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6年7月19日

      1926年7月19日7月19日,《大公報)上發表署名“摩得樂”的文章《孫傳芳兩大禁令——旗袍與模特兒》。文章說:“孫傳芳兩月前來上海一次,照他的言論,仿佛要在上海行若干善政,……其實一樣也沒有做,就是和模特兒過不去,雷厲風行,非將美專學校封閉不可。以五省總司令赫赫威權,與幾個窮苦女子、無力文人劉海粟作對,以虎搏兔,勝之不武。”    模特兒的糾紛,至此應該可以結束了,但縣長危道豐仍向上海法院控訴,控告劉海粟侮辱人格,毀謗名譽,要求賠償損失。傳票由法租界捕房陪同法警送到劉海粟手裡,劉委託陳霆銳、吳經熊兩位律師出庭為其辯護。    律師吳經熊擬與劉私下協商,表面上以罰劉50塊大洋了結此案,50塊錢也不必劉拿出,但請劉海粟不要抗訴。原因是此二人覺得壓力太大,非這樣作不能平息此糾紛,希望劉能諒解。劉不得已認可了。    過了五六天后,法院判決劉海粟罰洋50元,因事先鄭推事己關照,故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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