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12月20日

聯合國大會於1971年12月20日第2856(XXVI)號決議宣布《智力遲鈍者權利宣言》。

特宣布智力遲鈍者權利宣言,並要求各方以國家和國際行動保證這個宣言為共同基礎和準則來保障這些權利:
一、智力遲鈍的人所享有的權利,在最大可能範圍內,與其他的人相同。
二、智力遲鈍的人有權享有適當的醫藥照顧和物理治療,並受到可以發展其能力和最大潛能的教育、訓練、康復及指導。
三、智力遲鈍的人有權享有經濟的安全和適當的生活水平,並有權充分發揮其能力,進行生產工作或從事任何其他有意義的職業。
四、智力遲鈍的人可能時應與其親屬或養父母同住,並參加各種社區生活。同住的家庭準予領受協助。如須由機關照顧時,應儘可能在接近正常生活的環境和其他情況下供給這種照顧。
五、智力遲鈍的人必要時有權獲得合格監護人,以保護其個人福利和利益。
六、智力遲鈍的人不得遭受剝削、虐待和侮辱。如因犯罪而被起訴時,應充分顧及其在智力上所能負責的程度,按照適當法律程式處理。
七、智力遲鈍的人因有嚴重殘缺而不能明確行使各項權利或必須將其一部或全部權利加以限制或剝奪時,用以限制或剝奪權利的程式務須含有適當的法律保障,以免發生任何流弊。這種程式必須以合格專家對智力遲鈍者有具社會能力的評價為根據,並應定期加以檢查,還可向高級當局訴請覆核。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