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事故經過,事故傷亡,事故處置,事故原因,事故結果,
事故經過
事故傷亡
據初步核實,事故發生時井下有22人,其中12人安全升井,10人被困。
至2015年12月17日晚21時7分,23人升井,13人經搶救無效死亡,10人送往醫院救治。
至2015年12月18日,井下又有4人被救出升井,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造成死亡人數上升為17人。
事故處置
接到事故報告後,國家安監總局副局長徐紹川同志立即作出部署:一是派出工作組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指導地方政府全力做好被困人員救援和事故處理等工作。二是要求遼寧省安監局調動周邊救援力量,協助地方政府千方百計搜救被困人員,嚴防發生次生事故;進一步核清事故有關情況,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規嚴肅追責。三是遼寧省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回頭看”,深化礦山安全整治,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整改責任制,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四是向全國金屬非金屬礦山礦長發出警示信息,切實做到“一礦出事故、萬礦受教育”,嚴防類似事故發生。
事故原因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葫蘆島市連山鉬業集團興利礦業有限公司在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及安全管理混亂的情況下進行施工,相關負責人違反安全生產規定,安排無電焊資質的工人曹某某等進行井下電焊作業。同年12月17日,曹某某等在公司風井內進行電焊作業,不慎造成失火。公司經理、風井礦長、副井礦長、安全員等未能及時發現和處理、未及時向安監部門報告,也未在第一時間撤出井下所有作業人員,盲目組織施救,致使失火產生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氣體進入副井,最終導致正在副井井下作業的17名工人中毒死亡。
事故結果
2017年3月16日, 遼寧省葫蘆島市一礦業公司在作業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相關規定,進行電焊作業造成失火,失火產生的有毒氣體進入副井,導致正在副井作業的17名工人死亡。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終審認定,以曹志興為首的12名企業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至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不等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