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與1964年4月11日公布該法,旨在鼓勵消費更多的棉花,維持棉花和小麥生產者的收入,為1964年和1965年生產的小麥實行自願的銷售證書計畫。
1964年農業法,美國1964年4月11日頒布,其目的是鼓勵消費更多的棉花,維持棉花和小麥生產者的收入,為1964年和1965年生產的小麥實行自願的銷售證書計畫。關於小麥計畫,法律授權實施一個為期2年的自願計畫,為縮減小麥播種面積的農場主提供額外的補貼。這種補貼分國內銷售證書、出口銷售證書和轉耕補貼3類。前兩種補貼的範圍包括以國內食品消費和以出口為目的的小麥,而轉耕補貼從本質上講是對退出小麥生產的土地的地租補貼。如果農場主不願意接受供以後兌現的證書,他們可以從政府那裡取得包括3種補貼的支票。在1964年凡自願把至少10%土地配額轉耕的農場主,可以得到按照小麥的飼料價值和世界市場價格水平的價格支持貸款(大約每蒲式耳1.30美元)。此外,他們還可以根據用作國內食物消費的小麥的比例得到每蒲式耳70美分的國內銷售證書。出口銷售證書則根據他們用於出口的小麥的部分取得每蒲式耳25美分的補貼。轉耕的比例可以達到配額的20%,補貼比例由農業部長決定。1965年的支持水平和證書價值將與1964年的標準相近。至於不參加計畫的農場主可以隨意種植他們的土地,對他們不限制、不懲罰、沒有銷售限額、沒有價格支持,也沒有各種補貼。關於棉花計畫,法律規定的1964年和1965年棉花計畫有兩個特點:(1)對國內的紡織廠實行補貼,因此它們可以用外國買主一樣的價格購買美國棉花;(2)對限制耕種國內配額(約占基本配額2/3)的生產者可以得到較高的價格支持。紡織廠補貼(國內均衡補貼)是用政府庫存支付給紡織廠的實物補貼。這個條款可以降低國內棉花價格而不降低農場主出售棉花的價格。同樣,也可以把基本的貸款率和較高的支持率之間的差額以實物的形式補貼給有資格的農場主。但是,如果農場主願意,他可以把棉花交給政府,而以貸款的形式(不是實物的形式)取得較高的支持率(基本貸款率加額外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