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4紹興府山公園殺人案

案情通報,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判決,

案情通報

2017年11月14日晚上7時,越城警方通報案情稱:11月14日上午8點,越城公安分局府山派出所接警稱,越城區環山路附近發現一名疑似死亡女子。接警後,分局立即啟動命案偵破機制,經勘查,現場發現兩名死者,分別為胡某(女,49歲,越城區人),史某(男,36歲,河南人)。
經過紹興市、越城區兩級公安機關全力偵查,於2017年11月14日下午2時,在越城區迪盪附近抓獲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1歲,河北人)。經過審訊,犯罪嫌疑人李某對11月13日晚在環山路附近殺害兩名死者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提起公訴

2018年9月3日,紹興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

一審開庭

2018年9月21日上午,“紹興府山公園殺人案”在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由紹興中院院長張宏偉擔任審判長並主審。
據被告人李某供述,因為之前跟隨拍攝取景的緣故,對府山公園的地形較為熟悉,因而選擇此地作為作案地點。作案後,李某本打算第二天上午和自己的師父告別,並回包頭老家見家人最後一面,沒想到在準備出門拍攝時,在攝影工作室的電梯口就被警方抓獲歸案。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分局刑警作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陳述了該案件偵破過程。
檢方在公訴意見中提出,被告人李某為求死,非法剝奪兩人生命,殺人動機卑劣;作案過程中朝兩被害人身上多處捅刺,手段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建議法庭嚴懲。在最後陳述中,李某表示,希望法庭從重處罰。
因案情重大,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判決

2018年10月19日上午,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紹興府山公園殺人案”,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自小因親職教育等原因產生悲觀厭世情緒,時有輕生念頭,曾欲自殺未果,進而產生殺害他人以求法律嚴懲的想法。2017年11月初,被告人李某先後網購木製手柄單面刃尖刀一把及黑色連帽開衫外套一件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
2017年11月13日晚20時許,被告人李某身著黑色連帽開衫外套及黑褲、黑鞋,攜帶尖刀,從紹興市越城區其租房行至府山公園。在途徑園內半山腰一涼亭時,見被害人史某、胡某二人在亭內聊天,被告人李某遂掏出隨身攜帶的尖刀,趁被害人史某不備,朝史背部、胸腹部等處刺、砍數十刀,致史某倒在亭邊樹叢中死亡。被害人胡某見狀向山下逃跑,被告人李某即持刀追上胡某,並朝胡背部、胸腹部等處刺、砍數十刀,致胡某倒在下山小路邊死亡。隨後,被告人李某將被害人胡某屍體藏匿於路邊樹叢中,脫下黑色連帽開衫外套丟棄於現場,又竊取被害人史某、胡某的電瓶車鑰匙,在將作案工具尖刀清洗後回到租房,併購買同月15日的火車票欲逃往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次日,被告人李某在其工作單位市區某攝影工作室內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李某因厭世選擇不特定人員為作案目標,持刀分別砍、刺二被害人各數十餘刀並造成二人死亡,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屬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應依法嚴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等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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