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英國刑法改革研究

《19世紀英國刑法改革研究》論文作者王磊著,沈漢指導,南京大學,2008年授予的博士論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9世紀英國刑法改革研究
  • 論文作者:王磊
  • 導師:沈漢
  • 學科專業:世界史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南京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刑法 法制史 英國
館藏號
D956.1
館藏目錄
2010\D956.1\4

內容簡介

法律一般被看作是解決糾紛,調整社會公共領域的工具。因此,法律與社會發展是密切相關的。英國法是英國獨特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的產物,隨著英國社會的不斷發展,英國法也不斷的進行調整以適應社會的需要。到19世紀,在工業革命的推動下,英國社會發生了急劇的變革,因此英國法的大規模改革也不可避免。本文探討的是,為了適應社會的轉型,英國刑法進行大規模改革的歷程。 本文首先論述的是刑法改革的背景。工業革命導致了經濟的高速發展,同時也帶來了各種社會問題,引發了各種社會矛盾,因此,對刑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帶有濃厚中世紀色彩的英國刑法已經不能適應19世紀社會轉型對刑法提出的新要求,刑法的改革提上了日程。關於刑法改革的問題,在改革派和保守派之間引起了激烈的爭論,改革派要求對刑法進行徹底改革,而保守派主張維持現狀,反對任何激進的改革。兩派的爭論和衝突一直伴隨著整個改革過程。在改革中,改革派採用議會內的鬥爭和議會外的輿論宣傳兩個手段,其中以議會內的鬥爭為主,它決定著法律改革的成敗。 在刑事實體法改革方面,本文以死刑的縮減為中心論述了刑罰制度的人道化和合理化的改革過程。這個過程一共可以分為五個時期:羅米利時期是19世紀死刑改革的起始階段,雖然取得的成果有限,但為以後死刑的縮減奠定了基礎。麥金托什和巴克斯頓時期繼承了羅米利時期的改革主張,為死刑改革繼續努力,他們的行動也影響了羅伯特·皮爾,開啟了皮爾的改革時代。總之,這個時期是一個承上啟下的階段。皮爾時代是政府支持改革的時期,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因其改革成果落後於社會輿論的要求,皮爾的法案在隨後的幾年內相繼被廢除。在羅素時代,死刑的範圍被進一步縮減,並觸及到了暴力犯罪死刑的問題。到19世紀60年代,除了少數幾種嚴重的暴力犯罪以外,死刑基本上被廢除。死刑範圍的大規模縮減增強了刑罰的人道性和合理性。 關於刑事訴訟程式的改革,本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論述了訴訟程式的人道化和合理化:首先,論述了起訴程式的改革,改革涉及到起訴程式中技術性程式的逐步廢除以及起訴責任的轉變;其次,論述了被告的辯護權,被告的這一權利逐步被法律認可,他可以聘請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做完全的辯護;第三,論述了被告提供證據的權利,被告在法庭上提供證據為自己辯護的權力被認可;第四,論述了審判程式的改革,主要包括審判地點的變化、審判速度的加快等使審判更公正的改革;第五,論述了被告的刑事抗訴權,到1907年刑事抗訴法院最終設立,被告獲得了完全的抗訴權。最後,論述了在19世紀各類刑事法院的改革,主要包括以王座法院、巡迴法院和中央刑事法院為首的高級刑事法院的改革和以季審法院、簡易季審法院等為代表的低級法院的改革。 關於刑法形式方面的改革,主要論述了刑法法典化運動。由於英國刑法的不成文性,19世紀在邊沁的法典編纂思想的鼓吹下,英國興起了法典編纂運動。這個運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19世紀前期皮爾的法律統編和1833年委員會、1845年委員會的法典編纂活動是第一個階段,19世紀中期克蘭沃斯的法典編纂運動以及《1861年的統編法案》是法典編纂的第二個階段,19世紀後期史蒂芬的法典編纂思想以及法典化運動是第三個階段。這三個時期都要求以刑法法典取代刑法普通法,因為這與英國普通法的傳統相去甚遠,在保守派的強烈反對下法典化運動最後以失敗而告終。 最後一章是本文的總結部分。這部分嘗試用階級分析法等理論方法對19世紀英國刑法改革的背景、改革者的思想和意圖、改革的具體措施以及改革的過程進行分析和總結,升華對刑法改革的認識。這部分還對英國刑法改革的特徵及經驗教訓進行了歸納總結,並對中國的刑法改革提出借鑑性參考和建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