與規範接觸司法人員
第一百六十四條律師應當遵守法庭、仲裁庭紀律,遵守出庭時間、舉證時限、提交法律文書期限及其他程式性規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律師應當尊重法庭、仲裁庭,服從審判長、首席仲裁員主持,不能當庭評論(包括批評和頌揚)審判人員、仲裁人員言論。對於庭審中存在的問題,可以在休庭後向法官、仲裁員個人或其主管部門口頭或書面提出。
第一百六十六條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因對事實真假、證據真偽及法律適用是否正確而與訴訟相對方意見不一的,或為了向案件承辦人提交新證據的,可以與案件承辦人在司法機關內指定場所接觸和交換意見。
第一百六十七條律師不得以不正當動機與司法、仲裁人員接觸。
第一百六十八條律師不得向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人員饋贈財物,更不得以許諾回報或提供其他便利(包括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形態的利益)等方式,與承辦案件的司法或仲裁人員進行交易。第十一章律師與律師行業管理或行政管理機構關係中的行為規範
第一百六十九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遵守司法行政管理機構制定的有關律師管理的規定、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行業規範和規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享有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權利,承擔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一百七十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辦理入會登記手續和年度登記手續。
第一百七十一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參加、完成律師協會組織的律師業務學習及考核。
第一百七十二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參加國際性律師組織或者其他組織並成為會員的,應當提前報律師協會批准。律師以中國律師身份參加境外國際性組織的,應當報律師協會備案,在上述會議作交流發言的,其發言內容亦應當報律師協會備案。
第一百七十三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因執業成為民事被告或被確定為犯罪嫌疑人或受到行政機關調查、處罰,應當向律師協會做出書面報告。
第一百七十四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律師業務研究活動,完成律師協會布置的業務研究任務,參加律師協會布置的公益活動。
第一百七十五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妥善處理律師執業中發生的各類糾紛,自覺接受律師協會及其相關機構的調解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認真履行律師協會就律師執業糾紛做出的裁決。
第一百七十七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章執業處分
第一百七十八條違反律師執業規範,情節顯著輕微,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給予訓誡處分。訓誡處分做出後的兩年內,該律師再次受到處分的,應考慮已受過訓誡處分的情況。
第一百七十九條違反律師執業規範,情節輕微,應當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通報批評處分作出後的任何時候,該律師再次受到處分時,應考慮已受過通報批評處分的情況。
第一百八十條違反律師執業規範,情節嚴重,給委託人或律師事務所造成一定損失的,應當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公開譴責處分作出後的任何時候,該律師再次受到處分時,應考慮已受過公開譴責處分的情況。
第一百八十一條違反律師執業規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給予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
第一百八十二條對律師嚴重違反律師執業行為規範以及違法的行為可能由司法行政管理機關處罰或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律師協會應作出提交相關機關處罰或追究法律責任的建議。
第一百八十三條上列處分方式適用於律師事務所違反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的處分。
第一百八十四條律師違規執業處分的機構及程式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另行規定。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一百八十五條本規範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通過試行,理事會通過後正式實施。
第一百八十六條本規範以修正案的方式進行修改,修正案由常務理事會通過後試行,理事會通過後正式實施。
第一百八十七條本規範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八十八條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對本規範中對其適用的條款,應當尊重並遵守。
第一百八十九條實習律師、律師助理參照本規範執行。
第一百九十條本規範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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