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4年

1384年

1384年,洪武十七年(1384年)春雲南大理感通寺高僧法天師徒,經半年的跋山涉水,將一盆雲南山茶和一匹大理白馬及象徵民族團結的詩章敬獻給明太祖朱元璋。上殿覲見時竟出現“馬嘶花放”的吉祥勝景(據《大理府志》)。

甲子鼠年);明洪武十七年;北元天元六年;越南昌符八年;日本南朝弘和四年元中元年,北朝永德四年至德元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384年
  • 紀年法:公元紀年
  • 在位皇帝:明太祖
  • 年號:洪武
大事記,歷史記載,

大事記

1384年,丹麥與挪威、瑞典結成卡爾馬聯盟
1384年,明朝丁玉平董貼里之亂,攻克松州
1384年,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置安東衛石臼所
1384年,在義大利的佛羅倫斯,誕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現代意義的保險單,叫比薩保險,用於自法國南部的阿爾茲至義大利
1384年,朝廷立《府州縣條例》頒布天下,凡府州縣官能廉潔正直者必遣人帶敕書慰勞
1384年,上海縣置縣醫學,設醫學訓科一員,姚士昂為醫學訓科,建署於縣署之南
1384年,今西安鐘樓始建
1384年,市情庫...又名隨朝伴官,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始設
1384年,去顯佑伯封號稱長樂城隍廟
1384年,恢復科舉
1384年,命禮部頒行科舉定式:三年大比,子、卯、午、酉年鄉試
1384年,明朝阿瓦王為緬中宣慰使。
1384年,龍場九驛建立。

