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饒平汫洲涉槍案

2017年11月21日晚19時53分,潮州市饒平縣110報警台接民眾報稱:在汫洲汫平老人組附近有人打架,並有人被槍狀物擊傷。

事故導致現場2人死亡,1人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另有6人受傷。

2017年11月26日,饒平持槍殺人案疑犯林鐘宏在東莞落網。

2021年1月15日,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罪犯林鐘宏驗明正身,執行槍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1.21廣東饒平汫洲涉槍案
  • 發生時間:2017年11月21日
  • 發生地點:廣東饒平汫洲鎮
  • 傷亡:3死6傷
案發經過,案件後果,案件處置,緊急救援,懸賞通緝,抓獲嫌犯,案件審理,批准逮捕,判決,執行死刑,

案發經過

2017年11月21日19時許,林鐘宏與被害人林某添因開設賭場發生糾紛,遂夥同林護中分別持木棍和刀來到廣東省饒平縣汫洲鎮安路街東巷祠堂巷口,林鐘宏持木棍對林某添進行毆打,並打砸林某添所開設的賭檔。
林某添被打後,遂回家糾集被害人林某孝、林某凱、林某彬、林某來、林某濤等人持刀、鋼管等工具前往林鐘宏開設的位於汫洲鎮安路街仁謙祠堂附近的賭檔欲進行報復。與此同時,林鐘宏也拿來一支制式步槍及若干子彈後返回安路街仁謙祠堂附近等待,並將一把刀具交給林護中。
當天19時50分許,林鐘宏見到林某添、林某孝、林某凱等人出現在安路街時,即持槍迎上前,林護中持刀跟在林鐘宏旁邊。林鐘宏持槍朝林某添、林某孝、林某凱等人連續開槍射擊,後又對已倒地的林某孝等人再次射擊,致林某添、林某孝兩人中槍當場死亡,林某凱中槍後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同時致被害人林某彬、林某來、林某濤及路人林某然、林某泓、林某喜分別中彈受傷。林護中見林鐘宏開槍打倒林某添等人,遂將刀丟棄在路旁花圃里。
作案後,林鐘宏攜帶作案槍枝駕駛機車搭載被告人林護中回到住家,後在被告人黃俊龍、林拔弟的協助下潛逃。
期間,林護中獨自潛逃至汕頭市澄海區,黃俊龍、林拔弟幫助林鐘宏潛逃至澄海區,並幫助將林鐘宏攜帶的作案槍枝等物品予以藏放。
當黃俊龍、林拔弟返回錢東鎮錢塘村獲悉林鐘宏開槍打死多人、打傷多人等嚴重後果後,再次返回澄海區幫助林鐘宏潛逃。隨後,被告人黃俊龍、林拔弟在林鐘宏交代將其二支長槍、子彈丟棄、另一支短槍埋藏的情況下,將林鐘宏的作案槍枝等三支槍枝和子彈全部丟棄在澄海區鳳翔街道萊蕪島上坪埔海灘涂中。

案件後果

林某添、林某孝兩人中槍當場死亡,林某凱中槍後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同時致被害人林某彬、林某來、林某濤及路人林某然、林某泓、林某喜分別中彈受傷。

案件處置

緊急救援

2017年11月21日19時53分,饒平縣110報警台接民眾報稱:在汫洲汫平老人組附近有人打架,並有人被槍狀物擊傷。接報後,市、縣兩級警方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處置。經初查,現場2人死亡,1人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另有6人受傷。
經偵查,饒平縣汫州鎮人林鐘宏有重大作案嫌疑。

懸賞通緝

2017年11月22日12時26分,潮州警方第三次對外發布通報,稱經偵查,饒平縣汫州鎮人林鐘宏有重大作案嫌疑。根據通報顯示,犯罪嫌疑人林鐘宏,男,40歲,身份證號碼:44512219781202561X,身高1.68米左右,潮汕口音。
為儘快偵破該案,希望廣大民眾對照犯罪嫌疑人體貌特徵,積極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舉報。凡對提供重要線索協助抓獲嫌疑人的,公安機關將獎勵10萬元,同時為提供線索者嚴格保密。

抓獲嫌犯

2017年11月24日傍晚,汕頭警方聯合潮州警方分別在澄海區和龍湖區抓獲了黃俊龍、林拔弟和林護中。
2017年11月26日19時40分,正當林鐘宏準備逃跑時,東莞警方在東莞市塘廈鎮石潭埔管理區裕民街路面將林某宏擒獲。

案件審理

批准逮捕

2017年12月22日,饒平縣檢察院依法對林鐘宏涉嫌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林護中涉嫌尋釁滋事罪,黃俊龍、林拔弟涉嫌窩藏罪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判決

2018年9月17日下午,饒平法院受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委託,對林護中、黃俊龍、林拔弟進行宣判。
被告人林護中夥同他人滋事生非,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結合被告人的從輕處罰情節,根據國家法律,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黃俊龍、林拔弟明知是犯罪的人,仍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和扔棄作案槍枝,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窩藏罪、幫助毀滅證據罪,依法應予數罪併罰,結合二被告人各自的從輕處罰情節,根據國家法律,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和四年二個月(總和刑期),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和四年。被告人黃俊龍、林拔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抗訴。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林鐘宏非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3人死亡、3人重傷、2人輕傷、1人輕微傷;又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枝、彈藥,情節嚴重;還與他人合夥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開設賭場罪,應依法予以數罪併罰。林鐘宏歸案後雖能如實供述罪行,但其為爭奪非法利益而持槍射擊致多人死傷,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予以嚴懲。
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林鐘宏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以開設賭場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宣判後,林鐘宏表示不服判決,提起抗訴,經廣東省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執行死刑

2021年1月15日,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罪犯林鐘宏驗明正身,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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