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層次實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方案

為進一步深化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制度改革,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改革試點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規以及《教育部關於〈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我市加快教育改革和發展所需配套政策的函〉的復函》(教發函(1999)148號)、《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制度改革的意見》(教學(1999)3號)和《教育部關於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08)3號)等檔案精神而制定,發文單位: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文號:滬教委學〔2008〕95號,發布日期:2008-12-29。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09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層次實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方案
  • 發文單位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 文 號::滬教委學〔2008〕95號
  • 發布日期::2008-12-29
  • 執行日期::2008-12-29
通知,發文單位,文號,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2009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層次實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

發文單位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文號

滬教委學〔2008〕95號
發布日期:2008-12-29
執行日期:2008-12-29
各有關高等學校、上海市教育考試院:
為進一步深化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制度改革,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改革試點工作,我委制定了《2009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層次實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09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層次實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方案
依據國家有關法規以及《教育部關於〈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我市加快教育改革和發展所需配套政策的函〉的復函》(教發函(1999)148號)、《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制度改革的意見》(教學(1999)3號)和《教育部關於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08)3號)等檔案精神,2009年本市將在部分高校專科層次繼續實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
一、指導思想
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以有利於高校招生考試安全穩定開展,有利於促進高中階段學校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有利於推動高校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有利於體現考生與高校依法自主雙向選擇的平等權利。
二、試點內容
試點院校開展專科層次招生,由試點院校依法自主進行入學考試、自主確定入學標準、自主實施招生錄取。凡招生專業必須是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或備案的專業。
三、試點院校和招生計畫
2009年度共有21所試點院校參加依法自主招生,具體招生計畫見下表。
編號 分組 學校名稱 招生計畫 備註
1 A
組 上海建橋學院 300 含9名退役士兵計畫
2 上海邦德職業技術學院 800 含2名退役士兵計畫
3 上海震旦職業學院 850 含5名退役士兵計畫
4 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300 含2名退役士兵計畫
5 上海濟光職業技術學院 950 含2名退役士兵計畫
6 B
組 上海杉達學院 300 含4名退役士兵計畫
7 上海新僑職業技術學院 950 含4名退役士兵計畫
8 上海中僑職業技術學院 840 含4名退役士兵計畫
9 上海電子信息職業技術學院 650 含4名退役士兵計畫
10 上海工藝美術職業學院 600 含4名退役士兵計畫
11 C
組 上海第二工業大學 210 含3名退役士兵計畫
12 上海工商外國語職業學院 1020 含3名退役士兵計畫
13 上海思博職業技術學院 950 含3名退役士兵計畫
14 上海醫療器械高等專科學校 400 含3名退役士兵計畫
15 上海醫藥高等專科學校 230 含3名退役士兵計畫
16 上海立達職業技術學院 950 含3名退役士兵計畫
17 上海電機學院 170 含2名退役士兵計畫
18 D組 上海商學院 320 含4名退役士兵計畫
19 上海旅遊高等專科學校 100 含2名退役士兵計畫
20 上海東海職業技術學院 800 含7名退役士兵計畫
21 上海民遠職業技術學院 680 含7名退役士兵計畫
總計 12370名 含招收退役士兵計畫80名
四、報名辦法
(一)報名條件
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做好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滬教委學(2008)84號)檔案中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名。除下述部分“三校生”外,報考依法自主招生院校的考生須先參加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報名,取得高考報名號。2009年應屆“三校生”由所在“三校”開具學歷證明,歷屆“三校生”由原畢業學校開具學歷證明或持畢業證書,直接到報考依法自主招生的第一志願學校辦理報名確認手續。
(二)報名辦法與時間
考生於2009年2月11日上午8:00至2009年2月14日20:00期間通過168網上報名系統報名,過時系統將自動關閉,不再予以補報名。每個考生限報一組院校。考生可自主選擇填報同一組內的3所學校志願,分為第一、第二和第三志願,另設調劑志願欄。考生不能跨組填報其他學校。考生在未被第一志願院校錄取而第二志願學校未錄滿的情況下,可由第一志願學校轉至第二志願學校繼續錄取,在未被第二志願院校錄取而第三志願學校未錄滿的情況下,可由第二志願學校轉至第三志願學校繼續錄取。考生必須參加同組院校組織的文化測試。各校根據招生章程公布的錄取規則,確定錄取名單。錄取名單將在學校網站上公示,同時報市教委備案。
2009年1月中旬起,試點院校公布招生章程,2月21日、22日考生到所填報的第一志願學校辦理報名確認手續。已在本市辦理2009年高考報名的考生須持高考報名號辦理報名確認手續,尚未辦理高考報名的考生,待被試點院校錄取並報到註冊後,統一由試點高校向市教育考試院辦理。
