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存款機構放鬆管制和貨幣控制法

1980年存款機構放鬆管制和貨幣控制法,簡稱1980年銀行法,由美國總統卡特於1980年3月31日正式簽署生效。它標誌著美國銀法立法的一個轉折點,被稱之為1913年聯邦儲備法通過以來最重要的立法。該法包含了一組法令條款,主要內容如下:(1)1980年貨幣控制法。規定由聯邦儲備對所有受聯邦保險或符合聯邦保險條件的存款機構實施統一的準備金要求。對2500萬美元及以下的交易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可轉讓提款單存款,自動轉帳存款以及類似的存款)實施的準備金率為3%;對2500萬美元以上的交易存款實施的準備金率為12%(聯儲可在8%到14%間變動);對期限在4年以內的非個人定期存款實施的準備金率為3%(聯儲可在0%到9%間變動);(2)1980年存款機構放鬆管制法。自1980年3月31日起,分6年逐步取消對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即所謂Q項條例。為此專門成立一個存款機構放鬆管制委員會,由財政部長、聯儲理事會主席等6人組成。該委員會將主管存款利率的最高限,使其逐漸放鬆直至最後取消;(3)1980年消費者支票帳戶平等法。自1980年12月31日起,全國的存款機構都可以提供可轉讓提款單帳戶,但該帳戶只允許個人或從事宗教、慈善、教育等非盈利性組織開立,工商企業不在其內。此外,由聯邦保險的存款額自1980年3月31日起,由4萬美元增加到10萬美元;(4)儲蓄機構的權力及各種條款。準許聯邦註冊的儲蓄信貸社投資於消費信用、商業票據和公司債券,但最多不得超過其資產總額的20%;擴大其在不動產抵押貸款方面的經營權利;允許其提供信用卡服務及行使信託權。在聯邦住宅信貸銀行局的管理下,準許儲蓄信貸社發行互助資本憑證,以此構成發證社的總儲備和淨值的一部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