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

1974年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是1974年美國頒布的監管養老金計畫的綜合法規。主要內容:(1)規定了養老金計畫發起人最低繳費標準。規定必須建立償還基金,即僱主定期存在雇員賬戶的資金和投資收益要足以支付雇員的退休福利。(2)為養老基金受託人、管理者和顧問建立了受託標準。受託人必須謹慎且理性地獲取和使用與投資決策相關的信息。(3)建立最低授予標準。如,規定:工齡在5年或以上時,養老金計畫參與人員有權獲得25%的應計養老金收益;工齡在10年或以上時,享有權的比例達到100%。(4)成立養老金擔保,該擔保項目的經費來自養老金計畫每年必須支付的費用。為確保養老金計畫與該法一致,養老金計畫必須向美國勞工部和稅務局遞交定期公告和披露聲明。

2006年養老金保護法案是2006年美國頒布的養老保護法案。旨在緩解企業和員工對傳統養老金體系的擔憂,避免退休給付保險公司破產。該法案對美國養老金體系兩大模式即固定收益計畫和固定繳款計畫有著不同的影響。針對固定收益計畫,法案對企業的繳款義務做了明確規定,並提升了相關標準,以期穩定現有的固定收益計畫。要求採用“修正的收益率曲線”作為折現率,對不同年齡段的參與人使用不同剩餘期限的企業債收益率作為折現率。這些有利於避免出現原有的計畫負債被低估的現象,要求在計算負債時使用稅務局的死亡率表。法案要求計畫的資產不低於負債的100%,對於現存的差距則要求企業在7年內分攤繳納補足。法案還制定了其他更嚴格的管理措施:如果養老基金只儲備了不到八成,將禁止企業和工會增加退休福利;如果低於六成將自動凍結並禁止分配;增加可稅前抵扣的企業撥付的最大限額,使企業可以在盈利情況較好的年份增加撥付金額;建立新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每年向參與者披露養老基金的撥付狀況。針對固定繳款計畫,法案鼓勵企業採取員工自動參加的401(1〇計畫,屆時員工只要符合條件就將自動從工資中扣除一定比例加人養老金計畫,除非該員工另行提出不參加或改變繳款比例。規定所有員工可要求將其個人繳款部分進行分散投資,而在三年之後,也有權要求將企業配套繳款部分分散投資。法案放寬了作為發起人的投資顧問向養老金計畫推薦自己旗下的基金的限制,前提是投資顧問收取的費用不能根據參與者的選擇而改變,而且投資顧問推薦的投資組合,必須是根據具體投資品種的歷史表現和參與者的退休年限等參數用模型構建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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