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食物用於和平法

1966年食物用於和平法,美國1966年11月11日頒布。該法的目的是促進農產品國際貿易,同飢餓和營養不良作鬥爭。

該法延長使用和修正了480號公法,把法律的重點從美國剩餘農產品的處理轉到促進開發中國家的經濟發展上來。法律包括以下條款:(1)強調自助。為取得美國糧食援助,開發中國家必須設法以自己的資源和努力為自己提供更多的糧食。美國將從技術和科學方面增加對他們的支持;(2)轉向美元銷售。新目標的計畫是把以往規定的用當地款通貨購買美國農產品的方法在1971年底以前過渡到用美元或美元貸款購買這些產品;(3)家庭計畫。新計畫授權,在受援國提出要求的情況下,可以用銷售農產品所得的外國通貨去支持那裡的家庭計畫(計畫生育);(4)來自其他國家的援助。法律支持擴大國際食物和農業援助計畫,其中包括聯合國世界糧食計畫,因為世界糧食問題不是一個國家所能解決的。此外,法律還強調,特別是對兒童的食物贈與要滿足他們對蛋白質、礦物質和維生素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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