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海南焚屍案指1992年12月25日,海南海口市曾發生一起殺人焚屍案,案件的被告人陳滿被判死緩,並一直在監獄服刑。
23年前發生在海南海口的該起重大殺人放火疑案,或將於2016年前夕開庭再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2·25海南殺人焚屍疑案
- 事發時間:1992年12月25日
- 被告人:陳滿
- 地點:海南海口市
案件發生,案件調查,案件判決,疑犯喊冤,各方反應,
案件發生
1992年12月25日,海口警方接到報警:振東區上坡下村109號發生火災,消防隊員滅火時發現一具屍體。警方發現死者身受多處鈍器傷害、頸動脈被割斷,由於煤氣罐被點燃,死者遺體嚴重燒焦。
警方在屍體口袋裡發現了陳滿的工作證,懷疑死者是陳滿。然而,過了兩天,警方確認死者是老鐘,而陳滿曾是這裡的租客。
案件調查
“陳滿的工作證在死者鐘某身上,說明二人關係不一般;陳滿與鐘某住在一起,因經濟上的矛盾搬走,在案發前兩天又搬回居住;案發後,陳滿去向不明。”基於以上依據,警方將陳滿列為重要嫌疑人。1993年9月25日,陳滿被正式逮捕。
1994年11月22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陳滿在上坡下村109號租住期間,因未交房租與鐘某發生矛盾,鐘某聲稱要告發陳滿私刻公章等違法行為並要其搬走,陳滿遂起歹念。當年12月25日晚7時許,陳滿拿菜刀朝鐘某連砍數刀致其死亡。後陳滿將煤氣罐搬到鐘某臥室門口並點燃。
案件判決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陳滿死緩。之後,海口市檢察院以量刑過輕為由提起抗訴。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疑犯喊冤
在海南省高院作出判決後,陳滿堅持喊冤。
各方反應
2015年已年逾八旬的陳滿父母,在持續申訴。案件或將迎來轉機:最高人民檢察院經複查認為,海南省高院對陳滿案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並於2015年2月10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此時距離陳滿二審被判死緩已將近16年。
2015年4月8日下午,陳滿案的申訴代理人王萬瓊和易延友已完成了對陳滿案的全部拍照閱卷工作。
王萬瓊:這個案子又往前推進了一步,法官昨天也明確說明了,最高法在積極推進這個案子的審理。
最高檢的抗訴,讓這個二十多年前的案件再次受到社會關注,有媒體用“疑案”來形容。
王萬瓊透露,據勘查筆錄記載,當時的勘查人員提取的物證有帶血襯衫、各種刀具、10多處血痕等,但在兩次開庭時,這些重要物證均未出示。不過,一審判決書仍將“遺留在現場的物證”作為定案證據。陳滿朋友姚軍堅信,陳滿沒有殺人:
姚軍:一審二審,律師都是做了無罪的辯護,為什麼做無罪的辯護?因為沒有殺人的證據。
而對於口供部分,陳滿始終堅稱其有罪供述均因刑訊逼供,陳滿一審辯護人也指出,陳滿的許多口供不符實情。
王萬瓊:首先有罪的證據可以說是幾乎沒有,(證據)只有口供,而且口供沒有辦法和現場的客觀情況印證的。而且無罪的證據其實是很充分,因為陳滿是沒有充足的作案時間,我們通過閱卷更能確信這一點。當時現場的圖片顯示,受害人生前做過激烈的抵抗,而且身上的創口是不同兇器形成的。從現場慘烈的程度來講,和陳滿當晚活動的軌跡來看,陳滿其實就是沒有作案的時間,而且作案的人肯定不止一個人。
最高檢的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載明,其複查認為,原審判決、裁定認定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認定陳滿具有作案時間與在案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原審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在案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同時,作為定罪主要證據的陳滿的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存在疑問,有罪供述的某些情節得不到其他證據的印證,原審裁判據此認定的事實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鑒於上述原因,最高檢認為海南省高院對陳滿的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
陳滿案的申訴代理人易延友、王萬瓊均表示,最高檢直接向最高法抗訴的案例較為少見。王萬瓊直言,在扮演法律監督者的角色上,最高檢正在體現更多擔當:
王萬瓊:可以看出檢察機關他們在法律監督這塊,想更好履行,或加強這方面職能。作為檢察部門來講,第一是否認了之前他下級檢察院的有罪的起訴,同時也對法院的裁判結果提出了監督。
而對於陳滿的家人來說,最高檢提起的抗訴,讓他們看到了轉機。
陳滿的母親王眾一:寫了二十一年的申訴,寫了幾百封,依然沒有結果。二十一年了,有些(認識的人)都死了人,我就是要拚命地活著,要把它弄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