歷史記載

武臣襲職之例的制定
洪武十七年(1384)五月十五日,定武臣襲職之例:凡武臣卒,其子襲職。子幼者給以半祿,三年則以全祿給予。年二十則任以事。
三法司的設立
其初,朱元璋命刑部議定罪犯罪名入奏,既奏,錄所下旨送四輔官、諫院給事中覆核無異,然後覆奏施行。有疑獄則四輔官封駁。後罷四輔官,而議獄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稱三法司。洪武十七年(1384)閏十月十九日,三法司改建署成,稱作貫城。於是,朱元璋“命天下諸司刑獄,皆屬刑部、都察院詳議平允,又送大理寺審覆,然後奏決。其直隸諸府州刑獄,自今亦準此令。庶幾民無冤抑。”朱元璋又諭刑官:“刑者,輔治之具,用之不可不慎。所以每令三審五覆,無非求其生而已。”洪武二十六年定製;令布政司及直隸府州縣,笞杖就決,徒流、遷徙、充軍雜犯、死罪解部審錄,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詳擬。如律的,大理寺擬覆平允,監收候決;其情詞不明或失出入的,大理寺駁回,改正再問。駁至三,改正不當,將當該官吏奏問,稱作照駁。若疑讞決而囚有翻異,改調隔別衙門問擬。二次翻異不服,則具奏,會九卿鞫問,稱作圓審。三四訊不服,而後請旨裁決。
《大統曆法通軌》的編纂
洪武十七年(1384)閏十月二十二日,欽天監刻漏博士元統上言:“曆法隨時修改,方可套用。今歷名為大統,而積分猶踵《授時曆》之時。《授時曆》以至元辛巳為曆元,迄今甲子,積一百零四年,推曆法得三億七千六百一十九萬七百七十五分。以七十年而差一度大約統計,每年應差一分五十秒。辛巳至今,年數漸盈,漸差天度,擬合修改。臣今以洪武甲子歲前冬至為大統曆元,推衍得《授時曆》辛巳閏準分二十萬二千五十分,洪武甲子閏準分一十八萬二千七十分一十八秒。《授時曆》辛巳氣準分五十五萬六百分,洪武甲子氣準分五十五萬三百七十五分。《授時曆》辛巳轉準分一十三萬二百五分,洪武甲子轉準分二十萬九千六百九十分。《授時曆》辛巳交準分二十六萬三百八十八分,洪武甲子交準分一十一萬五千一百五分八秒。而七政運行,有遲速、逆順、伏見之不齊,其理深奧,未易推演。請召郭伯玉,一起編纂。”朱元璋同意。不久,擢元統為欽天監令。元統與郭伯玉等,取《授時曆》,去其歲實消長之說,析其條例,得四卷,以洪武十七年甲子為曆元。朱元璋賜名《大統曆法通軌》。
《天文分野書》的頒行
洪武十七年(1384)閏十月,朱元璋頒賜《天文分野書》於秦、晉諸王。《天文分野書》,又名《大明清類天文分野書》,共二十四卷。以十二分野星次分配天下郡縣。凡郡縣下,又詳載古今建置沿革之由。
吳伯宗逝世
吳伯宗(?一1384)名祜,以字行。江西金溪人。洪武四年(1371)廷試第一,授禮部員外郎,與修《大明日曆》。因不附胡惟庸,謫居鳳陽。上書論時政,指斥胡惟庸專恣不法,不宜獨任,久之必為國患。奉命出使安南,還任國子助教,進講東宮,改翰林院典籍。元璋制十題命賦,援筆立就,詞旨雅潔。改任太常司丞,不就;再改司業,亦辭。忤旨貶金縣教諭,未至其任而召為翰林檢討。洪武十五年進武英殿大學士。洪武十六年,坐弟仲實罪,降檢討。洪武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卒於官。有《吳伯宗全集》、《榮進錄》等。
太和鐘的改鑄
洪武十七年(1384)二月十七日,改鑄南郊太和鐘。高四尺八寸五分,口徑三尺六寸五分,紐高一尺四寸五分,重二千七百六十一斤。
李文忠逝世
李文忠(1339-—1384),字思本,小字保兒,盱眙人,朱元璋甥。年十九,以舍人將親軍,從援池州,破天完軍,驍勇無比。屢次率兵出戰,多立大功。洪武二年(1369)以偏將軍從常遇春出塞,薄上都,走元帝,遇春卒,代領其軍,轉戰山西大同。洪武三年以征虜副將軍北征,大勝而歸。十一月,進大都督府左都督,封曹國公,同知軍國事。後又多次奉命征剿,屢出備邊,深為元璋倚重。洪武十二年出征甘肅,置臨洮衛。還掌大都督府兼領國子監事。洪武十七年三月初一日卒,年四十六。追封歧陽王,謚武靖,配享太廟,省像功臣廟,位皆第三。
府州縣官為政八事的頒行
洪武十七年 (1384)四月十五日,朱元璋告諭禮部臣說:州縣之官,於民最親。其賢不肖,政事得失,民之安否可見。我曾命縣考於州,州考於府,府考於布政司。各以其所臨,精其考核,以憑黜陟,昭示勸戒。今上下之政,惟務苟且。縣之賢否,州不能知;州之賢否,府不能知;府之賢否,布政司不能舉。善無所勸而惡無所懲。我今命以八事,你們可將其榜示天下。於是,禮部奉旨頒行:其一,州縣之官,宜宣揚風化,撫字其民,均賦役,恤窮困,審冤抑,禁盜賊;時命里長告戒其里人敦行孝弟,盡力南畝;勿作非為,以罹刑罰;行鄉飲酒禮,使知尊卑貴賤之體,歲終察其所行善惡而旌別。其二,為府官的,當平其政令,廉察屬官致治有方、吏民稱賢的,優加禮遇,紀其善績;其有蹋茸及蠹政病民的,輕則治之以法,重則申聞黜罰,但不得下侵其職,以擾吾民。其三,布政司官宜宣布德化,考核府州縣官能否,詢知民風美惡及士習情偽奸弊,甚者具聞逮問,如所治不公,則從按察司糾舉。其四,凡民有犯笞杖罪的,縣自斷決,具實以聞。其五,犯徒流罪的,縣擬其罪申州若府以達布政司定擬。其六,有犯死罪的,縣擬其罪申州若府以達布政司,布政司達刑部定擬;雜犯的,準工贖罪;真犯的奏聞,遣官審決。其七,凡諸司獄訟,當詳審輕重,按律處遣,勿得淹禁。其八,民間詞訟,務自下而上,不許越訴。以上八事,頒布天下,永為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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