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國家司法考試一本通: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2010國家司法考試一本通: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2010國家司法考試一本通:憲法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法律版)》內容簡介:法條:既保證了主體法的完整性,又強調了重點法條。

基本介紹

  • 書名:2010國家司法考試一本通: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 ISBN:7511800610/9787511800619
  • 頁數:327 頁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9年11月
  • 裝幀:平裝
  • 開本:16
  • 正文語種:中文
  • 叢書名: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一本通
內容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同時,根據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逐條穿插相關司法解釋,將屬於某一知識點的相關法條和司法解釋都列在一起。命題題眼:對各法各章的歷年考點及其分值進行統計,對某一重點法條所涉及的一個或多個考點進行分解並分析,指出法條的題眼。
歷年真題:逐條將涉及到的歷年真題及其答案一一展示,直觀反映出法條的重要程度和歷年考試情況,掌握題眼和出題方法。
強化模擬題:參照司法考試的要求、特點,對重點法條的考點(尤其是尚未考過的考點)編寫相應的強化模擬題,通過反覆的有針對性的演練,達到加深對法條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特別提示:應廣大考生要求,從2007年起,“一本通”叢書增加了法理學?法制史部分。這部分沒有法條,但我們秉承“一本通”的編寫思路,將命題題眼、歷年真題和強化模擬題三部分結合起來,相信同樣能實現“一本通”的編寫目的和效果。從2010年起,我們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部分加入其中。

