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2·5天台縣足浴店火災事故
- 傷亡人數:36人(死亡18人)
- 事發地點:浙江省天台縣春曉路足馨堂足浴店
- 事發時間:2017年2月5日17時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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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經過
2017年2月5日17點26分,天台縣赤城街道春曉花園5幢5-1號(足馨堂足浴中心)發生火災。
事故傷亡
現場發現8人死亡,10人經搶救無效死亡。另有20人陸續到醫院檢查,其中18人留院治療。截至2017年2月6日凌晨5時,火災共造成18人死亡,18人受傷。另據醫院方面訊息:傷情較重一人燒傷面積為99%,其中三度95%,被送往杭州浙二醫院。其氣管已切開,正在抗休克治療,生命體徵尚平穩。
事故處置
天台大隊分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天台縣赤城街道春曉路足馨堂足浴店著火,立即出天台中隊中隊6車24人,平橋中隊1車7人。17時30分到場組織疏散搜救人員及滅火,17時46分控制火勢,撲滅外圍火勢。
2017年2月6日上午,天台縣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火災具體情況。天台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陳益軍首先向罹難者表示哀悼,向受傷者及家屬表示慰問。
足浴中心相關負責人已經被控制。
發布會上,天台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陳益軍通報稱,火災發生後,省市衛計委指派浙醫二院、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台州醫院等11名醫療專家趕赴天台,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全體醫護人員到崗,共出動救護車20車次,全力以赴救治。
省市領導連夜召開火災處置緊急會議,強調全力以赴,不遺餘力,不惜一切代價救治傷員,妥善做好善後處置工作;成立調查組,儘快查明火災原因,核實死者身份;舉一反三,開展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2017年2月7日,天台縣“2-5”火災18名遇難者身份已全部確認。警方通過現場遺留物比對、組織親屬辨認和DNA鑑定,確認18名遇難人員身份,6男、12女,其中天台籍15人、非天台籍3人(河南籍1人、四川籍1人、雲南籍1人)。火災相關善後事宜仍在進行中。
2017年2月6日晚,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天台縣足馨堂足浴中心4名責任人已晚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事故原因
該足浴中心2號汗蒸房西北角牆面的電熱膜導電部分出現故障,產生局部過熱,溫度持續升高,引燃周圍可燃物並蔓延成災。
人員處理
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厲海笑,足馨堂股東、法定代表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2.熊守信,足馨堂股東、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3.徐挺強,足馨堂最大股東(占股45%),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4.朱平宰,協助足馨堂以弄虛作假方式取得消防審批許可,並收取報酬,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5.王剛,一夫尚唐、東方尚雅的實際控制人,違規無資質從事裝修設計施工,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
6.倪慶雲,東方尚雅股東、工程部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
7.關榮林,東方尚雅工程部工長,系足馨堂整體裝修施工項目和售後維修的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
8.張俊敏,王剛之妻,東方尚雅公司財務,妨礙事故調查工作,涉嫌幫助毀滅證據罪。
9.鄭浩哲,浩成爾公司法人代表,系東方尚雅施工所採用電熱膜的供應商,偽造檢驗報告、假冒韓國品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
上述人員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正在立案偵查階段,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對其他涉嫌犯罪的問題,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開展調查。
(二)給予黨紀或政紀處理的人員
1.決定給予台州市政府副秘書長應正南(原天台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行政記過處分。
2.決定給予溫嶺市委常委、公安局長吳凌(原天台縣委常委、公安局長)行政記過處分。
4.決定給予天台縣公安消防大隊政治教導員李華(原天台縣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行政撤職處分。
5.決定給予縉雲縣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馬靈光(原天台縣公安消防大隊政治教導員)行政降級處分。
6.決定給予台州市消防支隊政治處組教科幹事高雲鵬(原天台縣公安消防大隊參謀)行政降銜處分。
(三)給予誡勉談話的人員
1.給予台州市人大副主任李志堅(原天台縣委書記)誡勉談話處理。
2.給予三門縣委書記楊勝傑(原天台縣委副書記、縣長)誡勉談話處理。
3.給予天台縣委書記管文新誡勉談話處理。
4.給予天台縣委副書記、縣長潘軍明誡勉談話處理。
5.給予天台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崔波誡勉談話處理。
6.給予天台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陳益軍誡勉談話處理。
7.給予天台縣副縣長、公安局長梅東曉誡勉談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