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山東海域船隻碰撞事故

2022年12月22日1時50分左右,山東威海石島東南約23海里處發生一起船隻碰撞事故,導致一艘漁船沉沒,5人死亡,6人失蹤,構成重大等級水上交通事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2·22山東海域船隻碰撞事故
  • 發生時間:2022年12月22日
事件經過,事件結果,

事件經過

海事局網站2023年7月27日公布了這起事故的調查報告。報告認定,兩船在能見度良好的天氣條件下,未對當時的局面做出充分的判斷並及早採取有效的避讓措施是碰撞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魯日山漁61027”輪超過《國內海洋漁船安全證書》核定乘員數量配備船員,是造成事故損失擴大的直接原因。
在兩船形成碰撞危險後,“金旺嶺”輪作為交叉相遇局面下的讓路船未能按照《避碰規則》及早地對“魯日山漁61027”輪進行避讓。在兩船相互駛近,形成緊迫局面以及緊迫危險過程中,兩船均未考慮當時的環境,積極主動採取最有助於避免碰撞的措施。本起事故是一起雙方互有責任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金旺嶺”輪作為讓路船未及早採取避讓行動,致使構成緊迫局面,其過失程度大於“魯日山漁61027”輪,應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魯日山漁61027”輪應承擔次要責任。

事件結果

“金旺嶺”輪二副史昌樂違反《避碰規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2款的規定,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和經濟損失,在本起事故中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威海海事局予以行政處罰並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魯日山漁61027”輪所有人及管理人張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以及《山東省規範漁業船舶捕撈規定》第三條第2款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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