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2月14日,在雲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七里橋鄉下兌村發生一起命案,被害人為該村村民王學科及其妻子、兒子、女兒,共四人。
1997年,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滿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1999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後張滿經減刑,於2018年3月19日刑滿。
2018年5月30日,因案情的諸多疑點,雲南省檢察院刑事檢察處再次介入此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2·14大理滅門案
- 案發時間:1989年12月14日
- 報案時間:1989年12月16日
- 被害人:王學科及其妻子、兒女,共四人
基本案情,案件處置,刑事偵查,司法審判,後續申訴,案件疑點,刑訊與否,偽證疑雲,其他疑點,
基本案情
1989年12月14日晚,雲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七里橋鄉下兌村村民王學科家中發生命案。王先科頭部受銳器砍傷,造成廣泛性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屍體被拋入井中;其妻趙麗英系頭部受銳器砍傷,造成顱腦損傷,加之切頸,死於二樓臥室地面;王學科之子王高能(7歲)、女兒王高田(4歲)被砍殺於床,均系切頸死亡。案發現場遺留有血掌紋、足跡、鋤頭把等物證。
1989年12月16日,王先科之母張鳳蘭首先發現命案。時任下兌村黨支書的張滿得到訊息後帶村民趕到,保護現場並向警方報案。
案件處置
刑事偵查
1989年12月16日,大理市公安局刑偵隊檢驗早先進入現場的張滿等人的指紋和掌紋,一一排除了嫌疑。不久,又安排足跡專家進行足跡鑑定。但在此後五年的排查中,警方遲遲沒有發現嫌疑人。
1994年12月20日,張滿突然被帶到大理市公安局刑偵隊進行詢問,其妻子張玉吉、兒子張銀峰也於同日被警方控制。
1994年12月28日,張滿首次作出有罪供述,隨即被收容審查,其妻、子也被釋放。
1994年12月29日,刑偵隊讓張滿回到村里指認現場,後者開始翻供,堅稱前一日的口供源於刑訊所迫。此後數月,張滿被多次取血檢驗,但1995年6月後長期無人提審。
1996年3月,張銀峰、張玉吉分別被以妨礙偵查的緣由和故意殺人嫌疑被收容審查。1996年8月29日,張滿被正式逮捕。11月,張玉吉和張銀峰被先後解除收審。
司法審判
1997年,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判決書聲稱:“張滿殺人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本應依法嚴懲,鑒於本案的實際情況,應酌情考慮從輕處罰。”最終認定張滿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張滿以“沒有殺人,刑訊逼供”為由提出抗訴;公訴機關則認為量刑畸輕,提出抗訴。
1999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後續申訴
在監獄服刑的張滿一直堅持無罪申訴。2002年10月21日,張滿收到雲南省高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該通知書稱,申訴理由沒有相應的證據證實,不足採信,決定駁回申訴,維持原判。
2005年,張滿再度向各級司法機關、紀委申訴。2007年後,張滿幾經減刑,又於2011年9月14日獲準保外就醫、監外執行。
2018年3月19日,張滿服刑期滿,解除了社區矯正。
2018年5月30日,因案情存在諸多疑點,雲南省檢察院刑事檢察處再次介入此案。
案件疑點
刑訊與否
張滿稱,偵查期間,他曾多次遭到時任大理市刑偵大隊大隊長甘帆的刑訊逼供,包括毆打、強光照射、以家人相威脅等。
偽證疑雲
在本案一審時,張滿的辯護律師曾指出,檢方提交的、由昆明醫學院法醫鑑定所鑑定的鋤頭把,其特徵與兇案現場勘驗筆錄中的鋤頭把不一致,並非同一件;關於足跡,現場發現的腳印約為39碼鞋,而張滿穿43碼,無大腳穿小鞋之理(張滿就此曾供述自己是把鞋後跟割開穿);關於目擊證人口供,也存在內容雷同等疑點。
2015年,目擊證人之一的張雙社公開否認曾經目擊張滿行兇。2016年,目擊證人趙體昌也向媒體承認當時因受警方逼迫作了偽證。第三位目擊證人楊汝舟則被張滿認為是因舊怨而作偽證陷害自己。
其他疑點
本案偵辦過程中,張滿之妻張玉吉曾收到匿名信件,鼓勵其向大理市公安局和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反映、申訴張滿被長期非法收審的情況,以及市政府、省民航局公安處、大理機場領導控告甘帆刑訊逼供的事實。
本案處於“嚴打”期間,4人被害、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嚴重,而被告人並未自首或坦白認罪,卻因為所謂的“本案的實際情況”而沒有判處死刑。張滿對此曾表示:“是我乾的,請改判處我死刑,立即執行;不是我乾的,須還我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