目錄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序言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國體】
第二條【政體】
第三條【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四條【民族政策】
第五條【法治原則】
第六條【公有制與按勞分配原則】
第七條【國有經濟】
第八條【集體經濟】
第十一條【非公有制經濟】
第九條【自然資源】
第十條【土地制度】
第十二條【公共財產不可侵犯】
第十三條【保護私有財產】
第十四條【生產、積累與消費】
第十五條【市場經濟】
第十六條【國有企業】
第十七條【集體企業】
第十八條【外資經濟】
第十九條【教育事業】
第二十條【科技事業】
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與體育事業】
第二十二條【文化事業】
第二十三條【知識分子】
第二十四條【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十五條【計畫生育】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
第二十七條【國家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工作原則】
第二十八條【維護社會秩序】
第二十九條【武裝力量】
第三十條【行政區劃】
第三十一條【特別行政區】
第三十二條【對外國人的保護】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平等權】
第三十四條【選舉權】
第三十五條【基本政治自由】
第三十六條【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條【人身自由】
第三十八條【人格尊嚴及保護】
第三十九條【住宅權】
第四十條【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
第四十一條【公民的監督權】
第四十二條【勞動權】
第四十三條【勞動者的休息權】
第四十四條【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條【獲得救濟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七條【文化活動自由】
第四十八條【男女平等】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制度】
第五十條【華僑、歸僑及僑眷的權益保障】
第五十一條【公民自由和權利的限度】
第五十二條【維護國家統一和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遵紀守法的義務】
第五十四條【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第五十五條【捍衛國家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納稅義務】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十七條【全國人大的性質及常設機關】
第五十八條【國家立法權的行使主體】
第五十九條 【全國人大的組成及選舉】
第六十條 【全國人大的任期】
第六十一條 【全國人大的會議制度】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大的職權】
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大的罷免權】
第六十四條 【憲法的修改及法律的通過程式】
第六十五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及選舉】
第六十六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期】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第六十八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分工】
第六十九條 【全國人大與其常委會的關係】
第七十條 【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及其職責】
第七十一條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第七十二條 【提案權】
第七十三條 【質詢權】
第七十四條 【司法豁免權】
第七十五條 【言論、表決豁免權】
第七十六條 【全國人大代表的義務】
第七十七條 【全國人大代表的監督及罷免】
第七十八條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織及工作程式】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七十九條 【國家主席、副主席的選舉及任期】
第八十條 【國家主席的職權】
第八十一條 【國家主席的外交職權】
第八十二條 【國家副主席的職權】
第八十三條 【國家主席、副主席的換屆時間】
第八十四條 【國家主席、副主席的缺位處理】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八十五條 【國務院的性質、地位】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的組成】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的任期】
第八十八條 【國務院的工作分工】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的職權】
第九十條 【各部、委首長負責制】
第九十一條 【審計機關】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關係】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九十三條 【中央軍委的組成、職責與任期】
第九十四條 【中央軍委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制】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條 【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設定和組織】
第九十六條 【地方人大的性質及常委會的設定】
第九十七條 【地方人大代表的選舉】
第九十八條 【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九十九條 【地方人大的職權】
第一百條 【地方性法規的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 【地方人大對地方國家機關負責人的選舉】
第一百零二條 【對地方人大代表的監督和罷免】
第一百零三條 【地方人大常委會的組成、地位及產生】
第一百零四條 【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第一百零五條 【地方政府的性質、地位及其負責制】
第一百零六條 【地方政府的任期】
第一百零七條 【地方政府的職權】
第一百零八條 【地方政府內部及各級政府之間的關係】
第一百零九條 【地方政府審計機關的地位及職權】
第一百一十條 【地方政府與同級人大、上級政府的關係】
第一百一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一百一十二條 【民族自治機關】
第一百一十三條 【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成】
第一百一十四條 【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長的人選】
第一百一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第一百一十六條 【自治條 例和單行條 例】
第一百一十七條 【財政自治權】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地方性經濟的自主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 【地方文化事業的自主權】
第一百二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安部隊】
第一百二十一條 【自治地方的公務語言】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幫助、扶持】
第七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條 【審判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的級別、組成和任期】
第一百二十五條 【審判公開原則和辯護原則】
第一百二十六條 【審判權獨立原則】
第一百二十七條 【各級審判機關之間的關係】
第一百二十八條 【法院與人大的關係】
第一百二十九條 【檢察院的性質】
第一百三十條 【檢察院的級別、組成和任期】
第一百三十一條 【檢察權獨立原則】
第一百三十二條 【各級檢察機關之間的關係】
第一百三十三條 【檢察院與人大的關係】
第一百三十四條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司法機關之間的分工與制約原則】
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第一百三十六條 【國旗、國歌】
第一百三十七條 【國徽】
第一百三十八條 【首都】
反分裂國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立法原則】
第四條 【法制原則】
第五條 【民主原則】
第六條 【實際與科學原則】
第二章 法律
第一節 立法許可權
第七條 【國家立法權】
第八條 【制定法律的事項】
第九條 【授權】
第十條 【授權內容】
第十一條 【授權的終止】
第二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式
第十二條 【機構提案】
第十三條 【代表團或代表提案】
第十四條 【閉會期間的提案】
第十五條 【草案傳送時限】
第十六條 【代表團審議】
第十七條 【專委會審議卜
第十八條 【審議報告】
第十九條 【討論】
第二十條 【撤回提案】
第二十一條 【進一步審議】
第二十二條 【表決與通過】
第二十三條 【公布】
第三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
第二十四條 【機構提案】
第二十五條 【常委提案】
第二十六條 【草案傳送時限】
第二十七條 【常委會審議】
第二十八條 【交付表決】
第二十九條 【分組審議】
第三十條 【專委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法律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說明情況】
第三十三條 【專委會意見不一致時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聽取、徵求意見】
第三十五條 【草案公布徵求意見】
第三十六條 【意見與資料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 【提案撤回】
第三十八條 【進一步審議】
第三十九條 【終止審議】
第四十條 【表決與通過】
第四十一條 【公布】
第四節 法律解釋
第四十二條 【法律解釋權】
第四十三條 【提請法律解釋的主體】
第四十四條 【草案與議程】
第四十五條 【審議】
第四十六條 【通過與公布】
第四十七條 【效力】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四十八條 【文本、說明與資料】
第四十九條 【提案撤回權】
第五十條 【重新提案】
第五十一條 【施行日期】
第五十二條 【公布與刊登】
第五十三條 【修改和廢止l
第五十四條 【體例】
第五十五條 【法律詢問的答覆】
第三章 行政法規
第五十六條 【行政法規立法權】
第五十七條 【起草與立項】
第五十八條 【聽取意見】
第五十九條 【審查】
第六十條 【決定程式】
第六十一條 【公布】
第六十二條 【刊登與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 例和單行條 例、規章
第一節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 例和單行條 例
第六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制定主體】
第六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制定的事項】
第六十五條 【特區授權立法】
第六十六條 【民族自治立法】
第六十七條 【特別重大事項的地方立法】
第六十八條 【提案及其審議、表決】
第六十九條 【公布】
第七十條 【刊登與文本】
第二節 規章
第七十一條 【規章制定權】
第七十二條 【聯合制定】
第七十三條 【地方政府規章】
第七十四條 【規章制定程式】
第七十五條 【決定】
第七十六條 【公布】
第七十七條 【刊登】
第五章 適用與備案
第七十八條 【憲法效力】
第七十九條 【法律與行政法規的效力】
第八十條 【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效力】
第八十一條 【變通規定的效力】
第八十二條 【規章的效力】
第八十三條 【特別規定與新規定的適用】
第八十四條 【不溯及既往原則】
第八十五條 【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衝突的處理】
第八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與規章衝突的處理】
第八十七條 【改變與撤銷】
第八十八條 【改變及撤銷權】
第八十九條 【備案】
第九十條 【提請審查及審查建議的主體】
第九十一條 【審查】
第九十二條 【審查程式】
第六章 附則
第九十三條 【軍事法規】
第九十四條 【施行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
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根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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