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
2018年12月5日17點31分,
樂山市夾江縣漹城鎮一輛3路公車行至人民銀行處時因不明原因導致爆炸,汽車玻璃碎裂。
事故傷亡
截止2018年12月5日,該事故造成17人受傷,無人員死亡。
事故處置
緊急救援
事故發生後,各相關部門全力處置,傷員已全部送往當地醫院救治,經初步診斷,均無生命危險。
發布警情
2018年12月5日晚間,四川省樂山市
夾江縣公安局官方微博發布警情續報稱,經公安機關偵查,
盧仕兵(男,漢族,1974年3月6日出生,四川省夾江縣
順河鄉前進村10社人,身份證號:51112619740--63439)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機關在全力開展抓捕工作。通報指出,望廣大民眾積極提供線索,發現該犯罪嫌疑人的請立即向公安機關舉報,對提供重要線索協助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將給予獎勵,事故原因在調查中。
懸賞通緝
2018年12月6日,夾江縣公安局發布懸賞通告稱,對提供重要線索協助抓獲公車爆炸犯罪嫌疑人盧仕兵的,公安機關將給予獎勵人民幣10萬元。
2018年12月7日17時許,四川省
洪雅縣公安局將軍鄉派出所民警向澎湃新聞證實,夾江公交爆炸案嫌疑人盧仕兵在該鄉落網。
一審開庭
2019年10月23日下午,
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四川省
樂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盧仕兵犯爆炸罪一案。因該案影響重大,社會關注度高,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由三名審判員和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採用庭審實質化的方式進行了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盧仕兵於2018年12月5日利用自製爆炸物,在夾江縣漹城鎮迎春南路的王水井公交站台對車牌為川L78328號的3路公車實施爆炸,造成20餘名乘客受傷,公車嚴重受損的後果。
法院通過召開庭前會議和開庭審理,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相關訴訟權利,被告人盧仕兵在庭審中如實供述了其自製爆炸物實施爆炸的犯罪事實,並對無辜受傷民眾表示歉意。鑒於案情重大,本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11月15日下午,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夾江“12·5”公車爆炸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盧仕兵犯爆炸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盧仕兵限制減刑。
法院根據被告人盧仕兵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盧仕兵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宣判
2020年10月17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12·5”夾江3路公車爆炸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認定,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盧仕兵因不滿土地被占用的賠償方案,加之個人及家庭原因,便對政府和社會產生不滿,萌生了製造炸彈報復社會的念頭。2018年11月下旬,被告人盧仕兵從撿到的鞭炮中提取火藥和引線,並利用飯盒、鋼筋、竹片、鐵絲等物品製成炸彈。
法院認為,抗訴人盧仕兵無視國家法律,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自製炸彈在公車上實施爆炸,造成一人重傷二級,一人輕傷一級,七人輕傷二級,七人輕微傷,其餘多名乘客一定程度受傷,公車嚴重受損,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爆炸罪。盧仕兵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原判鑒於盧仕兵具有坦白情節而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量刑適當,根據抗訴不加刑的基本原則,盧仕兵抗訴要求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定,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核准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盧仕兵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限制減刑的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