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最大負重量公約(第127號公約)是由國際組織在1967年06月28日,於日內瓦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967年最大負重量公約(第127號公約)
- 條約分類:勞工保護
- 簽訂日期:1967年06月2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 簽訂地點:日內瓦
1967年最大負重量公約(第127號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於一九六七年六月七日在日內瓦舉行其第五十一屆會議,並經決定採納本屆會議議程第六項關於工人搬運的最大負重量的某些提議,並經確定這些提議應採取國際公約的形式,於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八日通過以下公約,引用時得稱之為一九六七年最大負重量公約。
第1條
就本公約而言:
(a)“人力負重運輸”一詞系指完全由一名工人負擔重量的任何運輸;包括提起和放下負重物;
(b)“正規的人力負重運輸”一詞系指任何連續或主要從事人力負重運輸的活動,或儘管是間歇的但一般包括人力負重運輸的活動;
(c)“年輕工人”一詞系指18歲以下的工人。
第2條
1.本公約適用於正規的人力負重運輸。
2.本公約適用於有關會員國設有勞動監察制度的各經濟活動部門。
第3條
不得要求或允許任何工人從事該重量有可能危害其健康或安全的人力負重運輸。
第4條
會員國在實施上述第3條規定的原則時,應考慮執行工作的各種條件。
第5條
各會員國應採取適當措施,在指派任何工人從事非輕物人力負重運輸前,使其接受關於工作技巧的適當培訓或指導,以便保護健康和預防事故。
第6條
應儘可能使用合適的技術手段以限制或便利人力負重運輸。
第7條
1.應限制指派婦女和年輕工人從事非輕物人力負重運輸。
2.凡婦女和年輕工人從事人力負重運輸時,此種負重的最大重量應明顯低於準許成年男性工人的負重。
第8條
各會員國應通過法律或條例或任何其它符合本國實踐和條件的辦法,經商最有代表性的有關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採取必要的措施使本公約各項規定得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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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6條:按標準最後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