考生網上報名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2009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專科層次依法自主招生考生信息表》在報名確認時經本人簽字後上交,上交後不得更改。因考生本人填報錯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退役士兵考生的報名辦法,按照市教委、市民政局制定的檔案(另發)規定執行。
五、考試時間
(一)試點院校可自主採取不同形式的入學測試,測試日期統一定於2009年2月28日(星期六)上午8:30開始。
(二)藝術、技能類專業加試的時間和命題由各試點院校自主確定,藝術、技能類加試時間應於入學測試後進行。
入學測試的試題命制和印刷必須嚴格按照國家保密工作規定進行。
六、錄取工作
(一)錄取時間
試點院校應於2009年3月底前完成全部錄取工作,3月24日寄發預錄取通知書,錄取名單必須在3月底前報市教育考試院。被錄取的學生,當年不得再參加高考。未被錄取的考生,可繼續參加當年高考。
如被錄取考生已繳納2009年6月國家統一高考考試費用的,考生在報到註冊後,由21所試點高校負責退費,具體辦法由市教育考試院確定。
(二)調檔工作
試點院校錄取生源的檔案採用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形式。考生憑招生院校錄取通知書於2009年8月下旬前往相關區(縣)高招辦領取檔案後送招生院校。
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所在高中階段學校負責,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類。
退役士兵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另文規定。
到記過以上處分且未撤銷的考生,所在高中階段學校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體檢工作由市衛生局和市教育考試院共同負責,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市衛生局、市教委聯合印發的《上海市招生體檢管理辦法》執行。各試點院校可在此基礎上,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補充規定,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考生體檢信息的採集由區(縣)體檢站負責。
收費標準
院校的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按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財政局《關於上海市教育考試院有關考試收費等問題的復函》(滬價費(2006)005號、滬財預聯(2006)1號)檔案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招生章程
試點院校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經過評審,確定參加依法自主招生的各院校須於2008年12月25日之前填寫《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核准備案表(正副表)》(見附屬檔案2)正式上報市教委。市教委將於2009年1月7日前完成招生章程的核准備案工作。經核准備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會公布,並不得擅自更改。試點院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試點院校應認真、周密地制訂和實施招生章程,並於2009年1月上旬將經市教委核准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區(縣)高招辦。
十一、相關事宜
院校在經得高中階段學校同意後,可提前組織被錄取考生進入高校的新生教育,但不得另外收取教育費用。該批新生與高考錄取的新生統一於2009年秋季入學。
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測試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試點院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試點院校須嚴格按照“嚴格程式、加強管理、接受監督”原則,以及“條件明確化、程式規範化、招生辦法公開化、錄取結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詳細的自主選拔錄取方案並向社會公布,並認真做好報名、考核、錄取、公示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十二 、招生紀律
點院校要按照高等學校招生“陽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實加強招生工作的領導,各試點院校須成立由分管校(院)長負責的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並成立由校招生辦和監察部門負責人為主的招生錄取小組。試點院校應強化對考生的資格審查、身份確認及合格考生的公示工作。凡屬考試、錄取中的重大問題,一律經集體研究決定,會議記錄應立檔保存。要選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並經過培訓的骨幹教師參加錄取工作,凡當年有直系親屬報考本校者不得參與招生考試工作。
點院校應嚴格執行《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教監(2005)4號)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各種違規行為。一經發現試點院校的違規行為,市教委將視情況扣除該校當年的招生計畫,情節嚴重的,將取消違規學校當年的招生計畫。
點院校應加強招生考試廉政建設,招生工作實行“八不準、六公開、三監督”制度。八不準:(1)不準在報名、考試和錄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2)不準向考生及家長許願;(3)不準向考生所在高中階段學校有關人員行賄;(4)不準在推薦和錄取考生工作中弄虛作假及濫用職權要求學校違規錄取考生;(5)不準接受考生(家屬)的錢物、宴請和向考生及家長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鈎的任何費用;(6)不準協助、參與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以介紹、拉攏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動;(7)不準違反規定擅自超計畫招生;(8)不準以學歷招生名義招收非學歷班。
開:(1)計畫公開(未向社會公布的招生專業計畫不得錄取);(2)政策規定公開(包括各種照顧對象政策、錄取標準及分數線);(3)辦事程式公開;(4)錄取結果公開;(5)各試點院校的招生章程和必要信息公開;(6)諮詢、監督電話和接待地點公開。
督:(1)我委將組織人員對21所試點院校的錄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2)各試點院校將接受各區、縣高招辦監督;(3)接受社會監督(設接待站、計算機查詢、在接待站設舉報箱等)。
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件1:2009年上海市部分高校專科層次實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工作日程(略)
件2: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核准備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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