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養老金保護法案

2006年養老金保護法案是2006年美國頒布的養老保護法案。旨在緩解企業和員工對傳統養老金體系的擔憂,避免退休給付保險公司破產。該法案對美國養老金體系兩大模式即固定收益計畫和固定繳款計畫有著不同的影響。針對固定收益計畫,法案對企業的繳款義務做了明確規定,並提升了相關標準,以期穩定現有的固定收益計畫。要求採用“修正的收益率曲線”作為折現率,對不同年齡段的參與人使用不同剩餘期限的企業債收益率作為折現率。這些有利於避免出現原有的計畫負債被低估的現象,要求在計算負債時使用稅務局的死亡率表。法案要求計畫的資產不低於負債的100%,對於現存的差距則要求企業在7年內分攤繳納補足。

法案還制定了其他更嚴格的管理措施:如果養老基金只儲備了不到八成,將禁止企業和工會增加退休福利;如果低於六成將自動凍結並禁止分配;增加可稅前抵扣的企業撥付的最大限額,使企業可以在盈利情況較好的年份增加撥付金額;建立新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每年向參與者披露養老基金的撥付狀況。規定所有員工可要求將其個人繳款部分進行分散投資,而在三年之後,也有權要求將企業配套繳款部分分散投資。法案放寬了作為發起人的投資顧問向養老金計畫推薦自己旗下的基金的限制,前提是投資顧問收取的費用不能根據參與者的選擇而改變,而且投資顧問推薦的投資組合,必須是根據具體投資品種的歷史表現和參與者的退休年限等參數用模型構建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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